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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 | 执行的目的不是“拿到钱”,而是“修复损害”

2026-08-04 18:37 来源:中国海事审判

  7月,广州海事法院推出“法官手记”专栏,聆听法官讲述办案背后的故事。本期推出的是来自邓敏的办案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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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敏

广州海事法院执行人员


从“纸上判决”到“绿水青山”

——一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案的替代性修复之路


  办案心得

  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写着“连带赔偿185万余元”,可当我翻阅执行卷宗时,心却沉了下去。某工程公司等两家被执行企业,一家已资不抵债,另一家虽有赔偿意愿却无力支付。面对8万余立方米非法采砂留下的海洋生态创伤,难道司法的终局裁判,将变成一张无法兑现的生态“欠条”?

  这起由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判决生效后,常规的“查冻扣”手段基本失灵。若机械地将尚有资质的某工程公司纳入失信名单,虽合乎法理,却无异于扼杀其“造血”能力,生态修复更将遥遥无期。“谁破坏谁修复”的生态保护原则,不能因“无钱可赔”而落空。

  转机出现在一次走访调查中。我注意到,某工程公司虽资金枯竭,但其拥有的专业疏浚资质与设备,恰恰是生态环境修复最需要的“硬实力”。沿着“用专业能力替代金钱赔偿”的思路,我们多次与检察机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最终探索出“法院判执+检察监督+行政监管”的协同执行机制。经多方参与监管,依法允许某工程公司等以清淤8000立方米、植树1500棵等实际行动承担56万余元的修复责任,替代其金钱赔偿义务。同时,对连带责任进行适当内部划分,确保修复过程透明化、执行公开化,防止生效判决“打折扣”。

  当第一批树苗在河岸扎根、第一批淤泥被清运离场时,我感到一种不同于划拨案款的踏实——这不仅是执行兑现,更是对生态环境的实际修复。替代性执行并未免除企业的赔偿责任,而是利用其特有资质将“赔偿义务”转化为“修复行动”,以可量化的劳务恢复“绿水青山”,以可评估的方式兑现“金山银山”。这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出一条“有效执行”的新路,也让我更加坚信:执行的目的不是“拿到钱”,而是“修复损害”。


  案件回顾:


以移送政府部门监管方式破解生态环境修复执行难题

——某工程公司等海洋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等在某海域施工,非法开采海砂8万余立方,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广州海事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等连带赔偿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费等185万余元,并赔礼道歉。经执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某工程公司表示其具有河道疏浚能力和资质,可劳务代偿。

  处理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某工程公司具有河道疏浚能力和资质,准许以劳务代偿。考虑到原地修复可能会造成海洋生态“二次破坏”,经与中山市水务局协商,选定在中山市某村进行河道清淤和河岸植树,通过“劳务代偿+异地修复”方式替代财产执行。中山市水务局作为监督管理单位,全程监管修复工程实施。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施行后,全省首例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并成功执行完毕的案件,为破解生态环境类案件执行难题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编辑:黄悦   责任编辑: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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