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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货维权,为何反被法院驳回?

2025-04-11 22:28 来源:南方网 黄悦

  依约运输货物后遭拖欠运费,一方留置货物并起诉索要运费及仓储费,留置权与费用承担成争议焦点,法院如何裁决?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凯某公司与肆某公司携手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肆某公司委托凯某公司代理其货物运输事宜,凯某公司则承诺提供优质运输服务。双方特别约定了运费结算方式:采用月结制,即凯某公司须在次月1日上午出具上月运费总账单,肆某公司则应在次月10日前完成支付。

  合同签订后,凯某公司依约履行义务,在2022年9月17日至11月5日期间,先后为肆某公司安排了11票货物的运输。然而,到了11月30日,肆某公司仍未支付相应运费。经多次催讨无果,凯某公司向肆某公司发出通知,指出因肆某公司无故拖欠运费,将不得不采取扣货措施,扣留其存放的所有货件。


  

  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凯某公司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肆某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并承担因留置货物所产生的仓储费用。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凯某公司是否有权留置货物,以及肆某公司是否应承担因留置行为导致的额外费用。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1票货物中,8票为9月份委托运输,3票为11月份委托运输。肆某公司未全额支付运费,凯某公司遂留置了11月委托运输的货物并产生仓储费。然而,依据双方合同,该部分运杂费应于2022年12月15日前支付,故12月1日时尚未到期,凯某公司无权留置。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企业间发生留置的情形下,如果留置财产与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则债权人只能留置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属于第三人所有的财产,否则会影响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本案中,双方均为跨境电商物流企业,货主另有其人,凯某公司即便主张商事留置,也无权就9月份的运费留置11月委托运输的货物。

  因此,凯某公司扣留该批次货物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应自行承担,其请求肆某公司支付仓租费、扣货费及拦截产生的额外费用缺乏理据,驳回凯某公司对留置产生的仓储费用的诉讼请求。肆某公司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肆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被驳回。

  典型意义

  跨境电商物流因门槛低、信息不透明,常存在多层转委托的情形。托运企业拖欠运费时,承运的货代企业常留置货物施压,但因合作频繁、货物繁杂,货代企业行使留置权时须确认留置货物对应运费是否到期,否则属违法留置。且双方同为货代企业,非货主,商事留置不适用。此案对跨境电商物流中留置权行使及认定具指导价值,为行业提供明确指引,并助力统一裁判标准。

编辑:黄悦   责任编辑: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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