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峰
万众期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终于要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明确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形成草案稿,将根据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安排,争取及早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每隔一段时间,舆论就会感叹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性,概因我们的隐私保护颇有些缓不济急的样子。从互联网公司,到电信、银行、工商、中介等各行各业,我们的个人信息犹如空气,被随意地吸收吐纳;从绵延不绝的骚扰电话,到满屏开花的精准营销,到强势逞奸的隐私条款,很多人不堪其扰,却又求助无门。而且,随着技术更迭演化,人脸识别、虹膜技术、DNA等个人生物信息也正多点泄露。对此,一部专门法的出台顺应现实,很有必要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更加深了人们对这一话题的思考。现在备受关注的健康码,记载着个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定位数据等信息,是否属于特殊类型信息?政府部门和互联网公司如何分配角色?应不应该设置退出机制?这些具体问题的争议,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传递规则,还有执行机制及监督机制等。对此,出台一部专门法可以提纲挈领、提供指引,具有正当性。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相当有限,没有形成体系化。譬如,《宪法》《刑法》《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有所涉及,但涉及具体问题的时候,总是显得力有不逮: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该由谁来管、怎么管?缺乏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是不是只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手段维权?没有严格的界定约束,是否又导致了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隐私”的定义作出更加完善的规定,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内容。这不仅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也给相关立法留下了空间。法律要体现出相统一、相衔接的特点,现实中,多数信息泄露案例上升不到刑法层面,因此需要刑法和民法的合力。抓紧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实现呼应,可以促使现有法律从分散零乱走向完整统一,实现更全面的保护。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和受侵害的情况极为复杂,特别是商业运用为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全方位、强效力的法律保护迫在眉睫。综合立体立法具有鲜明的制度优势,期待通过这次立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能迎来质的飞跃,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私人生活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