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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法院这样判!

2025-11-17 18:32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广州海事法院


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常常会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一旦对方违约,这两个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案情回顾























2021年,某科技公司与某业公司就租赁一座大型海工平台签订合同,约定的交船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最迟不得超过2021年5月31日。某科技公司按约支付了2550万元定金,满心期待着平台按时到位。

然而约定的交付日期一天天过去,某业公司却迟迟未能交付这座大型平台。等待无果后,某科技公司一纸诉状将某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双倍定金5100万元、违约金2282万元及其他损失。


某业公司在法庭上辩解称:某科技公司支付的2550万元不是定金,而且合同本身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支付的款项虽然与合同约定的支付定金情形不完全相符,但转出人的转账记录和收款人的收据均记载为定金,可认定该款项为合同约定的定金,出现违约时应适用定金罚则。


某科技公司、某业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某业公司未按期交付船舶,构成违约。


法院查明,某科技公司、某业公司双方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在合同中分阶段分别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具体而言,针对2021年4月30日之后交付船舶约定了违约金,针对2021年5月31日之后所导致的未能交船约定了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的适用情形并不相互排斥。


某业公司在5月31日之前未如期交船,且之后也交付不能,违反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某业公司应向某科技公司双倍返还定金5100万元。


本案在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并用的情况下亦没有超出双方关于损失上限的约定和预期。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某业公司向某科技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5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34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厘清了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司法规则。法院明确,合同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条款,若定金和违约金是针对合同违约的不同情形而作出的不同约定,两者并不相互排斥。


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违约金条款可以与定金条款同时适用,但是违约金与定金之和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本案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规范意义,也对违约金与定金同时适用的法律规则作出了示范,为类似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指引。

编辑:黄悦   责任编辑: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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