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上午,“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在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廖某某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自案发以来,此案便得到持续关注,判决结果关于量刑问题再次引发网友热烈讨论。法院随后发布“判后答疑”,从交通肇事与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别,以及间接故意这一犯罪心态的认定、自首情节的认定等关键问题给出了解答,最后还解释了为何判处死缓。
“不认可结果。”1月13日,被害男子的母亲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其将于最后期限的1月14日下午,向检察院递交申请抗诉材料,要求重新审理。
被害者家属的代理律师胡雨薇介绍,廖某某未当庭表达歉意,判决结果出来后,双方家属的情绪都比较激动,均认为判决没有达到己方预期。她分析,从目前情形看,不管是受害者一方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还是肇事者一方提起上诉,大概率都会启动案件二审。
因“鹦鹉学舌距今多少年”吵架
此案之所以引起外界关注,是因为车速过快,且发生在闹市区,引发网友讨论,数次登上热搜。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廖某某驾驶电动汽车载女性朋友,在红绿灯路口等待通过时,与朋友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心情烦躁。在等待多轮红绿灯后,廖某某驾驶车辆加速通过,并不顾朋友劝阻持续加速行驶一段距离后,看到横过马路的被害人一家三口,其中包括一名不满1岁的婴儿,廖某某随即踩刹车和打方向盘意图避让,但因车速极快而撞击到被害人,致三人死亡。案发后,廖某某先后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法院认为,廖某某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车辆极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超速行驶,造成三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述被害者母亲介绍,交警曾向其透露案件详情,事发当晚正值晚高峰,廖某某等了三轮红绿灯,其间和朋友闲聊,聊到“鹦鹉学舌距今多少年”的话题时,朋友说是4000年,廖则认为是6000年,因为观点不一致,双方发生了斗嘴。争执过后,两人陷入沉默,廖某某心生愤懑,绿灯亮后便加速行驶。
“就为这点事,这么小的问题,我儿子一家三口全没了。”被害者母亲认为,车上争执只是情绪导火索。她通过熟人打听到,肇事者出事前,工作不顺心,和父母关系也紧张。不过这一信息并未得到相关方佐证。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油门踩到底的状态下,车速达到128.96公里/小时,2秒后与行人发生碰撞,撞击时车速为107.28公里/小时。撞击前2秒,廖某某开始采取避险措施,车辆向右打方向后,向左急打方向,最终车辆在撞击发生5秒后停止。
“有打方向盘,但这是他本能地自保。”被害者母亲认为,法院提及的廖某某打方向盘的行为,不能作为其非故意犯罪的依据。
“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某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廖某某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判决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的预期均未达到。被告人家属希望以交通肇事定罪,最后法院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被害人家属虽然认可罪名,但是希望是“死刑立即执行”,对死缓不认可。
“交通肇事最多判7年,罪名比较轻,危害公共安全最多能判到死刑。”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海分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事故,而本案肇事者加速行驶并非过失,远超合理驾驶范畴,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的“判后答疑”中,对“为什么认定被告人的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以及是否有自首情节也作出了解释。对此,刘海在分析了案件公开资料后认可法院解释。
刘海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与“间接故意”相对应的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确追求“撞死他人”的结果,本案无证据证明,肇事者有这一主观意图;而“间接故意”属于虽然无明确杀人目标,但是放任危害结果,肇事者系与朋友争执后泄愤加速,明知高速行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却放任其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此外,肇事者事故后第一时间打120救人,在原地等待交警,并如实供述案件过程,满足自首的法定条件,可依法从轻处罚。
“我国死刑立即执行需满足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人身危害性极大这些条件,本案肇事者系间接故意,且有打方向盘、踩刹车的避险行为,加之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未达死刑立即执行标准,死缓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刘海认为,法院的量刑较为合理。

受害者家属曾公布出庭通知书。(图片来自南方都市报)
“间接故意”与自首情节
“我也认为这么判是合适的。”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罗杰曾接触过大量交通类案件,本案发生后,他一直有保持关注。他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披露的信息显示,肇事车辆是在高峰期人流密集的主干道路加速行驶,最高院关于这个问题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所以最终认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结论没有问题。“被告人的律师应该是希望认定交通肇事罪,这样最高法定刑期也就是7年。”
关于量刑问题,罗杰认为,站在被害方家属的角度,其不满意可以理解,但综合全案情节来看,确实没有达到“死立执”标准。他说,虽然是造成三人死亡的不幸结果,但对被告人而言,当时确实有实施一定的避让行为,而且案发后没有逃逸,构成自首情节。
“如果该案认定交通肇事,社会反应会更加激烈。如果判处死刑,则确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没有达到‘死立执’的标准。”罗杰说,社会公众对于这种案件极其痛恨的点在于,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车下冤魂,所以必须要给予极刑以儆效尤,“但我并不主张重刑主义,而是罪刑相适应”。
此外,他还解释,交通肇事的主观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是故意,而故意包括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后者即放任的故意。他认为这两者的界限不太好区分,因为这要根据被告人当时的心态来确定,但很多时候被告人的心态是模糊不定的。“刹车和打方向盘行为算是对危害结果的消极态度,不想发生。但是不能因临门一脚的应激行为,就可以推翻其整个行为的心态过程。”罗杰说,其从闹市区主干道踩油门加速行驶,心态要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认定,属间接故意,即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对此,作为被害者家属的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雨薇在提供了更多的案情细节后,表达了不同看法。“法院的判后答疑内容,基本上跟我们拿到的判决书相似度很高。”对此,她们不认可“间接故意”这一认定。
她解释,本案有一个关键情节,就是廖某某在第一次全力踩加速踏板到100%加速的过程中,其同行人员劝说要慢一点,告诉前面有人。在这种情况下,他又第二次全力踩下加速踏板,并且持续了大概7秒钟的时间。“我们认为,第二次踩下加速踏板的这个行动,实际上是在积极追求危害后果,所以我们认为是直接故意。”胡雨薇说。
同时,胡雨薇也不认可廖某某的自首情节。她说,构成自首情节的话,需要满足“主动到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关于前者,对方确实没有逃逸,事发后确实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来;但是关于后者,法院认为廖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是受害者一方认为,法院忽视了一个核心点,廖某某到案后第一时间供述的是车速只有70-80公里/小时,这与事实严重不符。
“实际上,他的车速有将近129公里/小时,这个差距还是非常大的。”她认为,对于这种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中,车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事实,是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后来廖某某的口供有所变化,但是变化的前提是,办案单位拿到了客观证据,摆到了他面前。
被害者家属申请抗诉
胡雨薇说,庭审时,廖某某只认交通肇事,不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既没有表达忏悔,也没有向受害者家属表达悔意,就是很平淡。”胡雨薇说,从廖某某被带到法庭,到宣判,再到被带出法庭,整个过程表现都很淡定、平静。“他表现得很平淡,没有什么表情,也没有什么言语。”
她说,开庭时,被害人家属听到死缓的结果之后,情绪就比较激动。“毕竟是死缓,所以跟家属的诉求差距还是比较大。”
“现在被害人家属有抗诉意愿,我们律师也会协助她,把这个材料整理好,然后在五天之内,也就是最晚下周三之前,会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2026年1月10日,胡雨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她解释,如果检察院抗诉或者被告人上诉,那就会有二审的程序,到二审,将会针对自首情节、主观故意这两个核心点,更详细地去阐述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和诉求。
被害者母亲称,廖某某一方曾找中间人传话,提出用80万元私了,希望不再追究,但被害者家属坚决拒绝,她这一方的态度很明确,要求严惩廖某某。“一家三口全没了,哪怕留下一个,我也有个念想。”
1月14日下午,被害者一方到检察院提交了抗诉材料。
刘海称,如果被告人不服判决,可以直接上诉,二审原则上不加刑,法院可选择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被害者一方,无直接抗诉权,如果对结果不满,需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抗诉;如果既有上诉又有抗诉,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抗诉有导致判决结果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