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部门,驻 区各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横琴新区支持律师行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横琴新区支持律师行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 目的 】 为吸引优质律师事务所落户横琴新区,探索实践内地和港淡跨区域法治新模式,推动我区专业服务创新发展,建设港澳区域性商务服务基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条件 】 享受本政策的律师事务所或联营律师事务所 (下称“联营所”)须获得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许可
证,且注册与税收缴纳在横琴新区,在横琴新区、保税区及洪湾片区一体化改革发展区域 (简 称“一体化区域”)内 至少有5名执业律师实际办公方可申请 (以 律师事务所或联营所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横琴新区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计算 ),且以核查的实际办公人数为准。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奖励 】
1.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 (含 )以 上至1亿元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奖励其上一年度增值收入形成的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 30%。
2.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亿元 (含 )以 上的律师事务所,奖励其上一年度增值收入形成的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50%。
第四条 【联营所奖励】对粤港澳“两地”或“三地”联营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000万元 (含 )以 上的,在本办法第三条奖励的基础上,按联营所上一年度企业所得形成的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 75%予以叠加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律师事务所或联营所,一经发现,区商务局有权追缴已拨付的部分或全部奖励资金,同时列入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条 获得本办法资金的律师事务所或联营所,自资金到帐之日起三年内须在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自资金到账之 日起十年内不得迁离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纳统义务。
第七条 符合横琴新区同类扶持政策相关规定 (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的政策规定 ),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八条 本办法 自2020年 10月 1日 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对于 2019年1月1日起已在横琴新区注册并实际办公的律师事务所或联营所,可参照本办法申请 2019年度的挟持奖励。
第九条 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则按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