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是孕育新质生产力的“蓝色宝库”。在广东全面建设海洋强省、打造“海上新广东”的征程中,海事审判肩负着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广州海事法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海洋强国建设论述,紧扣“海上新广东”建设大局,以司法守护碧海蓝天,以创新激活海洋经济:从跨境电商“数字蓝海”到海上风电“绿色能源”,从港城建设“陆海联动”到海洋生态“碧海银滩”……每个案例都是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每份判决都彰显海事法官守护海洋强国的担当,绘就了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法治画卷。广州海事法院推出《护航海上新广东》栏目第二期,敬请垂注!
海上风电典型案例
万某公司与中某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壮大
0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万某公司购买一台履带吊,买卖合同记载“超起轻型臂(海上风电)132米”,并就该设备向中某保险公司投保工程机械保险。该设备被安装在海上风电安装平台“升平001”后,因“升平001”平台在进行插桩作业时发生桩腿穿刺船体倾斜事故,设备随平台沉入海中。万某公司请求中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100万元及利息。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投保资料,中某保险公司应当知道该设备可能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但未主动询问,据此认定万某公司已尽如实告知义务。故判令中某保险公司向万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100万元及利息。中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02典型意义
本案为首宗涉粤港澳大湾区海上风电保险案件,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被写入省法院2023年人大工作报告,该案在广东“两会”期间被《羊城晚报》以“逾4000万元设备坠海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付?”为题深度报道,在海上风电业内产生了广泛影响。人民法院根据海上风电行业高风险特点,明确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审查标准,对投保人告知义务作出合理解释,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障风电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清洁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经济发展,为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瓯某公司与中国电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破解风电建设分包工程款结算难题
01基本案情
中国电某公司应业主广东华某公司的要求,将其承包的华电阳江青洲海上风电场项目部分风电机组安装工程发包给瓯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华电阳江青洲海上风电场项目风电机组安装工程风机安装协议书》。涉案工程已依约交付使用并成功并网发电,但工程款项至今尚未完全结清。瓯某公司请求中国电某公司与业主广东华某公司共同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经广州海事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同意由广东华某公司代中国电某公司向上海瓯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广东华某公司支付完毕后,该部分款项及前期已代付款项直接在总包工程应付账款中予以扣除或抵销。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02典型意义
发展海上风电,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涉案华电阳江青洲海上风电场项目是国内首批、广东首个近海深水区海上风电项目,是同期国内离岸最远、220千伏送出海缆最长的近海深水区海上风电项目,整体建设规模在单体项目容量为当期国内最大。该案合同价款约1.9亿元,所涉结算账目资料繁杂。法院经仔细查阅各当事人提交的大量证据材料认真核算后,以业主方应付给总包方的工程款项远高于总包方应付给分包方的工程款项为调解指导思路,在进行风险分析后,引导当事人由业主方代总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支付拖欠工程款,最终化解纠纷,调解结案。该案的调解不仅依法及时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大型工程因分包、转包引发的复杂结算问题提供了可鉴参考的处理方案。
津某公司与中某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成功化解首宗海上风电平台保险合同纠纷
01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5日,津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升平001”平台向中某保险公司投保远洋船舶一切险,保险金额3亿元。7月25日,“升平001”平台在惠州港口一海上风电场的作业过程中,突发桩腿穿刺导致船体瞬间倾斜,随后沉没。津某公司诉请中某保险公司支付“升平001”平台全损的赔偿金及为事故支付的搜救、监测等费用合计3亿余元。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事故当时“升平001”平台是否为船舶、是否为远洋船舶一切保险的保险标的。经过法官对争议焦点和裁判思路充分释明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津某公司在收到2.29亿赔偿款后申请撤诉,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02典型意义
“升平001”为三条桩腿的海上风电安装平台,事故发生前正在进行平台自身的桩腿插桩作业,平台底部已抬离海面,故双方争议集中在事故当时的“升平001”平台是否还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船舶。该案系全国首宗涉及大型海上风电安装平台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对于海上风电平台的承保风险及险种、险别设计均具有启示性,充分体现了广州海事法院在保障海上新质生产力健康有序发展所起的保驾护航作用。
鼎某公司与神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准确认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护航海洋风电产业发展
01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3日,受台风“天鸽”影响,神某公司所有的“新神通188”轮在珠江口18GS锚地西侧走锚,触碰南某公司所有的桂山风电场#05风机岛,造成该风机基座导管架架脚变形,平台倾斜。鼎某公司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南某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后,请求神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损失1966.802641万元及利息、公估费等。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海事行政部门认为“新神通188”轮船长选择到18GS桂山引航锚地防台避风不恰当、不够谨慎,该轮在珠江口水域锚泊防台不足以防抗强台风“天鸽”,选择避风地点不当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台风“天鸽”对神某公司不构成不可抗力。鼎某公司在检验确定05风机岛损失后支付了保险赔偿1966.802641万元。神某公司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判决神某公司向鼎某公司赔偿损失257.269万元及利息。双方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2典型意义
本案系首宗粤港澳大湾区海上风电保险代位求偿案件,涉及风电设施的责任和损失认定、不可抗力、诉讼时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典型法律问题。该案的审理厘清海上风电产业发展可能涉及的纠纷全貌,为奋力打造“海上新广东”保驾护航,为粤港澳大湾海上风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司法保障。
海某公司与国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准确界定风电施工作业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01基本案情
国某公司与海某公司签订《船舶租赁服务合同》,约定国某公司租赁海某公司的“国海民康”轮进行湛江徐闻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作业,使用周期为3个月。船舶交付后国某公司认为该轮吊运人员上风机平台试验达不到安全要求,一直未安排作业并通知海某公司解除合同。海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国某公司支付三个月的船舶租金3276万元和船舶动复员费300万元。国某公司反诉请求判令海某公司赔偿柴油费81万元和电量损失2528万元。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国某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海某公司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减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涉合同对于船舶配员人数以及船舶应配备的吊篮尺寸等约定不明确,对于“正常作业”未作出客观可量化的评判标准,导致双方对船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对此双方均有责任,判令国某公司向海某公司支付船舶动复员费300万元,并酌定国某公司负担租金1152万元。国某公司为“国海民康”轮所加燃油已于合同履行期间消耗,国某公司要求赔偿柴油费以及电量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02典型意义
广东海上风电装机容量领跑全国,涉及海上风电项目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该类案件涉及复杂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设备和服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性能要求等,详细规定验收标准和程序,避免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引发纠纷。该案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正常作业”标准不具有可量化性和可执行性,裁判结合合同目的,通过将作业条件的量化、船舶和人员资质的要求等客观标准来界定违约行为,从而明确各方责任,为类似案件提供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