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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 | 船员海上“钓鱼”被判无罪,为何反赔公司23万?

2026-07-23 15:35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7月,广州海事法院推出“法官手记”专栏,聆听法官讲述办案背后的故事。本期推出的是来自张子豪法官的办案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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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豪

广州海事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一起远洋渔业纠纷的裁判思考

  办案心得

  此案涉及用人单位聘请劳动者出海远洋到外国从事渔业活动。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也非常少见地反诉要求劳动者返还工资和赔偿损失,所以我第一感觉是此案必有隐情。果然,全体船员到外国隔离完毕后,即被外国以非法捕捞为由提起刑事诉讼,经过多级法院审理,历经3年多才由该国法院以捕捞行为未被证明至让人确信是发生在该国水域内为由判决无罪。事实上,在船队出发前,用人单位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根据当地法律,到港前哪怕是私人娱乐不能下钓钓鱼,船上也不能摆放钓具。在船队接近该国专属经济区时,用人单位也要求船员不要钓鱼。然而,劳动者没有按要求执行,被船上监控记录到多次钓鱼。

  此案核心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方面,由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外国工作,用人单位首先自身应当熟悉当地法律规定,其次应当使劳动者准确全面地了解当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当地法律提出的要求既不能低于当地法律导致使劳动者无意触犯当地法律,也不能明显高于当地法律进而影响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劳动者方面,由于外国法律与我国法律必然存在差异,同一行为在我国是一般违法行为,在外国可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劳动者应当积极主动地熟知用人单位因应外国法律规定提出的要求,如果这些要求不影响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劳动者应当严格执行。

  此案中,用人单位在船队出发前提出的要求与外国法律规定一致,不影响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因此劳动者应按照要求执行。虽然外国法院最终作出了无罪判决,但这不影响我国法院依据民事法律及过错责任原则独立认定劳资双方法律责任。我曾考虑是否应按照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平摊损失,但由于用人单位经严格审查后没有过错,劳动者的过错明显,不存在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而且在此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责任,既不利于鼓励出海企业和船员同舟共济克服在外国遇到的困难,也可能打击出海企业在国外维护船员权益的积极性,甚至引起企业遗弃船员的倾向,所以最终判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返还工资和赔偿损失。

  案件回顾:

黄某家与东某兴公司、李某图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经与瓦努阿图政府接触,东某兴公司在该国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大某海公司,由大某海公司与该国政府签订谅解备忘录,承诺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发展该国渔业。2020年下半年,东某兴公司派遣13、16、17号三艘渔船前往该国,组建由黄某家担任指挥长的航渡安全管理指挥部,并聘请黄某家担任17号船的船长。船队启航两天后,东某兴公司通知黄某家:按瓦努阿图渔业法规,渔船到达目的港,在未接到本公司通知之前,船上不能操作生产钓鱼,船面不能摆放任何钓具,私人娱乐也不能下钓钓鱼。途中,17号船因意外沉没,黄某家转移到13号船。13号船、16号船于2020年12月21日抵达该国附近海域后,东某兴公司联系其在该国的联系人办理该国渔船许可证。该两轮于2021年1月21日被该国渔政部门发现后,由该国渔政部门带至该国港口。到港后,所有船员下船接受疫情隔离。隔离期间,该国海警登轮检查,在船上的监控录像中发现船员的钓鱼行为。隔离结束后,所有船员被羁押。之后,所有船员被保释和入住酒店、公寓。东某兴公司聘请了当地律师,并支付了律师和船员的食宿费用。经过刑事诉讼后,该国法院于2023年作出无罪判决。黄某家起诉要求确认其与东某兴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东某兴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李某图承担连带责任。东某兴公司反诉要求黄某家返还已支付的工资并赔偿所有船员的律师和食宿费用。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家与东某兴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东某兴公司对黄某家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提供劳动没有过错,黄某家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提供劳动的主要原因是瓦努阿图相关执法部门的行为,与其收到通知后仍从事捕捞活动行为存在关联,与东某兴公司无关。为黄某家保释、提供在岸上的住处、聘请律师,不是东某兴公司的义务,东某兴公司没有遗弃船员,而是使黄某家的刑事强制措施从羁押变更为程度较低的取保候审,生活条件得到保障,东某兴公司的行为应得到鼓励和保护。考虑到东某兴公司没有过错,黄某家被羁押和提起公诉等主要原因是瓦努阿图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东某兴公司也必然因该行为遭受损失,黄某家自身行为与该执法行为存在关联,东某兴公司已努力维护黄某家等所有船员的权益,东某兴公司因此支出的酒店费用、律师费用、私人住宅房租和水电费,黄某家应予支付。但由于以上费用还包括黄某家以外船员的费用,黄某家不是全体船员行为的负责人,故应按照人数确定对应黄某家的合理金额。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黄某家与东某兴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黄某家向东某兴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资和损失合计23万余元。黄某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经营引发的跨国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生效裁判依法合理划分跨国用工风险,明确外国法院刑事无罪判决不影响我国法院依民事法律及过错责任原则独立认定劳资双方法律责任。生效裁判既依法护航企业“走出去”、助力“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又立足南太平洋渔业投资经营场景,在查明驻在国法律、尊重其司法主权与执法行为的基础上,依我国法律独立判定民事权利义务,彰显我国司法开放包容、公正专业的态度,既维护我国远洋渔业海外利益、塑造良好国际形象,也增强企业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信心,提升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与公信力。

编辑:黄悦   责任编辑: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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