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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进执行程序——善意文明理念在执行中的体现

2026-06-18 16:15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开栏语:6月,广州海事法院推出“2025海事审判白皮书”专栏,聚焦海事管辖、海洋新质生产力、货物运输、跨境电商物流、涉海民生保障、海事行政审判、善意文明执行等七大重点领域,以案释法、提示风险、提出对策。

  本期推出的是:《依法推进执行程序——善意文明理念在执行中的体现》。

  1.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A公司委托B公司在Z市某海域非法采砂8万余立方米,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Z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两公司连带赔偿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费等共计185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公司已在省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A公司已资不抵债,B公司有赔偿意愿但无力支付赔偿金,愿以其河道疏浚资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法院审查认为,为避免“谁破坏、谁修复”的生态保护原则落空,经与检察院、海洋环境主管部门共同会商研究决定,决定采用多方参与、联合监管的执行和解方式,对双方的连带责任适当内部划分,依法允许B公司清淤8000立方米、植树1500棵等实际行动,承担56万余元修复责任,以行为履行替代其应承担的金钱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充分征求人民陪审员意见,认为涉案海域自我修复已趋于稳定,异地修复可避免二次破坏,执行法官与合议庭充分沟通后采纳该意见,准许B公司在同流域其他区域补植复绿。法院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移送Z市水务局监管,联合检察院、镇政府及人民陪审员实地调研后确定在清淤和植树地点,通过“劳务代偿+异地修复”方式,再“评估折价”替代财产执行措施,水务局全程监管工程实施、检察院做好相关检察监督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广东全面建设海洋强省、加快打造“海上新广东”的重要内容,在办理涉海洋环境生态保护执行案件时,人民法院应以恢复受损生态环境为核心目标,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并重,善于创新,灵活运用执行措施破解“执行难”。执法司法机关应始终坚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构建广东海洋大保护多元共治格局,健全“法院判执+检察监督+行政监管”协同联动机制,形成海洋环境综合治理合力。

  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

  在一起渔业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案中,C某因未按期缴纳渔业行政处罚款23万元,W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许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缴交罚款23万元及加处罚款23万元。执行过程中,C某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法院申请减免加处罚款。法院审查后认为,C某无故意逃避执行的情形,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向W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发函建议减免部分加处罚款。2025年9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法机关免除11.5万元加处罚款,C某当场缴纳23万元本金,剩余11.5万元按协议分期履行,案件顺利执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可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加处的罚款。本案中,C某捕捞从业者受休渔期、疫情等因素影响出现履行困难,并非故意抗拒执行,法院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向执法机关充分说明了C某的实际困难,并就执行和解的法律适用与执法机关达成共识,明确加处罚款的减免具有合法依据,使得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广州海事法院建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对于未依法按期缴纳罚款的行政相对人应综合考量其主观过错、悔过态度、履行意愿及能力等具体情况,兼顾被执行人实际困难,针对具体案件依法适用执行和解条款,在法院执行阶段与被执行人达成减免加处罚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既是对现代柔性执法、善意文明执法理念的契合与践行,也有利于建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彼此配合、信赖、支持的和谐行政关系,亦能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以良法善治实现公平正义,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拒不报告财产的司法惩戒

  在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由于拖欠货款,S厂被B厂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4月,S厂的上级单位L镇经济发展中心与B厂签订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9月11日,B厂将案涉债权转让给C某。因L镇经济发展中心未按约履行,2022年4月C某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2024年1月15日,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中心、S厂向C某给付本金及利息共计630余万元。2024年10月17日,法院向该中心法定代表人H某发出预处罚通知,责令其限期补充报告该中心财产情况,H某逾期未予报告。经法院调查,该中心有租金收益,且由H某代表中心签订租赁合同上签字。法院认定H某作为责任主体,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其采取罚款1万元的司法惩戒措施。后在法院积极推动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第一期和解款已履行到位。

  本案中,H某作为报告财产责任人不重视财产申报,在法院作出预处罚通知等柔性措施后仍拒不报告财产,刻意对抗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强有力的执行措施让H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不但不能规避执行,而且还有可能触犯刑律,促使其转变履行态度,积极寻找解决方案。

  “人无信则不立”,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广州海事法院告诫各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必须严肃对待、诚实守信,如实、全面地按要求申报财产,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减轻即时强制的关键一步,不要抱有一时侥幸心理。任何试图通过隐瞒、欺骗、躲藏或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行为,不仅是失信行为,更是违法行为,必将面临罚款、拘留等严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勿以身试法!

编辑:黄悦   责任编辑: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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