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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海上新广东” | 司法“破冰”海洋工程

2025-07-24 14:48 来源:南方网 黄悦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是孕育新质生产力的“蓝色宝库”。在广东全面建设海洋强省、打造“海上新广东”的征程中,海事审判肩负着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广州海事法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海洋强国建设论述,紧扣“海上新广东”建设大局,以司法守护碧海蓝天,以创新激活海洋经济:从跨境电商“数字蓝海”到海上风电“绿色能源”,从港城建设“陆海联动”到海洋生态“碧海银滩”……每个案例都是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每份判决都彰显海事法官守护海洋强国的担当,绘就了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法治画卷。广州海事法院推出《护航海上新广东》栏目第五期,敬请垂注!

  支持海洋重工发展典型案例

  惠某公司与招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依法支持海洋重工产业创新发展

  01基本案情

  招某公司和中海油服公司签订CJ46型钻井平台建造合同,约定招某公司根据中海油服公司提供的基础设计完成该平台的详细设计、施工设计、建造等工作。招某公司委托惠某公司根据基础设计对钻井平台进行详细设计,并约定如有后续船建造任务,双方同意后续第一艘船的设计费用为首制船的50%,以后每艘船递减本合同价格的10%,到第五艘起一律为首制船价格的10%。该钻井平台建造完工后,招某公司后续为中海油服公司之外的其他客户设计并建造了同型号钻井平台多达十余艘,但未委托惠某公司对后续船进行详细设计。惠某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招某公司支付为中海油服公司之外的客户设计并建造的同型号钻井平台的设计费用近2亿元。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合同所约定的后续船是指招某公司为中海油服公司建造并由惠某公司进行详细设计的的CJ46型钻井平台,招某公司为其他客户自行设计并建造的同型号钻井平台不属于本案合同约定的后续船,依法驳回了惠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深圳惠某公司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二审维持原判。

  02典型意义

  该案是广州海事法院保障海洋工程设备更新,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的新类型案件。案涉自升式钻井平台是我国造船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后开发的新型钻井平台,为减少交易成本和试错风险,造船企业往往通过首制船来对定型船舶的性能进行检验,在得到技术和市场认可后,批量建设同型号后续船,通过“1+N”的建造流程快速提高生产效率。法院根据合同条款和目的,准确认定后续船需满足特定船东基础设计等要求,并以设计企业提供设计服务为前提,合理划分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了造船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为系列船舶建造中的难点问题提供了指引,引导造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福建中某公司与中某核电公司海事强制令纠纷案——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保障新能源建设与发展

  01基本案情

  广东陆丰核电厂码头航道、港池疏浚作业产生的4500吨清淤物被装至福建中某公司所属“中某”轮上,因卸货地点未获行政许可,“中某”轮既不能开航,又不能将清淤物卸回原地点,在陆丰附近海域滞留40余天。福建中某公司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以船舶滞留已造成70余万元滞期费损失,并且台风季节船舶长期滞留陆丰附近海域面临严重风险为由,要求中某核电公司立即将装载在“中某”轮上的清淤物卸离。

  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成功促成双方就船舶滞留问题达成协议,福建中某公司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

  02典型意义

  该案是司法保障新能源建设与发展的典型案件。广东陆丰核电站是全国最大的在建核电站之一,核电站码头航道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将疏浚物卸至合法抛泥区。建设过程中,因尚未经行政许可明确抛泥区,包括涉案船舶在内的多艘船舶装载疏浚物滞留海上多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核电站建设单位释明海事强制令制度功能,提示满载流动性货物的船舶在台风季长期滞留海上的风险,建议尽快明确抛泥区并对船舶企业进行滞期费补偿。法院的建议得到重视和采纳,促成当事人和解后撤回申请,减少了各方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以点带面为其他船舶走出困境提供了示范。

编辑:黄悦   责任编辑: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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