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网

  • 南方日报

  • 南方都市报

  • 南方杂志

  • 南方日报出版社

这场涉及国内唯一海龟产床的纠纷如何解决

2025-01-14 19:22 来源:南方网 陈伟珠

 在一项涉及国内唯一海龟产床——惠东海龟湾的海洋工程建设中,由于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且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项目合同成为无效协议,且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况下,合作双方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基本案情

在惠东海龟湾的碧海蓝天之下,一场关于海龟资源保护与商业投资的纠纷悄然展开。此前,某海龟管理局与某蓝公司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某海龟管理局提供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内的海滩及海域,某蓝公司则进行投资并建设海上实验室、码头、防污堤、人工鱼礁、水下长廊等海龟中心项目工程。


然而,合作并不像众人想象地那样顺利。某蓝公司在推进工程时,选择委托某工研院进行技术开发,并将施工任务交给了某鸿分公司。2016年4月初,某鸿分公司进入海龟湾内海滩开始了施工,根据方案建造长宽高规格为30米*30米*5米、总重2000吨的水泥构筑物平台后,于2016年12月份停工。


对此,某海龟管理局表示,某蓝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而且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于是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投资合作协议,由某蓝公司负责清除占用海域的构筑物并赔偿场地占用损失。


这场纠纷中,关乎海龟栖息地的保护,也关乎海龟资源的保护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系濒危海洋生物物种海龟产卵场所在生态环境敏感海域,涉案双方当事人径行开展规模较大的海洋工程建设,订立与履行投资合作协议,未经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对海龟洄游等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未配置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虽然双方当事人主张投资合作协议有效,但合同效力是法院依职权认定的法律问题。本案合同为无效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某海龟管理局请求解除合同,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某蓝公司已投入前期设计与建设费用,某海龟管理局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的用海项目建设,未依法申领海域使用权证书,对工程地点非法占用海域并形成构筑物负有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提出清除构筑物并赔偿场地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判决予以驳回。


某海龟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海洋工程建设引发的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涉及对海龟资源的保护,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切实防止对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造成破坏。海龟被列为濒危动物,其栖息地、产卵场面临着人类活动干扰、破坏甚至丧失的威胁,包括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内的大部分海龟产卵场已经多年没有海龟上岸产卵迹象。法院在本案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双方有关投资建设协议有效的主张不予支持,主动审查并认定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且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通过加强对涉案合同效力的审查,依法驳回相关诉讼请求,在判决生效后,为确保海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法院向多个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执法监管,禁止突破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依法惩处相关涉案单位,及时恢复当地海洋生态,严格落实源头保护制度,有效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整体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编辑:陈伟珠   责任编辑:周丹阳  

扫二维码分享

回到首页 南方网二维码 回到顶部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简介-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招标投标- 物资采购-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维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7373397 18122015068

ICP备案号:粤B-20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