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广州海事法院推出“法官手记”专栏,聆听法官讲述办案背后的故事。本期推出的是来自张科雄法官的办案故事。

张科雄
广州海事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向无居民海岛非法旅游经营说“不”
办案心得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除了传统旅游线路外,以“探险”“野趣”为卖点、组织人员前往尚未开发区域的野外活动日益增多。本案中,曾某洪组织人员前往惠东县坪峙岛(无居民海岛)开展旅游经营,在岛上非法搭建永久性构筑物,向游客出售日杂零食和游泳用品,出租遮阳伞,并提供冲水房、娱乐设施等,从中赚取利润,破坏海岛生态环境。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开发利用等进行严格规定,未经有权机关的审批许可,不得随意上岛,更不得开展旅游经营活动。通过本案的审理,公众应清楚认识到,无居民海岛不是“无主之地”,更不是“法外之地”。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参与旅游活动时应选择有资质、口碑良好的旅游公司,切勿轻信并参与无资质、无安全保障的野外活动。
案件回顾:
曾某洪诉某海警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曾某洪在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李某平等四人在无居民海岛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向上岛游客出售日杂零食和游泳用品,出租遮阳伞,提供冲水房、娱乐设施等赚取利润。当地海警局经调查后认为,曾某洪非法组织旅游时间长达3个月,组织旅游上千人次,获利近20万元。2023年11月15日,当地海警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近20万元,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曾某洪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洪在无居民海岛开展经营活动,属于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适格的处罚对象。曾某洪未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又不具有合法权利来源,其行为违法。曾某洪在多人参与的经营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实施了策划经营活动、招募工作人员上岛、安排任务分工等行为,属于组织者。曾某洪组织的旅游经营行为具有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性质,其服务对象为不特定多数游客。曾某洪为上千名游客提供出租、出售服务,当地海警局认定曾某洪组织旅游上千人次,并无不当。违法所得的认定以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为原则,曾某洪主张认定违法所得应当扣除合理的经营成本,于法无据。当地海警局根据曾某洪的过错程度、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情节,对曾某洪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近20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不属于处罚过当,遂判决驳回曾某洪的诉讼请求。曾某洪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组织旅游活动不以服务对象特定为必要条件。若组织者在旅游活动的某个环节向不特定多数游客提供一项或多项服务,即可认定为开展旅游活动。此时,组织者通常无需掌握游客个人信息,行政机关可依据其提供服务次数、经营收入等,合理认定活动人次并作出处罚。违法所得以违法行为所获收入为原则,通常不计扣经营成本,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案将无居民海岛上向不特定多数游客经营的行为定性为组织旅游活动,对审理类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有助于遏制此类非法活动,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并促进海岛生态与海洋生物栖息环境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