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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海上新广东” | 筑牢船员权益司法保护防线(二)

2025-08-08 14:57 来源:南方网 黄悦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是孕育新质生产力的“蓝色宝库”。在广东全面建设海洋强省、打造“海上新广东”的征程中,海事审判肩负着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广州海事法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海洋强国建设论述,紧扣“海上新广东”建设大局,以司法守护碧海蓝天,以创新激活海洋经济:从跨境电商“数字蓝海”到海上风电“绿色能源”,从港城建设“陆海联动”到海洋生态“碧海银滩”……每个案例都是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每份判决都彰显海事法官守护海洋强国的担当,绘就了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法治画卷。广州海事法院推出《护航海上新广东》栏目第十期,敬请垂注!

  船员利益保护典型案例

  何某甲等与天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港澳居民人身损害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01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何某甲、何某乙的父母驾驶的渔船“珠某”轮,与天某公司所属的“天某”轮在珠江口担杆水道第二通航分道发生碰撞,造成“珠某”轮全损,何某甲、何某乙的父母不幸身故。广州沙角海事处调查事故后认定,“珠某”轮负事故主要责任,“天某”轮负事故次要责任。何某甲、何某乙提起诉讼,主张其父母为香港居民,应按照香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本案“珠某”轮为粤港澳流动渔船,入会港为广东省珠海市桂山,碰撞事故发生在珠海海域,故判决按照珠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02典型意义

  根据《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等规定,经备案的港澳流动渔船可以进入港澳水域以外的我国管辖特定海域从事渔业生产。广州海事法院根据港澳流动渔船碰撞事故发生地,依法确定香港居民在内地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平等保护境内外诉讼主体合法权益。

  韩某某与水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案——依法保护船员海外务工合法权益

  01基本案情

  水某公司与韩某某的父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水某公司安排韩父到水某公司所属渔船担任水手,在海上从事捕捞工作,水某公司为韩父购买意外险或者商业保险(保额70万元)。水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为水某公司,没有为韩父购买相应保险。后韩父在莫桑比克共和国因突发疾病死亡,诊断书记载为复合疟疾。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父因突发复合疟疾死亡的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视同工伤,其唯一继承人韩某某领取工伤待遇赔偿后,欲申请韩父的意外险或商业保险理赔,发现水某公司未依约为韩父购买,遂起诉请求水某公司赔偿损失70万元。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与为雇主利益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存在本质区别。购买商业保险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已购买雇主责任险、社保基金已向劳动者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构成违约。遂判决水某公司向韩某赔偿70万元。水某公司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02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船员海外务工的权益保障。就船员在莫桑比克捕鱼作业中感染疟疾死亡的不幸事件,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承担未依约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的违约责任,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本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依法规范了船员劳务市场的法律秩序,为船员“走出去”开展海外务工提供了良好司法保障。

  许某与铭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国籍远洋船舶船员工伤案件应受《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约束

  01基本案情

  东某公司与铭某公司签订船员派遣协议书,约定东某公司雇佣铭某公司所派船员到其管理的“东某和”轮工作。铭某公司与许某签订船员聘用劳务协议书,派遣许某到“东某和”轮工作并担任三副职务。同时,许某也与作为船东的畅某公司签署了上船协议。许某在船上作业时因缆绳断裂受伤,回国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十级。因三家公司均未为许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许某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铭某公司、东某公司和畅某公司对其工伤保险待遇、船东补偿金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已在我国生效,中国籍船员在国际航行船舶上因工伤产生的纠纷,应当首先适用该公约,公约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公约规定,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船员社会权利,可通过各成员国的法律法规予以实施实现,因此许某可就其在船工作时的受伤事故寻求国内劳动法及工伤保险制度救济。铭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向许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东某公司和畅某公司人格混同,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上船协议声明船东受《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约束,故东某公司和畅某公司根据该协议应当支付船东补偿金。

  02典型意义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自2016年对我国正式生效以来,在保护船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该案明确了中国籍远洋船舶产生的船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优先适用公约;船员根据公约要求的就业协议向船东索赔,不影响其寻求国内工伤保险制度救济的权利;同时也厘清了公约项下的船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与国内劳动法项下劳务派遣单位的区别。该案通过对以上三个问题的认定,深刻阐述了公约与国内劳动法与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在切实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内船舶更好履行公约、推进国际法治与国内法律的协同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

编辑:黄悦   责任编辑: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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