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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丢件”,算谁的?

2025-03-14 20:37 来源:南方网 黄悦

  当货物在海外派送过程中“丢件”,损失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位于中国合肥的丁某正忙着筹备一笔大生意。他精心挑选了一批高质量的摄像头,打算将它们运往澳大利亚的海外仓,以备即将到来的销售旺季。为了确保这批货物能够安全抵达,丁某决定委托一家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信某公司,来负责整个运输、报关和派送的过程。

  在与信某公司洽谈合作时,丁某收到了一份运费报价表。报价表的条款写称,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幸丢失或被海关扣留,信某公司只会按照每公斤40元或每立方米1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会超过货物的申报价值,并且运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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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丁某将摄像头货物交给信某公司,货物随后被运抵澳大利亚的港口。在澳大利亚,信某公司委托了当地的TOLL公司进行货物的派送。

  就在丁某等待货物抵达海外仓时,一个不幸的消息传来了。货物在派送过程中竟然下落不明!丁某焦急万分,他立即联系了信某公司,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赔偿方案。但信某公司的回应却让他大失所望。他们既没有给出货物丢失的合理解释,也没有表现出任何积极协助查找货物意愿。

  面对这样的困境,丁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信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3600元,并返还已经支付的1250元运费。

  法院将如何判定货运代理的赔偿之责?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某公司认可TOLL公司系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但信某公司未对本案货物在澳大利亚的派送环节丢失作出合理解释,亦未积极协助丁某向TOLL公司核实本案货物是否丢失及在哪个环节丢失,故信某公司未尽到货运代理人的谨慎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应对本案货损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信某公司提出的应按限额赔偿的抗辩,信某公司未提供其曾向丁某出示或发送上述报价表关于免于赔偿及限额赔偿条款的相关证据。即便该报价表已向丁某发送,由于该报价表系信某公司出具的格式条款,且信某公司承认其未对报价表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报价表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故一审判令信某公司赔偿丁某货物的实际价值33600元并返还运费1250元。信某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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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在跨境电商物流中,物流企业在接受委托时,通常会向交易相对方出具预先拟定的报价表,在报价表中载明类似“3倍运费赔偿”“赔偿不超过40元每千克”等限额赔偿条款,并在诉讼中以此作为抗辩。此类预先拟定的限额赔偿条款属于“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格式条款,在相对方提出异议,且物流企业不能举证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此类条款将被认定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审理正确认定赔偿限额条款的效力,平衡保护了跨境电商卖家与物流企业的利益,有利于规范跨境电商物流行业的法治秩序,促进跨境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

编辑:黄悦   责任编辑: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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