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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海上新广东” | 守护蓝色国土权益

2025-08-02 07:01 来源:南方网 黄悦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是孕育新质生产力的“蓝色宝库”。在广东全面建设海洋强省、打造“海上新广东”的征程中,海事审判肩负着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广州海事法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海洋强国建设论述,紧扣“海上新广东”建设大局,以司法守护碧海蓝天,以创新激活海洋经济:从跨境电商“数字蓝海”到海上风电“绿色能源”,从港城建设“陆海联动”到海洋生态“碧海银滩”……每个案例都是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每份判决都彰显海事法官守护海洋强国的担当,绘就了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法治画卷。广州海事法院推出《护航海上新广东》栏目第七期,敬请垂注!

  海洋开发利用典型案例

  鑫某公司与尧某公司等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案——否定违法合同效力,打击盗采海砂行为

  01基本案情

  鑫某公司与尧某公司签订《茂名吉达港疏浚合同》,约定鑫某公司投入船舶设备按合同约定开挖指定施工区域,合同签订后鑫某公司向尧某公司员工夏某支付了3万元。另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夏某为达到在茂名市吉达港等相关海域盗采海砂的目的,伪造了尧某公司等企业单位的印章及国家机关公文等。鑫某公司起诉尧某公司等被告,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赔偿鑫某公司损失292.84万元。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茂名吉达港疏浚合同》实质是以建设工程合同形式表现的开采、买卖海砂合同,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鑫某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判令尧某公司返还鑫某公司3万元,对鑫某公司主张的调船费、人工费等损失,不予支持。鑫某公司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02典型意义

  涉案合同名为疏浚合同,实质为开采、买卖海砂合同。广州海事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政策,明确了在采砂双方均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所签署的采砂合同无效,在明知或应知该合同可能存在无效风险的情况下,为此所投入的资金无权要求赔偿。通过否定违法合同的效力,限缩赔偿范围两重路径,切断了“以疏浚为名行盗采之实”的非法利益链条,对于打击海砂盗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彭某与陈某等海域使用权纠纷案——庭审进渔村,普法下基层

  01基本案情

  彭某通过公开招标取得涉案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但因陈某等被告及其他村民此前已在相关海域养蚝而无法实际使用。彭某起诉要求陈某退还海域并赔偿占用期间损失。

  广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案件贴近村民生活,且当地交通不便,陈某为古稀老人,决定案件在当地村委会开庭,还专门邀请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担任庭审翻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彭某承包经营的海域范围内继续养殖,应承担侵权责任,判令陈某返还其占用的该部分海域,并赔偿相应损失,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02典型意义

  该案为涉民生案件,广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前,当地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等都曾组织调解而未果。除该案外,还有其他侵占案涉海域的村民在观望该案处理结果,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群体事件。为让司法更好地走进群众、服务群众,起到良好的普法释法的效果,广州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派出法庭“形成网络、辐射周边、覆盖全域”的基层服务功能,在当地村委会开庭,以案释法,让当地村民明白海域属于国家,只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才能合理合法用海,之后当地没有类似案件形成诉讼,案件审理和判决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陈某与中国海监广东省某大队行政处罚案——支持行政单位执法保护海岛生态

  01基本案情

  中国海监广东省某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老梁村对开海域及和平垉岛周边海域占用海域、海岛3.6842公顷,实施填海筑堤、占用无居民海岛,对陈某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9724.05万元。陈某不服行政处罚,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海域、海岛面积3.6842公顷实施填海筑堤,导致无人岛面积变化0.292公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02典型意义

  涉案填海筑堤行为导致无人岛面积发生变化,改变了海岛海岸线及海岛生态,法院依法维持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支持依法惩治破坏无人岛、非法占用海域的违法行为。该案的审理充分发挥出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彰显保护蓝色国土的海事司法功能。

  鹏某公司与湛江市某局征收土地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01基本案情

  鹏某公司经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造地竣工后经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因湛江开发区管委会向鹏某公司下达了《关于暂停项目建设的函》,相关部门拒绝办理手续,鹏某公司未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后湛江市某局作出《关于收回位于湛江市东海岛石化园区规划港南大道以北、规划通港大道以东填海形成66.6376公顷土地的决定书》,收回前述两宗海域使用权证书项下海域填海形成的土地,鹏某公司遂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鹏某公司享有涉案填海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有按照不动产登记程序申请办理填海形成地块登记的权利。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守信用,没有法定事由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湛江市某局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鹏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服从项目调整,且涉案地块使用权被收回后规划的某湛江一体化基地项目已开工推进。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确认湛江市某局作出的征收土地行为违法,同时敦促湛江市某局给予鹏某公司合理补偿。

  02典型意义

  该案关系国家重点项目某湛江一体化基地项目用地合法性及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广州海事法院积极行使海事行政案件专门审判权,有利于发挥海事法院跨域审判的超脱地位,保障重大敏感案件公平公正审理。该案的处理体现了海事行政审判规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双重功能。

编辑:黄悦   责任编辑: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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