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6月,广州海事法院推出“2025海事审判白皮书”专栏,聚焦海事管辖、海洋新质生产力、货物运输、跨境电商物流、涉海民生保障、海事行政审判、善意文明执行等七大重点领域,以案释法、提示风险、提出对策。
本期推出的是:《依法促进货物运输降本提质增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新修订对货物运输的影响与建议》
1.承运人火灾免责的适用范围
A公司托运的13个集装箱货物从台湾高雄港运往广州黄埔港,B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了提单。涉案船舶在驶往香港水域途中发生火灾事故,船员和香港消防处积极施救,火灾最终被扑灭。受事故影响,装载于两个集装箱中的1520袋货物发生严重灼烧、烟熏、融化并因使用海水灭火而受到湿损。上述两个集装箱内货物总价44,460美元。C公司是该货物的保险人,在向A公司赔偿了41,172美元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诉请B公司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认为,涉案货物的货损是由于火灾引起的,其船舶适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施行,以下简称1993年《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其作为承运人可以免责。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B公司提供的船舶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且按时完成船舶检验,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涉案货物损坏是由于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所致。根据1993年《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B公司主张火灾免责,无需证明火灾原因,而C公司应就“火灾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这一主张负证明责任。C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更无法证明火灾是由于B公司作为承运人本人过失造成的,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B公司关于对货损不负赔偿责任的抗辩成立。
新修订的《海商法》(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已明确将火灾免责的范围限定为“船上火灾”。新《海商法》吸纳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已明确“船上发生火灾”承运人方可主张免责。广州海事法院建议,承运人应明确法律所赋予当事人免责事由的具体含义及其适用情形,澄清相关认识误区,妥善尽到相应管货义务,以避免或减少相关纠纷的产生。
2.货物实际价值的认定
A委托B公司以美森快船加快递派送方式运输一批服装、饰品等货物至美国私人地址,B公司向A收取全程运费。B公司揽货后将案涉货物与其他敏感货物进行混装,并擅自将运输渠道由快船变更为慢船。因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A起诉请求B公司赔偿货物采购价值损失、退还运费、赔偿货物市场增值差价损失及因磋商本案纠纷产生的误工费损失。A提交两款史迪仔徽章在闲鱼平台的购买价以证明其再次购买的市场差价损失为9478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因A与B公司一致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且货物灭失的具体运输区段不明,根据1993年《海商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B公司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应适用1993年《海商法》。根据1993年《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故法院对A主张的货物采购价值及运费损失予以支持。由于案涉史迪仔徽章系潮玩化衍生产品,其二手平台价格受货物品相、稀缺性、卖家定价策略等因素影响,波动性极大,且部分截图显示该价格系包含史迪奇、迪士尼、哈利波特等卡通人物徽章在内的“捆绑销售价”,不足以证明单枚徽章的实际价格及计算方式的客观性。且上述差价损失不属于1993年《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亦不属于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损失,故法院对A主张的差价损失不予支持。
新修订的《海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确定在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此次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货物价值认定相一致。新《海商法》重新界定了货物实际价值的认定标准,将对船货双方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广州海事法院建议,托运人及承运人应加强新《海商法》的学习培训,及时掌握法律的最新规定,了解新规则带来的新变化、新风险。托运人应加强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的举证,必要时购买相关保险,以实现对货物价值的完全赔偿。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诉讼时效
在一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中,B公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A公司的货物从中国深圳至英国等国家。2021年2月3日,在海运货物报关中,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经开箱检查扣押了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的货物。2021年2月10日,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经审查扣押决定后认为,货物申报不正确,没有全额支付关税并可能损害合法贸易,决定不予退还上述扣押的货物,货物予以没收。同日,没收决定被送达给A公司。A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诉请判令B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2万余元及利息。B公司认为,A公司就涉案货物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已超过一年,丧失胜诉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1993年《海商法》没有规定有关多式联运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A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确定为三年,A公司提出诉讼的时间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A公司并未丧失胜诉权。新修订的《海商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和时效,依照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确定。此次修订更改了以前的司法裁判观点,正式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诉讼时效问题纳入到网状责任制之内,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同样适用调整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维护交易安全,诉讼时效的起算及期间长短对当事人影响重大。广州海事法院建议,在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注意新《海商法》生效带来的诉讼时效司法适用的变化。托运人应依据区段法律对应的诉讼时效规定,积极行使权利。新《海商法》生效后,若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则应根据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域外法律项下有关运输区段货物灭失的诉讼时效规定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