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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 | 全损险没全损,保险公司赔不赔?

2026-08-03 16:58 来源:中国海事审判

  7月,广州海事法院推出“法官手记”专栏,聆听法官讲述办案背后的故事。本期推出的是来自张子豪法官的办案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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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豪

广州海事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全损险的承保范围,不止于“全损”


  办案心得

  购买了全损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没有发生全损,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一般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不用赔偿。此案中,投保人为从大连拖带至珠海的海上养殖平台投保了全损险。拖带过程中,这个平台长时间在超过证书规定风力等级海况下被拖带,出现进水和缓慢下沉的情况,但是最终没有发生全损,所以保险公司拒赔。起初接到这个案件时,我的第一反应也是,这回保险公司可能不用赔了。

  然而案件事实是,出发时这个平台的整体结构强度已达标,进水和缓慢下沉的情况出现后,被保险人多方面安排了抢险救助,原告诉请的保险金是针对抢险救助发生的费用。因此此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仅投保了全损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和没有出现全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发生全损而支出的抢险救助费用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施救费用的立法本意来看,全损险的承保范围既应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以及“推定全损”,还应包括当全损风险出现时,为避免全损风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只有全损才需要赔偿,一方面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放任保险标的全损在经济上更有利,保险公司应赔偿的范围也将远远超过施救费用,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必然会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尽避免全损发生的义务而拒赔。如此一来,无论是否施救,保险公司都拒赔,全损险的存在对社会和经济而言意义何在?此案裁判对于鼓励被保险人在危急时刻积极施救、减少社会财富损失、平衡保险双方利益具有重要的司法导向作用,为深远海养殖装备的保险保障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有助于降低新兴产业发展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引导保险市场为海洋牧场建设提供更充分的风险保障。

  案件回顾:


珠海某投资中心与某保险公司、第三人某航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珠海市某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从鸿某公司采购深远海大型智能养殖平台(桁架结构阻尼式)即“某横洲号”,鸿某公司委托某航运公司将“某横洲号”从大连拖带至珠海横洲岛海域,某航运公司以其自身和鸿某公司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为“某横洲号”投保全损险。拖带过程中,“某横洲号”漏水并缓慢下沉。鸿某公司报险,并委托某航运公司和其他公司进行救助、应急拖带等,产生了相应费用。鸿某公司委托某航海学会对“某横洲号”损坏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鉴定,并出具专家意见书,结论为:“某横洲号”长时间在超过证书规定风力等级海况下被拖带,箱体仍然能够正常地在海面移动,证明箱体强度是合格的;拖轮长时间超过适拖证书对气象的要求,在大风浪条件下拖航,导致平台结构受损并下沉以及平台处于随时沉没的危险中;拖轮船长的重大疏忽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某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公司也出公估报告:1.受损原因可以完全排除网箱触碰水下不明物体或碰撞其他船舶的可能性,但由于被保险人没有申请专家对网箱强度进行校核,某航海学会的专家从船舶遭受损害后的结果推导出网箱结构强度及结构水密性是合格的,认为“网箱的结构在大风浪拖带受损”的结论证据不够充分;2.相关费用不能列入救助费或施救费的种类,或不合理;3.本保险承保的是远洋船舶全损险,施救费及救助费加修理费远远没有达到保险金额,因此没有全损,全损险条款下没有提到施救费及救助费,因此保单责任不成立,保险人无需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某保险公司以漏水下沉的原因不明确,无充足证据证明发生保险事故为由拒赔,鸿某公司将保单下的债权转让给某投资中心后,投资中心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发生了“船长、船员的疏忽行为”这一保险事故,该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是“某横洲号”受损的唯一原因并致其处于紧迫的全损危险中,承担为避免“某横洲号”全损的合理费用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某保险公司承保范围既应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以及“推定全损”,还应包括当全损风险出现时,被保险人为避免全损风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遂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案涉护航和守护费、救助费、应急拖带费等合计942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深远海智能养殖平台作为新型海洋装备,其建造、拖带、保险等环节均无先例可循。生效裁判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施救费用的立法本意,结合海上保险的特殊性,明确了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全损风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使在全损险项下、即使未实际构成全损,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裁判对于鼓励被保险人在危急时刻积极施救、减少社会财富损失、平衡保险双方利益具有重要的司法导向作用,为深远海养殖装备的保险保障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有助于降低新兴产业发展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引导保险市场为海洋牧场建设提供更充分的风险保障,体现了海事司法服务海洋强国建设的责任担当。

编辑:黄悦   责任编辑:谢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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