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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落海丢失,保险代位求偿?判了!

2025-02-07 20:29 来源:南方网 陈伟珠
跨国贸易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复杂多变的风险,永某公司如何应对突如其来的海上货物丢失,如何通过保险赔偿挽回损失,保险公司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代位求偿。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永某公司达成了一笔重要的海外订单,将出售一批塑胶水管给美国客户,为顺利完成交易,永某公司向柏某物流公司订舱托运,而柏某物流公司则与韩某海运公司达成协议,由“万欧珀斯”轮将货物从中国盐田港运往美国长滩港。为防止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损失,永某公司为这批货物向中某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承保险别为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126,415.87美元。


2020年11月19日,“万欧珀斯”轮自盐田港启航前往美国长滩港。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11月30日,轮船在北太平洋海域遭遇了恶劣天气,船上的集装箱货物发生严重倒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大量集装箱落海。事故发生后,该轮驶往日本神户港避难,并将船载集装箱卸下,经清点,永某公司所托运的集装箱连同其内货物不幸落海丢失。


面对这个突如其来的打击,在收到韩某海运公司的通知后,柏某物流公司向永某公司发送了事故情况说明,告知集装箱落水造成货物丢失的情况。为了挽回损失,永某公司启动了保险理赔程序,在2021年8月17日,中某保险公司向永某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120,095.08美元。永某公司在接受赔偿的同时,与中某保险公司达成了协议,将保险赔偿的追偿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为了挽回损失,中某保险公司委托衡某公司进行公估,确认该次事故属于货物运输保险单项下责任范围,保单责任成立,核损金额为126,415.87美元,扣除免赔额后,理算金额为120,095.08美元。


于是,中某保险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柏某物流公司赔偿人民币777,795.79元及其利息。


而柏某物流公司表示,一、中某保险公司按照10%溢价承保的部分,系保险合同项下原告额外承担的义务,不能通过权益转让的方式向被告进行追偿。二、根据DDP贸易术语的定义,该贸易术语是包含运费、保险费、国外清关费等。涉案提单载明运费到付,被告也未收到涉案货物的运费,故涉案货物的实际价值应当扣减尚未结算的运费、保险费以及国外清关费等费用。三、永某公司没有涉案海上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权利,因此中某保险公司也不能通过赔付给永某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四、涉案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遇了天灾,属于法定的免责事宜。


法院另查明,柏某物流公司系经备案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具有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的资格。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DP(Delivered Duty Paid)“进口国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自付费用安排运输,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给买方,卖方负责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交付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应缴纳的任何进出口“税费”。卖方负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该案争议。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柏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中某保险公司货物损失111,360.89美元及其利息(将111,360.89美元按2021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6.4765折算为721,228.80元后,自2021年8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柏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集装箱落海造成货物灭失,保险人赔偿后行使代位求偿权所引发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生效裁判准确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合理认定了DDP贸易术语下货物灭失时的赔偿额。判决书撰写规范、论理严谨、论证明晰,为类案裁判提供指引。


编辑:陈伟珠   责任编辑: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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