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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海上新广东” | 跨境电商司法护航案例精选

2025-07-15 15:41 来源:南方网 黄悦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是孕育新质生产力的“蓝色宝库”。在广东全面建设海洋强省、打造“海上新广东”的征程中,海事审判肩负着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广州海事法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海洋强国建设论述,紧扣“海上新广东”建设大局,以司法守护碧海蓝天,以创新激活海洋经济:从跨境电商“数字蓝海”到海上风电“绿色能源”,从港城建设“陆海联动”到海洋生态“碧海银滩”……每个案例都是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每份判决都彰显海事法官守护海洋强国的担当,绘就了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法治画卷。从今起,广州海事法院推出《护航“海上新广东” 》栏目,敬请垂注!

  跨境电商典型案例精选

  罗某等13人与芝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互联网庭审便利诉讼

  01基本案情

  罗某等13人为中国居民,因求学等原因居住在加拿大。2023年12月间,罗某等人通过芝某公司小程序购买运输服务并支付运费,委托运输的货物为从淘宝、天猫、小红书等购物平台购买的日用品等,13人托运货物价值在500元至8000元之间,均需通过陆海联运至加拿大。芝某公司承诺可在揽收货物后30天送达。但历经10个月,罗某等人未收到货物。芝某公司告知罗某等人货物丢失,但告知仅能按照20元/公斤标准进行赔付。罗某等人起诉请求芝某公司承担货物及运费损失。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罗某等13人居住在加拿大,但该13人均注册了广东诉讼服务网并持本人身份证通过身份认证,故罗某等人提起诉讼无需再履行其他证明手续。因罗某等人居住在加拿大,法院综合考虑我国与加拿大的时差,合理安排开庭时间,通过互联网线上庭审方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多式联运合同的相关规定,判令芝某公司向罗某等13人赔偿货物丢失损失及运费。判决生效后,芝某公司自动履行,罗某等人向广州海事法院表示感谢。

  02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国力日益强大,大量我国公民因求学等原因旅居国外,为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往往在我国电商平台购买日用品并由跨境物流服务商提供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对于旅居国外的公民的诉讼主体确认,只要足以认定其身份具有真实性,不应因其旅居国外而要求其履行额外的身份证明程序。合法、便利认定旅居国外我国公民的身份,有利于旅居国外的公民感受到我国司法的便利性,节约诉讼成本。对于类型化的多式联运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结,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

  协某公司与立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报价单中赔偿限额的条款未经提示说明无效

  01基本案情

  2021年6月9日,立某公司向协某公司发送美国FBA海派快船的报价单,该报价单载明了赔偿标准,但立某公司没有向协某公司特别说明。6月12日,协某公司委托立某公司将250个听诊器运至美国,由立某公司负责报关。之后,该批货物到达美国的港口,但一直未被运至协某公司指定的地点。协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以货物灭失为由诉请立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立某公司辩称应根据双方确认的报价单进行赔偿。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运输期限作了约定,但立某公司至今未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已远超约定的期限,立某公司也不能证明货物仍处于自己有效掌控之下,可以认定货物已经灭失;立某公司向协某公司发送的报价表是立某公司预先制作,其中关于赔偿标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立某公司未向协某公司提示说明,故该条款因免除立某公司义务、排除协某公司主要权利而无效,立某公司援引该赔偿标准所作的关于赔偿限额的抗辩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广州海事法院判决立某公司向协某公司赔偿货物灭失的损失,立某公司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02典型意义

  目前广东省经营跨境电商物流的经营者数量庞大、素质参差不齐,经营者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在合同中加入了一些限制甚至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托运人或货主在合同订立过程不够仔细严谨,导致经常出现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本案明确了跨境电商物流经营者的报价单中关于赔偿限额的条款是格式条款,经营者未对报价单中限制赔偿的内容进行提示说明的,不得按该内容限制其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为解决多发的跨境物流纠纷提供裁判指引,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以法治力量为广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定分止争、划界护航”。

  航某公司与源某公司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擅自将空运改为海运的违约责任

  01基本案情

  航某公司委托源某公司以空派方式运输40件口罩从中国到巴西。源某公司擅自将其中27件货物由空运改成海运,导致货物迟延送达。航某公司请求源某公司、彭某连带赔偿损失并退还运费差价。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源某公司存在擅自改变运输方式的违约行为,运输时效超过了合理运输期限。航某公司已就迟延交付损失向其上一委托人实际赔付,源某公司应予赔偿并返还运费差价15000元。彭某系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源某公司、彭某连带赔偿损失55242元及退还运费差价15000元。源某公司、彭某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02典型意义

  跨境电商物流具有物流信息不透明、层层转委托等特点,擅自改变运输方式系常见的违约形态。承运人擅自改变运输造成货物迟延交付,违约主观恶意明显,应对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应适用《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赔偿限额不得超过运费的规定。擅自改变运输方式变相降低了运输服务质量,容易引发承运人的道德风险,故对承运人不当获取的运费差价,托运人亦有权请求返还。该案裁判有助于引导跨境物流企业严格守约、诚信经营,维护跨境电商物流法治秩序。

  翼某公司与振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英国脱欧产生的相关清关费用依约由托运人承担

  01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31日,翼某公司委托振某公司运输90件瑜伽垫至英国。双方签署《脱欧协议》约定:如英国货物派送需进行二次清关,同时产生相关关税及费用,由翼某公司自行承担与缴纳。案涉货物在派送期间,因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货物被退回德国仓库。振某公司向翼某公司收取了进仓费、重新派送费。翼某公司主张其系受胁迫支付上述费用,振某公司应予返还。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翼某公司承诺因英国脱欧导致的二次清关相关费用由其承担。案涉货物在派送期间,因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海关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增加了费用。案涉货物亦被重新派送,翼某公司请求返还费用应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翼某公司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02典型意义

  跨境电商物流行业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市场主体面临的交易风险往往难以预测。法院在裁判案件时需区分此类风险系正常的商业风险,还是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本案中,虽然英国已签署脱欧的法律文件,但过渡期直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在此期间商事主体已对英国脱欧可能产生的二次清关及派送等费用有所预见,且已对过渡期满后的交易风险进行了预先研判和风险应对,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情势变更。生效判决提示了国际事件引发的交易风险,有利于物流企业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促进跨境电商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

  金某公司与品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调解+判决实质解纷

  01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品某公司委托金某公司采用“双清包税海运”方式,将一批货物从深圳运往德国。货物运抵比利时后,因不符合欧盟的货物认证标准被当地海关拒绝放行。品某公司既不同意在比利时销毁货物,也不同意退运货物,货物滞留在比利时近一年。在与品某公司协商无果后,金某公司自行将货物退运至香港。金某公司诉请判令品某公司支付头程运费、退运至香港运费、比利时的仓租、香港的提货费,品某公司反诉要求金某公司赔偿包括利润在内的货物损失。

  诉讼过程中,广州海事法院先行调解,主持双方在香港完成货物交付,促成品某公司撤回赔偿货物损失的反诉请求,然后就其余争议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认为,涉案货物因不符欧盟产品进口规定被海关拒入,风险应由品某公司承担,金某公司代理报关无过错,品某公司需支付头程运费。金某公司未及时告知品某公司清关进展,存在信息披露过错,两方各负担一半比利时仓租。在比利时销毁货物的费用远高于退运运费,金某公司虽未经品某公司同意便将货物退运至香港,但此举符合品某公司利益,品某公司应支付退运运费及提货费。品某公司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02典型意义

  跨境电商物流为适应商品零散化、小规模化的市场需求,提供的服务内容更加集约化、服务距离更加靠近贸易终端。货代企业与托运人在履约过程中应以最大诚信互相协助消除障碍,促进货物顺畅流动,以实现双向共赢。法院在审理中调解加判决,实质解纷破解物流僵局。一是先行调解,促成货物在香港交付,避免出现货物被留置、销毁等事态恶化的局面,为后续争议解决奠定基础。二是对货代企业在货物清关受阻且就货物处置与托运人协商无果的情形下,为减少损失,以符合托运人利益的方式将货物退运的做法予以肯定,支持了货代企业的合理退运费用请求。该案对于跨境物流新业态各方主体正确认识和规范履行合同,避免同类争议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编辑:黄悦   责任编辑: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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