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一宗因渔业行政处罚引发的执行纠纷在广州海事法院顺利执行和解。案件中,被执行人蔡某能否减免“加处罚款”,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最终,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这起案件不仅顺利执结,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事情要从2024年1月说起。福建渔民蔡某因未按时缴纳渔业行政处罚款及相应加处罚款,被某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诉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2月,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强制执行23万元罚款及等额的加处罚款,合计46万元。
执行过程中,蔡某向承办该案的执行员常维平、吴年丰道出了自己的困境。“23万元罚款我认,但再加23万元实在难以承担。”他表示,近年来受行业不景气及休渔期影响,收入极不稳定,并非故意拖欠,而是确实存在经济困难。2024年6月,蔡某正式向法院提交减免加处罚款的申请,并附上村民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从法律层面看,加罚23万元符合规定。然而,执行法官常维平分析认为,蔡某并非恶意拒缴,若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减免加罚部分,更有利于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2024年8月,法院致函某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建议对蔡某的加处罚款予以减免。
一纸司法建议,让执法支队负责人陷入思考。疫情后渔民生活不易,他们感同身受,但加处罚款能否减免?如何把握尺度?他们心里也没底。
为妥善处理此案,2025年6月,法院执行局调研组专程前往该支队走访调研。双方围绕如何兼顾依法裁判与协调化解、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深入交流。执行法官特别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前提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若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可依法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
“有法院依法托底,我们敢于担当!”了解清楚法律规定后,执法支队负责人放下心来。

2025年9月12日,在法院调解室,蔡某与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加处罚款减免11.5万元,总计执行金额确定为34.5万元。蔡某当场缴纳23万元,剩余部分按协议分期履行。
一场持续近两年的行政争议,最终以情理法交融的方式画上句号,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