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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审判白皮书 |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中的问题与建议

2025-06-13 11:47 来源:南方网 黄悦

  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4年度海事审判情况通报》白皮书,立足司法实践,聚焦诉前调解、船员工伤保险待遇、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等关键领域,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法律风险,精准提出对策建议。现推出《海事审判白皮书》专栏,将分块呈现白皮书核心内容,带您感受司法护航海洋经济之力。

  依法促进多式联运行业的良性发展——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中的问题与建议

  01不同形式的多式联运的法律适用问题

  A公司与B公司之间达成关于小件货物运输的框架协议,B公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A公司的货物从中国深圳或广州至英国、德国、美国等国家,运输方式由B公司组织实施。B公司采取的运输方式有海运加海运加目的港之后的陆运(派送)、空运加目的港之后的陆运(派送)、洲际陆运加目的地派送。因A公司运费未付,B公司组织完成运输后,请求判令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运输费用14万余元及其利息。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包含海运段的多式联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定准据法;不包含海运段的多式联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确定准据法。

  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国内当事人在国外亚马逊、TIKTOK等网络平台上向所在国国民直接销售货物的贸易方式日益普遍。实践中,多数当事人选择将货物从中国国内直接运输至销售国目的地仓库,运输方式多样。但是当事人只是负责货物的销售,对不同的多式联运所面临的不同法律规制不甚了解,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知之甚少。

  我们建议,作为跨境电商行业的从业者,应至少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贸易常识,以便于降低其从事跨境电商业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0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诉讼时效问题

  在一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中,B公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A公司的货物从中国深圳至英国等国家。2021年2月3日,在海运货物报关中,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经开箱检查扣押了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的货物。2月10日,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经审查扣押决定后认为,货物申报不正确,没有全额支付关税并可能损害合法贸易,决定不予退还上述扣押的货物,货物予以没收。同日,没收决定被送达给A公司。A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诉请判令B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2万余元及利息。B公司认为,A公司就涉案货物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已超过一年,丧失胜诉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没有规定有关多式联运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A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为三年。A公司提出诉讼的时间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A公司并未丧失胜诉权。

  在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属于广义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范围,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诉讼时效应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网状责任制保持一致,适用调整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法律。如能确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相关诉讼时效也应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了网状责任制仅限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并未明确包括诉讼时效,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诉讼时效不能适用网状责任制。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68条即采用了第二种观点,本案也是如此。

  我们建议,为确实保障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因诉讼期间经过而丧失胜诉权,当事人可尽量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多式联运合同纠纷。若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律,则应依据相关域外法律中有关运输阶段货物灭失的诉讼时效规定来主张权利。

  03报关义务人及报关义务的确定问题

  在上述“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诉讼时效问题”案例中,因货物被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没收,A公司诉请判令B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2万余元及利息。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国家豁免原则系各国所普遍遵守的国际交往准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规定,也是该原则的体现之一。作为英国政府组成部门之一的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系履行其政府职责,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扣押及其不与返还货物的决定均不予以评判与审查,有关各方当事人可依据英国法下的法律指引作出选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海关编码申报错误而导致的政府扣押不属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免责事由,去除不合理请求部分后,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合理的货物损失23万余元及利息。

  负责双清包税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负有代办货物清关的合同义务,是报关义务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有义务填写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认为正确的海关编码,除非B公司有证据证明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所认定的海关编码是明显错误的。即使作为托运人的A公司提供的海关编码是错误的,作为报关义务人也有义务提供正确的海关编码以供托运人作出选择,除非这种错误是因托运人在报关义务人提供正确的海关编码之后,托运人出于某种利益的考量而故意坚持使用错误的海关编码,否则因申报海关编码错误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报关义务人承担。

  进出口报关是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环节,司法判例已经明确作为专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报关义务,除非合同作出相反约定。我们建议,为促进多式联运行业的良性发展,多式联运经营人应掌握代为报关的专业知识,掌握国际通用海关编码以及委托报关国家针对国际通用海关编码作出的进一步细分,以准确无误地识别货物编码,完成其代理报关的义务。作为托运人,在遭遇其货物被相关国家的海关等政府部门查封扣押之时,也应积极向相关国家的有关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主张其合法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黄悦   责任编辑: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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