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4年度海事审判情况通报》白皮书,立足司法实践,聚焦诉前调解、船员工伤保险待遇、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等关键领域,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法律风险,精准提出对策建议。现推出《海事审判白皮书》专栏,将分块呈现白皮书核心内容,带您感受司法护航海洋经济之力。
多元解纷实质性化解海事争议——诉前调解海事纠纷中的问题与建议
01“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执行”的适用问题
张某在某外籍轮上任船长,船舶驶至韩国海域时因船存乙炔容器发生爆炸事故而身亡。死者家属向法院提出诉前扣押船舶申请,法院于当日作出扣船裁定并于次日完成船舶扣押手续。香港船东公司在涉案船舶被扣押后,以涉案船舶需履行其他合同项下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法院在香港船东公司提供了足额现金担保后,解除了船舶扣押。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庭法官团队指导特邀调解员按照相关案例及标准进行诉前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香港船东公司称需先解除担保金保全才有能力支付赔偿款,而死者家属对解除保全后香港船东公司能否如约支付赔偿金存有顾虑。为打破僵局,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之后协调执行局将香港船东公司缴纳的担保金按协议作为和解款项直接划拨至死者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本案中,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为避免影响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且便于执行,法院在要求香港船东公司提供足额的现金担保后裁定变更保全物。死者家属提起一审诉讼申请后,法院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调解的基础和可能,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顺利达成调解协议。面对双方关于如何履行调解协议的争议,法院通过“司法确认+强制执行”双管齐下,将案件妥善处理完毕,切实维护了双方利益,全面提升了司法质效,取得“一案结,多案解”的良好效果。
诉前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化解纠纷的“快捷键”与“润滑剂”。诉前调解具有程序灵活高效、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解纷周期、维护关系和谐、破解执行难题等优势。我们建议,当事人积极接受法院的诉前调解,在该程序中充分表达诉求、理性沟通协商,助力实现真正化解矛盾。
02多个独立合同纠纷的诉前调解问题
A公司向法院提交海事强制令申请,称其委托某航运公司运输两套涉及阳江青洲海上风电项目的风电塔筒。A公司已向某航运公司支付运费,但由于实际船东未收到此前其他方即实际债务人的船舶租金,货物被实际船东扣留,遂请求法院强制实际船东交付货物。阳江青洲海上风电项目是国内首个批量化应用单机容量11兆瓦风电机组的百万级海上风电项目,根据相关计划,涉案设备需在2024年11月南海寒潮大风季节前进场安装后并网发电,否则项目将停摆,损失不可估量。鉴于情势紧迫,法院确定“迅速组织听证,争取调解解决纠纷”的办案思路,促成实际船东和实际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实际船东同意放货,涉案设备顺利交付给申请人。
经了解,涉案风电设备高达25米,船舶已锚泊在海上6天,所在海域风浪大,绑扎加固工装多处撕裂,“潭美”台风已开始影响粤西海面,随时可能造成船倾货损的恶劣后果。本案涉及多个航次租船合同,各个合同均有独立的法律关系,实际船东拒绝交付货物,申请人是否有权申请海事强制令即成为焦点问题。考虑到这一问题的查明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证据材料,法院坚持加强矛盾纠纷前端化解,与涉案企业一一沟通,并几番周折找到实际债务人,最终促成实际船东和实际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仅36个小时便成功结案。
近年来,我国海上风电产业发展迅猛,已进入规模化开发阶段,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引发的各类案件呈增长态势。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不仅需要技术创新,还需要通过多元解纷完善市场容错机制。我们建议,涉新质生产力企业应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目标,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工作,从而减少因合同纠纷等造成的经济损失,赢得更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03涉外海事纠纷的诉前调解问题
国内B公司的大量货物因多种原因滞留目的港不能按期提货,被国外两班轮公司要求缴纳高额集装箱超期使用费。B公司在支付相关费用后认为不能提货的原因应归于不可抗力,故向法院就涉案货物提起了33宗案件的立案申请,请求国外两班轮公司返还已收取的费用。法院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促成双方顺利签订和解协议。两国外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B公司撤回起诉申请。
该系列案中,两班轮公司为国外法人主体,住所地在国外,属于典型的涉外海事纠纷。如果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授权书需要公证认证,时间、费用及人力成本都不低。为高效便捷解决纠纷,法院立案庭法官通过各种途径找到国外两班轮公司的联系方式,征求双方意见后对案件开展诉前调解。经过多轮居中调解和拉锯式协商,双方最终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顺利签订和解协议,33宗一审案件一揽子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双方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
主体为国外当事人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涉及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准据法的适用等,在审判环节,相较于国内民商事诉讼,将更加复杂耗时。诉前调解具有程序灵活高效、成本低、过程温和、保密等优势。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涉及国外主体的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可以尽量选择诉前调解方式,从而更为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