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在一起无单放货纠纷案件中,依法作出允许被扣押船舶在完成危险化学品运输任务后再行扣押的灵活裁定,既保障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又有效化解了重大安全风险,体现出司法机关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服务发展大局的实践智慧。
本案中,香港天某公司作为5000吨食用油的所有权人和正本提单持有人,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被无单放货,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航运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对“某航安达”轮进行扣押。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扣押该船舶。

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该轮本航次还载有2900吨苯和2800吨甘油等危险化学品,若长期扣押不仅将严重影响船舶企业的正常运营,更会因危险品滞留港口带来重大安全隐患。面对这一特殊情况,广州海事法院没有简单采取“一扣了之”的做法,而是积极研判、主动作为,经审慎研究后准许“某航安达”轮继续完成本航次运输任务,待危险品妥善运送至目的地、船舶清空后,再驶往指定港口接受扣押。
这一裁定既确保了诉讼保全措施的有效性,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体现了对公共利益和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法院通过精准司法和柔性处理,有效帮助企业纾解经营困难,避免因司法措施造成次生风险,是为民司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广州海事法院在案件中展现出的司法担当与善意文明理念,是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生动范例,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