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南京物流公司突然发现公司账户被冻结,原因是远在东莞的一家公司将其告上法庭,索要30余万元船舶加油款。但事实是,这条船早在四个月前就已转让给别人……一场关于司法精准度的考验,就此展开。
船舶已转让,原船东却遭“讨油款”
2023年11月,东莞某燃料油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向南京某物流公司旗下“中某8”船加注40吨燃料油,但对方却未支付30余万元油款。诉讼过程中,东莞某燃料油公司申请保全南京某物流公司名下价值30余万元的财产。在东莞某燃料油公司提供担保后,法院依法冻结了南京某物流公司账户内相应存款。

然而,南京某物流公司在复议期内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证明“中某8”船早在2023年7月就已通过合法手续转让给某洋海运公司,并已完成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在加油事件发生时,该船早已不属于南京某物流公司。
法院突破形式审查,召开听证查明真相
案件并未止步于书面审查。广州海事法院合议庭决定召开听证会,组织双方对该船权属变更事实进行质证。经听证确认,南京某物流公司所提供的船舶买卖合同、交接书及证书真实有效,转让事实清楚。
法院经审查认为,尽管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但现有证据已足以表明东莞某燃料油公司对南京某物流公司的胜诉可能性较低。继续对南京某物流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缺乏合理性,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必要损失,遂撤销对南京某物流公司的财产保全裁定并解除了相关保全措施。
从“形式审”到“实质审”,为企业主动出清障碍
以往针对财产保全复议的申请一般仅在形式上进行审查,主要关注保全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保全数额是否明显超过诉讼请求等要件,并不进行实质审查。
本案中,法院针对南京某物流公司提交的船舶权属变更证据(早于纠纷4个月已转让),通过听证程序实质审查,认定其非合同责任方,保全申请人胜诉可能性低。继续保全将违背制度保障判决执行的本意,且可能损害企业运营。
法院采用“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权益平衡”的动态审查标准,撤销保全裁定,及时消除对南京某物流公司的不利影响,助力其恢复经营。此案突破传统形式审查局限,为当事人合理行使保全权益提供指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实践指引,对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