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是孕育新质生产力的“蓝色宝库”。在广东全面建设海洋强省、打造“海上新广东”的征程中,海事审判肩负着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广州海事法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海洋强国建设论述,紧扣“海上新广东”建设大局,以司法守护碧海蓝天,以创新激活海洋经济:从跨境电商“数字蓝海”到海上风电“绿色能源”,从港城建设“陆海联动”到海洋生态“碧海银滩”……每个案例都是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每份判决都彰显海事法官守护海洋强国的担当,绘就了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法治画卷。广州海事法院推出《护航海上新广东》栏目第六期,敬请垂注!
海洋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黄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严惩盗采珊瑚犯罪、守护碧海蓝天
01基本案情
黄某为采捕珊瑚,购买了备有专用于捕捞珊瑚的网具、起网机等组合工具的“三无”船舶,雇佣杨某等人为船员,前往我国台湾海峡水域进行珊瑚采捕作业,被海警在汕头市南澳大桥附近查获。经鉴定,查获珊瑚物品中含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红珊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角珊瑚和石珊瑚,评估价值共计24.7万元。黄某对前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捕获价值合计24.7万元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红珊瑚和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角珊瑚与石珊瑚,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主要作用,同时考虑到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态度和表现,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黄碧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相关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02典型意义
该案是广州海事法院作为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法院首次审理的海事刑事案件,于全国生态日立案,全国珊瑚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均凸显了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审理涉海洋生态保护的刑事案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彰显了海事法院坚定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探索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服务保障国家海洋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心、信心和实力。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与崔某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公众参与守护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环境
01基本案情
“桂某”轮船长李某甲与从事垃圾收购的中介崔某联系,约定驾船前往东莞码头装载垃圾运到海上倾倒,每吨垃圾按65元结算。李某甲到达提供垃圾货源的温某指定的码头装载垃圾,驾船到珠海市高栏港对面海域,让甘某操作钩机将垃圾倾倒入海。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五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共计204.9万元,并请求判令各被告赔礼道歉。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垃圾倾倒事件已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产生严重后果,判决被告温某、崔某、李某甲赔偿环境恢复费用等损失204.9万元,甘某在赔偿额85.5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四被告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道歉公告。温某、甘某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02典型意义
该案系涉粤港澳大湾区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的广泛关注,广东电视台“湾区睇法”栏目以“大海的罚单”为题作了专门报道。案件一审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案件审理有力保护了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生态环境,弘扬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司法理念,有利于打击倾倒垃圾入海的违法行为,提升公众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人们“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共同守护好粤港澳大湾区的蓝色家园。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基某公司等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及执行案——广东省首例适用生态修复移送监管案件
01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靖某公司委托基某公司在洪奇沥水道“沙仔”海域非法开采海砂,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判决靖某公司、基某公司连带赔偿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费等合计185万余元并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两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基某公司表示其愿意以劳务“抵偿”赔偿金。
广州海事法院综合研判认为,责任主体无财产可供执行,采取劳务代偿履行方式,有利于修复义务履行,防止执行空转,是符合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精神的执行创新。鉴于原地修复可能造成海洋生态二次破坏,决定在同流域其他区域“异地修复”。广州海事法院向中山市水务局依法移送监管,选定中山市神湾镇竹排村作为异地修复地。2025年3月,广州海事法院与检察机关、水务部门、两责任公司签订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分担和执行方式的异地修复方案,由基某公司清淤、种树代偿其应承担的修复赔偿金。相关方案在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下已实施完毕。
02典型意义
该诉讼案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施行后,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宗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执行案是广东省法院首宗移送政府部门监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案。在责任主体无财产可供执行、愿以劳务代偿的情况下,创新劳动代偿修复方式,是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实践。坚持“法院判执+检察监督+行政监管”模式,确保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行政部门专业化监管,是生态系统保护模式的新探索。该案以执行和解方案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立审执一体化”协调机制,为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探索提供的新路径。
吴某与广东省某海洋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小案诠释大道理,把“共赢”落到实处
01基本案情
吴某出于个人爱好,以888元网购一只小海龟,后江苏某公安机关在查办同类案件时,对吴某立案侦查。经司法鉴定,案涉海龟属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动物,价值2万余元。案发后,海龟已被移交专业机构养护。当地检察机关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交广东省某海洋综合执法大队。2024年4月,某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对吴某处以12万多元行政处罚。吴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存在“小案重罚”“小过严惩”“同案不同罚”情形,容易激化官民矛盾,进而引发舆情炒作,决定采取行政调解的思路来实质化解。经组织调解,双方同意将罚款金额调整为4万多元,吴某在收到调解书后一次性缴纳了罚款。
02典型意义
行政审判“一手托着政府,一手托着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审理过程中,法院把“共赢”理念真正落到实处,最终以行政调解审结案件,化解了行政执法纠纷,诠释了司法大道理。一是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二是引导监督行政机关规范适用自由裁量权。三是拓宽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四是突显了“共赢”理念,积极引导双方化解执法冲突,有效缓解“官民矛盾”,把“共赢”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正某公司与安某公司等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跨海事法院联动调解海上油污系列纠纷
01基本案情
安某公司所属的“顺安66”轮在广东湛江徐闻罗斗沙岛西南约4海里海域遇险沉没,正某公司接受安某公司委托对该船进行抽油及清防污作业工程。因安某公司未付清相关费用,正某公司起诉请求安某公司支付抽油及防污染费用230万元,油污责任险保险人平某公司在其所承保的油污险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广州海事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对清污费用的计算未提交足够的证据,打捞物的处理残值也难以认定,但就涉案事故,安某公司正根据油污保险合同在武汉海事法院起诉平某公司。承办法官与武汉海事法院及时沟通协调,向当事人释明争议焦点,成功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由保险人平某公司向正某公司支付清污费用,正某公司在武汉海事法院撤诉的调解协议。
02典型意义
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和油污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均属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涉海洋环境保护典型海事案件。该案审理过程中,广州海事法院妥善与审理关联案件的兄弟海事法院联动,两案协调处理,一揽子解决了清污费用和油污保险问题,也解决了清污费用索赔案件证据不足的难题,提高了审判效力。该案的调解结案,既及时保护了清污人的合法权利,也促使清污义务人积极履行其在保护海洋环境中应尽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