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货代业务里,货代方坚称费用合理,委托方却质疑证据虚假,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如何打破僵局,定分止争?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香港火某公司委托瀚某公司办理1043件货物从中国境内运至英国的海运订舱、报关等业务。鹏某公司接受香港火某公司委托负责出口报关,中某公司根据香港火某公司指示向瀚某公司支付运费。
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瀚某公司告知香港火某公司货物陆续被海关查验并放行。经双方对账,瀚某公司将相关费用调整为59.8万余元,并向法院起诉要求香港火某公司、鹏某公司和中某公司支付该笔款项。

瀚某公司称其将业务转委托航某公司,后经英某公司委托至AA公司,并主张已向航某公司支付74万元仓储等费用,同时提交了AA公司向英某公司出具的查验费、仓租费账单,以及英某公司向AA公司支付费用的境外付款申请等证据。香港火某公司对部分证据提出质疑,指出如账单出具时间略晚于付款时间等瑕疵。
法院依香港火某公司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准许其赴银行调取英某公司向AA公司支付费用所对应的结算清单、账单、发票等原始凭证。调查结果显示,相关付款凭证无法证明与本案货物有关。
此外,香港火某公司通过邮件向英国海关总署询问货物查验情况,获回复称未查验过涉案货物,并建议联系另一部门。瀚某公司随后联系该部门,对方回复的查验时间远少于瀚某公司原先主张的期间。瀚某公司以此为依据重新计算并主张费用。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具有涉外、涉港因素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某公司、鹏某公司与瀚某公司无合同关系,亦无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不承担责任。
瀚某公司未能合理解释其主张的查验时间与英国海关回复存在重大差异,且其所提交的英某公司向AA公司的付款凭证、向航某公司的付款凭证均与本案无关,庭审陈述前后矛盾,构成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对瀚某公司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判决驳回瀚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为货代公司向委托人追索境外查验费与仓储费的典型纠纷,涉及事实发生于境外、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特点。该案体现出海事案件独特的涉外、涉港及当事人及代理人跨行政区域因素。
审理过程中,法院在瀚某公司已提交表面完整证据链、仅存微小瑕疵的情况下,依法准许香港火某公司调查取证申请,灵活运用律师调查令,既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又提升审理效率。对于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英国海关邮件),法院采取相对宽松灵活的审查方式,在核对原始载体并经由双方质证后,参照《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16条第二款“公文书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但是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核查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除外。”的规定,认可其真实性,有效降低当事人证明成本。
在查明确有查验事实但数据严重不实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全案证据,结合瀚某公司虚假陈述、提交无关凭证等不诚信行为,依法驳回其诉请。案件结果维护了司法权威,平等保护了境内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