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广州海事法院推出“法官手记”专栏,聆听法官讲述办案背后的故事。本期推出的是来自钟宇峰法官的办案故事。

钟宇峰
广州海事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深海设备损失如何客观认定?
办案心得
收到这起保险代位追偿纠纷案件时,我意识到难点集中:涉案设备在国内无同类产品可供参照,双方各自提交的评估报告损失悬殊,损失认定成为核心堵点。梳理案卷后,我首先厘清该技术服务合同的权责归属。涉案设备是在某海调查中心操作时损毁,依据合同约定,责任应由某海调查中心承担,华某公司理赔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针对核心的评估争议,双方各自评估方法均存在缺陷:一方以全新设备采购价核算,未考虑贬值及设备迭代因素;另一方则认为设备老旧,近乎报废,结论同样片面主观。考虑到该设备高度定制、流通市场缺失,为客观还原实际损失,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综合考量重置成本、设备迭代功能变化、折旧等多重因素,计算综合成新率。
审理中,我还注意到设备系进口免税采购,须剔除相关税费后方能核算出实际损失。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一方面紧扣法律条文与数值测算的精确性,另一方面也着眼于深海开发行业的发展需求——南海科考、海底勘探属于海洋新质生产力的重点领域,清晰厘定此类专业设备损失的认定标准,才能规范该技术行业的权责划分。一审采信中立评估意见作出判决,双方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认可设备损失的核算逻辑。该案填补了深海特种海事设备损失认定的裁判空白,确立了重置成本需结合多维标准的计算规则,也为同类无市场参照的深海专业设备纠纷,提供了统一的审理思路。
案件回顾:
华某公司与某海调查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30日,某油公司与某海调查中心签订协助开展国际海底光缆调查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某油公司提供深海拖曳系统设备(以下简称深拖设备)协助某海调查中心在南海进行国际海底光缆调查,并约定非因某油公司原因造成的设备损毁等安全事故,由某海调查中心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2018年12月21日,某海调查中心在南海东部东沙海域进行深拖作业时,深拖设备的部分仪器不慎脱离铠装缆沉入海底。华某公司向某油公司理赔后代位向某海调查中心追偿并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对深拖设备的价值损失认定存在重大分歧,各自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但两份报告的结论差距甚大。为此,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深拖设备进行评估。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深拖设备属于特殊的定制专业检测设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以及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均指出在国内市场无法找到同类产品以及相应价格作出为参考。华某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是以新一代设备的购置价格作为计算标准,某海调查中心提供的评估报告的计算方法则没有以重置成本方法计算,该两份报告缺乏客观性。而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考虑设备重置的可替代设备及其成本、实体性贬值率、功能性贬值率、经济性贬值率、综合性成新率及剩余设备价值等情况,计算深拖设备的成新率较为客观,故采纳了该评估报告的结论。由于某油公司申请理赔时,是以设备不含税的价格作为理赔基础,所以设备的重置成本应剔除相关税费,结合评估机构评估设备的成新率及设备丢失的比例得出深拖设备的价值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依据的评估结论,结合华某公司理赔基础及某油公司确认购置深拖设备时免除相关税费,确定深拖设备的重置成本价格。同时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综合性成新率以及丢失部分的价值比例认定深拖设备的损失,具有客观、合理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广州海事法院针对深海定制设备无同类参考的特点,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以重置成本法结合设备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损失,摒弃片面、主观的评估结论,确立了深海专业设备损失认定的裁判标准,填补了此类海事纠纷的裁判规则空白。本案的裁判践行了“十五五”规划中提高海事司法能力、维护海洋开发秩序的要求,通过公正裁判明晰了海洋技术服务合同当事方的责任边界,强化了深海开发作业中的权责对等意识,为南海海洋科考、海底资源勘探等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同时,判决彰显了广州海事法院立足广东海洋强省建设实践,精准对接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司法担当,为培育海洋新质生产力、保障深远海开发作业有序开展筑牢司法屏障,也为维护我国海洋开发权益、推动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了海事司法的“广东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