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网

  • 南方日报

  • 南方都市报

  • 南方杂志

  • 南方日报出版社

“婚外非法同居也适用反家暴法”

2025-12-08 21:48 来源:南方周末

  “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202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最高检副检察长葛晓燕在会上如此表示。当天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在此四天之前,“牟林翰虐待案”入选最高法反家暴典型案例。2019年底,南方周末报道《“不寒而栗”的爱情: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引发全社会聚焦,非家庭关系的精神虐待问题从此进入公众视野。

  “婚前同居可被认定为家庭成员”“精神虐待也是家暴”迅速引发网络热议。部分网友担心这会模糊家庭边界,甚至弱化家暴的严重性,也有人提出,什么算稳定同居?精神虐待如何取证?这些新规会不会牵涉到财产分割、继承等问题。

  围绕公众关切,南方周末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

  马忆南称,长期以来,家暴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家庭成员,即以婚姻、血缘为基础的亲属。同居者之间即便存在暴力,若证据不足或伤情未达刑事标准,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往往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也难以保护受害者。

  如今,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被明确纳入反家暴范畴后,受害者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可禁止施暴者接近、骚扰,甚至责令其迁出住所。“这是一种更强有力,也更及时的司法保护,能最大限度有效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马忆南说。

  “其实不是新规定”

  南方周末:得知最高检把同居关系纳入反家暴保护,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

  马忆南:这其实不是什么新规定,法律早已扩大了反家暴法律适用的主体并延伸了反家暴措施适用的时间。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有一条被大众忽略但非常重要的条款:“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法律早已明确,家庭暴力不只发生在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内部。

  南方周末:既然早就有了,为什么这么多年公众和实践层面都把它忽略了?

  马忆南:大家都知道,我国非婚同居行为已经成为了一种日益普遍的社会现象,而法律对同居关系却不怎么涉及。对同居关系法律规制的缺失,体现了立法者抑制非婚同居发展、鼓励人们进入婚姻的意图,但是传统婚姻家庭模式事实上正在分化,同居关系日益普及化。若法律不加以调整,则会脱离社会发展趋势,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与困难。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同居关系中居于弱势地位的人,其权益得不到保障。

  其中,同居关系中的家庭暴力无疑是最为严重,也是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家庭暴力无处不在,同居关系中的家庭暴力同样不可忽视,甚至也同样致命。

  南方周末:最高检把同居关系明确纳入反家暴范畴,你认为最大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马忆南:意义重大,这更好实现了反家暴法和刑法之间的衔接。刑法中的“虐待罪”原本只适用于“家庭成员”,而反家暴法已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共同生活的人”。这次明确将同居关系当事人视为家庭成员,就使得刑法与反家暴法在保护层面实现对接,不让施暴者因关系界定不清而逃脱惩罚。

  南方周末:有网友担心,这会扩大法律边界,甚至影响财产分割和继承,对此你怎么看?

  马忆南:这不是随意扩大法律边界,更谈不上要改变财产分割和继承的规则,仅限于在刑事、反家暴领域。

  南方周末:舆论中有一种声音,认为原本同居中的严重暴力能按故意伤害处理,现在算作家暴后,反而可能被降格处理,变成调解、告诫等。你怎么看?

  马忆南:我不同意这种说法,此前的司法困境是同居暴力难以适用虐待罪,受害人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责,但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以上。对于持续性精神摧残、经济控制等隐性伤害,法律存在空白。

  现在新规突破的是,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这意味着,即使没有身体伤害,长期的精神压迫、摧残、控制等行为也可能构成虐待罪。同时,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也就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要求法院禁止对方接近、骚扰,甚至责令其迁出住所。这是一种更强有力,也更及时的司法保护。

  南方周末:这些法律措施在执法与司法层面,对家暴的处理是否仍存在差距?

  马忆南:确实有差距。反家暴法条款比较系统,包括处理报警、告诫书的开具、强制报告的使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等,但现实中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解和利用。自反家暴法实施至2019年底,全国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仅5749份。

  现实中,一些法官为了高效结案或避免施暴方激烈反应,可能淡化对家庭暴力的谴责、过分依赖调解,受害者权利容易被忽视。在家事诉讼尤其是涉家暴离婚中,优化立法,改进法官评价体系,避免将上诉率与结案率作为重要考核标准,减轻对调解依赖,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是极为重要的。

马忆南。受访者供图

马忆南。(受访者供图)

  “婚外非法同居也适用反家暴法”

  南方周末:回到讨论的起点,什么样的同居关系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成员?

  马忆南:“同居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同居主体为具备婚姻能力,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无法定结婚障碍的成年人;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也应当同样遵循一夫一妻制,要求双方均无另外的事实伴侣或登记伴侣;双方自愿且应当公开进行等。

  而“共同生活”则意味着更多的实质性要求,其核心是构建起了稳定的生活共同体,应理解为同居二人在物质、精神及性关系等诸多方面构成了相互依赖的紧密关系,其在实质上应当高度类似于婚姻,区别只在于其并无缔结婚姻的意图。

  当然,无论是离异同居、同性同居还是婚外非法同居,只要发生暴力行为,都可以参照适用反家暴法中的措施进行干预。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将与妇女无家庭成员身份亦无共同生活关系的恋爱追求者、前男友和前夫等人员归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对象,突破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仅适用于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关系的人的限制。这方面的法律和案例正在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承认非法同居关系属于家庭关系。

  南方周末:同居多长时间才算家庭成员?

  马忆南:目前对同居关系时长的要求,主要是为了认定同居双方在财产分配、非婚生子女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对同居关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提出更高要求。

  但是,如果将同居关系中可能发生的暴力行为考虑进来,这个最低时限就显得格外漫长。因为形成稳定的物质依存关系可能需要数年,但形成紧密的情感与精神共同体却往往不需要太长的时间,而在这种私密、浪漫却不甚稳固的情感联结中,却容易滋生可怕的暴力恶魔。

  南方周末:近期,最高法将“牟林翰虐待案”选为典型案例。案例提及,2018年9月至次年10月,牟林翰与女友曾共同居住、生活,同居时间并不算长,这也能算作家庭暴力吗?

  马忆南:牟林翰与女友同居时间确实不算长,更接近“约会暴力”。但由于二人的确存在同居生活经历,不仅形成了紧密的精神依赖关系,也在经济上以及性关系上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相互依赖。

  但仅根据同居时长来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生活”,从而决定能否适用反家暴法,无疑是过于粗暴和武断的。反家庭暴力法的本质是通过司法干预来禁止家庭成员、准家庭成员间基于控制及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各种暴力,同居时间长短并非决定性因素。

  南方周末:那什么是决定性因素?

  马忆南:亲密关系是精神控制与精神暴力产生的基础。如果没有亲密关系的存在,精神虐待的可怕后果根本不会发生。而共同居住所形成的身心紧密联结,其本身就是暴力滋生及持续并使得受害者无法脱身的原因,在这一作用机制上与传统的婚姻家庭其实无异。

  这种基于亲密关系的暴力行为,与是否发生在婚姻生活当中其实关系不大。法律在这方面的缺位,给同居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女性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这一留白更在无形之中进一步助长了男性通过暴力手段,维持父权制下所拥有的话语权,对妇女施加进一步的控制与歧视,从而阻碍女性的发展与两性平等。

  南方周末:南方周末曾就“牟林翰虐待案”刊发报道《“不寒而栗”的爱情: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你认为,该案的判决在哪些方面实现了真正的突破?

  马忆南:案件的意义在于鲜明指出了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权力与控制。只要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控制,包括精神操控,就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它还向全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信号:家暴从来不是家务事,任何亲密关系中的暴力都是违法的。

  家暴的核心特征就是高度的隐蔽性与控制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提供持续性的保护机制,也要求社会必须解决暴力的土壤。

  “自残威胁也属于精神暴力”

  南方周末:同居关系里最典型,但过去最容易被忽略的暴力是什么?

  马忆南: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类型。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精神暴力。精神暴力是加害人通过长期侮辱谩骂、贬损人格、持续威胁恐吓、限制人身或社交自由、精神操控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这些行为没有造成外伤,却足以摧毁一个人的意志。

  然而,由于精神伤害隐蔽、取证困难,以往常被忽视,甚至被简单归为吵架或性格不合。现实生活中,精神暴力的危害极大,可能引发受害者抑郁,甚至自杀。

  南方周末:普通人如何识别自己正处于精神暴力之中?

  马忆南:在一对一关系中,控制者常通过贬低、挖苦、侮辱,不断试探和突破对方底线,从不停地否定发展到辱骂、殴打、侵犯隐私,如查手机、掌控行程,要求对方唯命是从,并适时以小礼物作为奖励来维持控制。

  关系中的被控制者虽然感觉不舒服,却会反过来怪自己:是不是我不够体谅对方?是不是我的问题?这种善意如果被对方利用,就会承受日复一日的精神折磨,在持续的精神控制下逐渐丧失判断力。原本应是安全港湾的亲密关系,在“有毒”的关系里却变成了无法逃离的地狱。

  南方周末:有人以自伤或以死相逼挽留伴侣,这算精神暴力吗?

  马忆南:最高法明确,自残威胁也属于精神暴力。以死相逼是为了让对方内疚,以便继续控制对方。自我伤害不是出于爱,而是为达目的,不顾对方感受。虽未直接实施身体暴力,却会让受害者产生暴力即将落到自己身上的恐惧,从而被迫屈服、被控制继续维系关系。

  南方周末:遇到极端人格的伴侣,女性应当注意什么?

  马忆南:遇到极端人格的伴侣,一定要睁大眼睛,保持足够的警惕。有些姑娘不明白男朋友为什么有令人难以理解的嫉妒心,以为那是爱。嫉妒表面上似乎是因为爱得过深,实质上嫉妒和爱没有太大关系。过度嫉妒者很少是心中有爱的人。嫉妒是嫉妒者因极度害怕失去某个人的感情、某种地位或利益而产生的焦虑,是嫉妒者不自信和缺乏安全感的表现。嫉妒者为了控制对方,以嫉妒为借口,捕风捉影,侮辱、谩骂、殴打女朋友,甚至跟踪、限制对方行动自由。他需要借助别人对自己的态度,以证明自己的能力和价值。

  南方周末:如果你给同居暴力受害者提出一条最重要的建议,会是什么?

  马忆南:恋爱中的人不能失去独立,包括经济、人格和感情上的独立。当代绝大多数女性受过良好的教育,经济独立不成问题。但是她们有些人在人格和感情上还不习惯于独立。如果在恋爱关系中没有了尊严,什么悲剧都可能发生。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这是自我保障。爱情固然美好,但绝非人生必需。婚姻固然重要,但绝没有自己的生命和健康重要。任何时候不要放弃自我,轻贱自己。即使陷入爱情,也不要把自己封闭在一个孤立的环境,与原有家庭和朋友圈隔绝。尤其在心理薄弱时,外界的信息交流和支持往往是最及时、有效的帮助。

  受害者在遭遇家暴的时候,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一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施暴者进行治安处罚或推动刑事立案;二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三是寻求法律援助机构和妇联等组织的帮助,固定辱骂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陈雨昀   责任编辑:陈海敏  
回到首页 南方网二维码 回到顶部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简介-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招标投标- 物资采购-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维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7373397 18122015068

ICP备案号:粤B-20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