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广州海事法院推出“法官手记”专栏,聆听法官讲述办案背后的故事。本期推出的是来自邓敏的办案故事。

邓敏
广州海事法院执行人员
“大国重器”不能一拍了之
——一起涉外海事执行案的国家安全考量
办案心得
收到这起执行案时,我原以为是一宗常规的仲裁裁决执行——返还购船款520万元,扣押船舶、司法拍卖、划拨款项。然而,当评估鉴定结果摆在面前时,我瞬间警觉起来。涉案的“幕某号”轮并非普通船舶,而是一艘大型绞吸式挖泥船。这类装备有着“地平线编辑器”之称,是港口航道建设、填海造地的核心装备,更被列为国家限制乃至禁止出口的战略物资——妥妥的“大国重器”。一旦走司法拍卖程序,船舶极有可能经转手流向境外,触碰国家管制红线,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这就让我陷入两难:一方面,申请执行人技某公司的520万元购船款已经仲裁裁决确认,胜诉权益应当兑现;另一方面,涉案船舶属于国家管制物,机械拍卖无异于以司法程序为通道,使战略物资脱离管控,埋下安全隐患。执行不能只看当事人账本,更要看国家利益这本“大账”。
进一步了解案情后,我发现本案源头在马来西亚某公司,技某公司是受托代购。因购船未成,马来西亚某公司已另案在上海海事法院起诉技某公司。这意味着,即便我们兑现了技某公司的债权,上下游之间的纠纷仍在另案中悬而未决。我与上海海事法院承办法官沟通后,决定跨院联动、协同调解,从源头上一揽子解决问题。
经合议庭反复研判,我们结合案情暂停拍卖程序,确立了“调解优先、多措并举”的执行思路:一方面联动上海海事法院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双方坐下来谈,寻求和解可能;另一方面加强对被执行人幕某公司其他财产的查控措施,拓宽兑现渠道,避免押宝在船舶拍卖一条路上。最终,三方达成和解,以非拍卖方式执结本案——既避免了国家管制船舶通过司法程序流往境外,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一揽子化解关联纠纷。
此案让我深切体会到,海事执行不能只算“经济账”,更要算“安全账”;不能只盯住“一纸判决”,更要“追本溯源”。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我们在每一个执行环节中,将国家利益与当事人权益统筹考量。机械执行看似高效,实则可能埋下安全隐患;而以调解化解、多元兑现,才能在维护管制政策权威的同时,为涉外主体提供有效救济渠道。以海事司法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这是执行人员肩上不容回避的责任。
案件回顾:
技某公司与幕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马来西亚某公司委托燕某在国内代购挖泥船,先后支付700余万元。燕某的妻子在上海经营技某公司,主营船舶及配套设备销售。同年5月,技某公司付款520万元,购入幕某公司名下的“幕某号”挖泥船及配套设备。因幕某公司未能按期交船,技某公司于2023年6月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2024年8月,仲裁庭裁决幕某公司返还购船款520万元。裁决生效后,幕某公司未主动履行,技某公司遂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后,依法审查并认可了仲裁裁决,决定予以执行。在司法扣押及鉴定评估“幕某号”轮时,发现该轮为大型绞吸式挖泥船,属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战略物资,系国防建设“大国重器”。为避免因违反国家管制规定而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法院立即暂停了拍卖等执行程序。进一步梳理案情后发现,技某公司系受马来西亚某公司委托代为购船,而马来西亚某公司因购船未成,已另案在上海海事法院起诉技某公司。为从源头上一揽子化解纠纷,广州海事法院与上海海事法院跨院联动,一方面加大执行调解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对幕某公司其他财产的查控,最终促成技某公司、幕某公司及马来西亚某公司三方达成和解,既避免了国家管制船舶流往境外,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一揽子化解了关联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院未机械执行仲裁裁决,而是以坚决贯彻执行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以经济安全为基础,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立足国家利益与当事人权益的双重保护,通过调解实现“政策合规+商业共赢”,在维护管制政策权威的同时,为企业敲响合规警钟,也为涉外主体提供了救济渠道,以海事司法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