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是孕育新质生产力的“蓝色宝库”。在广东全面建设海洋强省、打造“海上新广东”的征程中,海事审判肩负着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广州海事法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海洋强国建设论述,紧扣“海上新广东”建设大局,以司法守护碧海蓝天,以创新激活海洋经济:从跨境电商“数字蓝海”到海上风电“绿色能源”,从港城建设“陆海联动”到海洋生态“碧海银滩”……每个案例都是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每份判决都彰显海事法官守护海洋强国的担当,绘就了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法治画卷。广州海事法院推出《护航海上新广东》栏目第九期,敬请垂注!
涉外海事管辖权典型案例
东某会社等与长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揽子”化解无连接点选择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货损纠纷
01基本案情
东某会社、博某会社采购的两批原木装载于长某公司所有的香港籍“金某”轮,由巴布亚新几内亚Kamparam港驶往韩国仁川港途中,货物被大浪冲下海,船长下令弃船,货物全损,“金某”轮在日本长崎附近海域沉没。东某会社就货物损失在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长某船务公司赔偿损失1011052.83美元及其利息。长某船务公司申请就“金某”轮沉船事故所造成的非人身伤亡损失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设立后,博某会社亦就货物损失起诉请求长某船务公司赔偿损失700000美元及其利息。
广州海事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将基金设立前的诉讼案件与设立后的确权诉讼案件打包进行调解。最终,船东和所有货主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分别签署和解协议,“金田”轮货损纠纷全部成功化解。
02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揽子”实质化解无连接点选择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典型案例。东某会社、博某会社均系韩国企业,起运港为巴布亚新几内亚港口,目的港为韩国港口,“金田”轮船籍港为香港,相关海难事故发生于日本海域,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本次沉船事故均具有管辖权。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动选择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并选择适用中国法,充分体现了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在审理中,通过基金设立前的诉讼案件与设立后的确权诉讼案件联动调解,确保所有登记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有序衔接了基金设立程序与案件实体处理。调解书确定船东向货主直接支付赔偿金,避免了基金分配程序的拖沓,有利于及时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充分体现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
邓某与深圳市蛇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穿透式审判实质维护船员权益
01基本案情
香港籍货船“金田”轮在日本海域发生沉船事故,事故中死亡的船员家属邓某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船员与被告深圳市蛇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死亡船员是直接与香港船东签订的劳务合同,与被告深圳市蛇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为避免机械办案,法院全面分析案件背景,摸查香港船东与深圳市蛇某公司的关系,结合船员家属诉讼目标是解决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主动联系当事人居中调解,经过多轮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给付303万元、邓某撤诉的和解方案。
02典型意义
该案虽为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案,但广州海事法院实质解决的是中国籍船员受雇于境外船东,于日本海域发生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该纠纷虽与海事法院无联接点,通过法院居中调解实质化解后,避免了可能引发的系列诉讼及船员家属境外维权难、执行难的困境。案件审理体现了中国海事审判对于海员权益保护的担当和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