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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TA的工伤负责?

2025-03-21 21:25 来源:南方网 黄悦

  船员工作意外受伤,却发现用工和派遣单位都没给买工伤保险!他提起维权诉讼,能赢吗?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10日,东某公司与铭某公司签下船员派遣协议,决定由铭某公司派遣船员到疆某公司管理的“东疆和”轮上工作。同一天,铭某公司与船员许某签订了船员聘用劳务协议,安排其担任“东疆和”轮的三副职务,月薪5400美元。许某还与船东畅某公司签署了上船协议,准备开启新的航海旅程。

  然而,4月7日18时46分左右,许某在船上作业时遭遇了意外,缆绳断裂导致他受伤。第二天,他在印度尼西亚上岸接受治疗,之后返回船上继续工作,直到船舶返回中国后才离船,此后再也没有登上“东疆和”轮。

  4月29日,许某的伤情被确诊为左侧食指骨折、右小腿开放性损伤、右侧踝关节积液。11月28日,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许某的这次事故为工伤。12月28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认定许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未达到级别,同时确认他的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4月7日至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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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许某发现铭某公司、疆某公司和畅某公司均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无奈之下,他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三家公司连带赔偿他的工伤保险待遇532271.32元及船东补偿金25200元。

  许某的诉求究竟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在国际航行的“东疆和”轮上受伤,其纠纷应适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我国已批准该公约,许某选择国内劳动法及工伤保险制度救济符合规定。铭某公司作为许某的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支付待遇。疆某公司和畅某公司人格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共计532271.32元。上船协议声明船东受《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约束,疆某公司和畅某公司应支付船东补偿金,共计25200元。该补偿金对铭某公司不具有法定或合同上的约束力,铭某公司无需支付。

  典型意义

  自《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船东财务担保制度显著保障了船员权益,特别是工资、遣返费及工伤赔偿。但此制度应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相辅相成。财务担保是社会保障的补充,不影响船员享受国内工伤保险的法定权利。本案判决确立了公约对中国籍远洋船舶船员工伤案件的约束力,并明确了公约与国内劳动法及社会保障制度的联系,特别是在船员救济权和派遣、服务机构认定方面。判决结果双方均接受并履行,有效维护了船员权益,也促进了国际法治与国内法律的协同发展。

编辑:黄悦   责任编辑: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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