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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政策解读

2026-06-08 15:04 来源:广东体育

广东省体育类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政策解读



一、研制背景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提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学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有关工作部署,省体育局联合省教育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并于2022年12月正式实施。经过三年的试行,截至2025年9月,已公布我省2457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单。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试行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对设置标准进行修订和重新发布。



二、修订过程


省体育局于2025年6月正式启动设置标准的修订工作,一是向地市体育行政部门印发《关于征求修订<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意见建议的通知》,二是在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关于征求修订<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三是专函征求省教育厅及有关高校专家意见,共收到9个方面13条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适用范围、举办者、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安全要求、从业人员、财务与收费、审批登记、停办或退出等几个方面。经与省教育厅多次研讨修改,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建议11条,不采纳2条,形成本次修订稿。经局法规处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查同意,并于2026年2月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提请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正式印发。



三、修订依据和内容


(一)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深化“双减”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

(二)


新旧标准对比

旧标准共设置26条条款,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设立总要求、举办者、举办者投入、党建工作、机构属性、机构名称、章程、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培训场地、设置设备、安全要求、从业人员、人员配备与管理、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培训时间、线上培训、财务与收费、预收费资金监管、审批登记、分支机构和附则。


新标准共25条,对比旧标准减少了机构属性、机构名称和组织机构3条适用于所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通用条款,增加了信息化管理、停办或退出的2条补充条款,能够更好体现体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置特性,并规范信息化管理、停办和退出的基本要求。

(三)


主要修订内容

1.适用范围,增加“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并受教育部门牵头监管”表述,与文化艺术和科技类设置标准保持一致,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和牵头监管职责。


2.举办者,将“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修改为“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按程序出租场所仅收取租金的除外)”。符合国家鼓励利用学校体育场馆课余、节假日向社会开放的相关规定。


3.培训场地,增加“对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改建的培训场所,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文件等)及建设工程报建、验收文件。”符合《体育法》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定。


4.设施设备,增加“培训场地标准以满足日常教学需求为准,不强制要求达到专业赛事标准。”鉴于当前各运动项目的培训场地标准不够健全,避免简单以比赛场地要求作为依据,明确培训场地主要服务于日常教学,与专业赛事场地存在使用目的不同、强度不同、人群不同等方面区别。


5.安全要求,将“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修改为“严禁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彩钢板建筑”,符合《消防法》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关于视频监控要求,增加“视频监控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符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关于国家标准的规范要求;关于除颤仪配置方面,将“培训场所应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修改为“开展体能类或对抗类运动项目培训的场所应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区分棋牌类等项目的强制性配置要求。


6.从业人员,原标准没有对从业人员培训方面的要求,新修订文件增加“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须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考核,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省级以上体育部门开展的线上线下公益类相关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持续提升青少年体育从业人员综合素质,适应青少年体育教育发展需要。


7.财务与收费,增加“鼓励培训机构选择先学后付、数字人民币等收费模式。”根据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深化“双减”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文件要求,鼓励推行先学后付,切实保障消费者培训经费安全。


8.信息化管理,具体为:“培训机构应当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上真实准确全面填报信息并及时更新,通过平台介绍、展示、售卖相关课程和服务,取得经平台认证的合规码牌。全面推行合规机构’一码通’。”增加条款符合《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对培训机构信息化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9.审批登记,增加“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培训场地、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和培训材料等方面的专业审查。”进一步明确体育行政部门职责。


10.增设停办或退出条款,具体为“培训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停办或退出机制,明确剩余学费退还、学员分流安置等责任,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编辑:石瑾瑜   责任编辑:朱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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