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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驳船被扣,船上挖掘机的连带损失谁负责?

2025-02-27 11:01 来源:南方网 陈伟珠

没有船舶检验证书,不适航,且施工作业方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无动力平板驳船被扣押,而这一平板驳船是由两个浮箱以及一台挖掘机组合而成,挖掘机液压管路与驳船支柱液压机连接,这一情况让扣押变得复杂起来,船上的挖掘机被连带扣押的损失应该由谁负责。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18日15时,某地海事处的执法人员在一航道水域发现了一艘名为“云列山0374”船舶正在拖带着另一艘无动力的平板驳船航行。经过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这艘无动力平板驳船没有船舶检验证书,也不适航,且施工作业方式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重大隐患。于是,船长王某打电话通知平板驳船的所有人李某赶来配合调查。李某接到电话后表示这艘船已经出租给他人使用,自己不应该为此负责,需要与承租人谢某商量如何处置。由于李某一直未到场配合调查,海事处在当天作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暂扣这一平板驳船,在当天19时30分将这一决定书送达王某,并制作了扣押清单,王某作为见证人在清单上签字捺印,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与相应的救济途径。


就在扣押的当天,平板驳船上还拖带着一台挖掘机,由于挖掘机和平板驳船通过管线相连,挖掘机作业时还需要通过下档定位杆来固定平板驳船。这一情况让扣押变得更为复杂。由于李某和承租人谢某之间的互相推诿、不配合开展扣押工作,考虑到该船的安全问题,海事处在9月6日作出扣押告知书,延长扣押期限,并再次通知李某,然而李某拒绝签收延长扣押期限的扣押告知书。

直到10月9日,该地海事局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李某存在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违法行为为由,对其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李某缴交相应的罚款。10月11日,海事处解除扣押,将平板驳船交还给李某。


然而,李某表示由于平板驳船被扣押自己遭受了损失,于是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地海事处、该地海事局的扣押行为违法并共同赔偿非法扣押长臂挖掘机损失93,333.33元(参照50,000元/台/月租金计算,从2022年8月18日起计算至10月11日止,共56天)。李某认为,出租人雇船将长臂挖掘机拖往目的地途中,被连同长臂挖掘机一块扣押,直至其交纳3万元罚款后,长臂挖掘机才被放行。且浮箱并非船舶,不属于两名被告的管辖范围,扣押行为违法,应赔偿经济损失。


对此,法院如何判决?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一、案涉的行政强制行为由该地海事处作出,而该地海事处为独立的基层执法机构,依法有权作出案涉行政强制决定,因此该地海事处应为本案的适格被告。该地海事局并未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查处时案涉无动力平板驳船正被一艘渔船拖带,平板驳船由两个浮箱以及一台挖掘机组合而成,挖掘机液压管路与驳船支柱液压机连接,渔船船长接受询问时表示,将该平板驳船拖往东头山东侧水域从事蚝桩清理工作,因此该平板驳船被扣押时实质为移动式海上施工平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所规制的船舶。按照该法规定案涉无动力平板驳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现案涉无动力平板驳船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文书即运营作业,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故该地海事处对其进行扣押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扣押当时挖掘机与浮箱是组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组成被拖带船,故将挖掘机当作平板驳船的一部分同时予以扣押并无不妥。判决驳回李某对该地海事局的起诉,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被扣押的“平板驳船”为无动力浮箱与挖掘机有机组合而成的水上施工设备,海事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以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文书即运营作业,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为由一并扣押挖掘机与浮箱。本案依法查明“平板驳船”的组成和工作原理,认定挖掘机和浮箱为涉案船舶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案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就是该船舶违规作业的行为,依法支持海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维护海上施工作业安全,维持广东沿海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发挥海事行政审判定纷止争的功能。

编辑:陈伟珠   责任编辑: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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