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网

  • 南方日报

  • 南方都市报

  • 南方杂志

  • 南方日报出版社

避免被性侵、虐待、转卖:精智障碍者的婚姻由谁决定?

2026-03-17 21:00 来源:南方周末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提出,当前农村部分地区出现收买精智障碍女性(精神障碍与智力障碍)为“妻”的强迫婚姻现象,这类女性极易成为被性侵、虐待、转卖的受害者。

  蒋胜男建议,开展专项行动,由多部门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农村精神、智力障碍女性强迫婚姻专项治理。建议甫一提出,旋即登上微博热搜。

  近年来,有关精智障碍人群的新闻频现。精智障碍人士的基本权利该如何保障?精智障碍女性的婚姻由谁决定、是否具备性自主权?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又该如何与精智障碍人士相处?

  为厘清以上争议,南方周末记者邀请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关键问题研究”的兰州大学教授焦若水、长期于一线帮扶精智障碍女性的江西省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主任刘玉方、中国民航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陈文涛深入探讨。

  1

  “一种悖论”

  南方周末:2026年,不少代表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关乎农村精智障碍人士的权益。目前,农村精智障碍人士的生活情况是怎样的?

  刘玉方:我们是2019年正式登记成立,主要扎根农村做“三留守”人员和困境人群的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留守困境儿童的妈妈或者姐妹是精神障碍女性。所以我们从2022年开始尝试关爱农村精神障碍女性的项目,一直到现在。

  根据我们的观察,留在农村的人大多数是没有办法出去就业,或家里有病人,或者自身各方面能力不是特别强,所以留在村里的多是经济条件较差的人。

  对于生活在这类家庭的精神障碍人士,他们只能说是吃饱穿暖,但康复等更多的需求是无法在家庭层面得到支持的,更深入、更个性化的一些服务非常缺位。

  焦若水:总体情况不容乐观,确实面临着结构性的挑战。

  第一,人口流动的“筛选效应”导致农村残疾人比例相对较高。在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中,具备劳动能力的青壮年更易进城,而近80%的持证残疾人仍生活在农村,与全国人口城镇化发展趋势形成鲜明对比。

  第二,传统“熟人社会”的保护机制在弱化。过去农村邻里间“守望相助”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随着乡村空心化,基层组织和邻里互助功能不断减弱,导致相关的社会支持和监督显得不足。原本并不突出的照料缺失、权益受损风险,在缺乏有效监督的原子化居住环境下,确实存在被放大的风险。当家庭作为第一道防线失守,而社区监督又缺位时,精智障碍女性的权益保障就容易出现真空。

  南方周末:你们遇到的精智障碍人士在农村受到了怎样的对待?

  刘玉方:我认识一位智力障碍的姐妹,她丈夫患有小儿麻痹症。他们家在村里开了一个小卖部,设有麻将桌,很多人会来这里打麻将。但我发现,大家跟他们的互动比较随意,认为他们什么都不懂。他家儿子有智力和肢体的双重残疾,其他村民就告诉小孩不要跟他玩,他是个傻子,离他远点。

  精智障碍人士智力可能不高,或精神方面有问题,但是外界的态度,他都是能够感受到的。我在工作中见到了很多精神障碍者,其实大部分都是非常老实、小心翼翼的,生怕让人感觉不舒服。

  其实,大多数精智障碍人士能够通过治疗正常地生活、社交,还能回归社区、回归家庭。但当他总得到其他人的负面反馈,他就很容易陷入自我贬低,认为自己没有能力、拖累别人,更不敢跟别人打交道了。

  焦若水:农村社会对残疾人,特别是精智障碍人群的接纳度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简单的物质兜底无法解决她们融入社区的难题。这类人群被污名化为“傻子”“精神病”的现象绝不是个案。对农村精智障碍女性,受传统婚恋观念影响,成家比不成家还是更好,“有个家(男方)要你就很不错啦!”的观点也绝不是个别的。所以不能仅仅以基本福利一兜了之,而是要坚持将残疾人具有的基本权益保障放在首位,才能逐渐消除歧视和社会排斥,否则还是会将残疾人视为包袱和负担,即使保障和服务,也是带着怜悯和施舍的心理。

  农村精智障碍人群的问题,折射的实际上是公众对残疾人的真正接纳和包容问题。比如孤独症群体在未成年阶段尚有相关政策托底,成年之后的支持政策明显不足。

  当这些群体不在自己身边时,人们很容易在道德、伦理和价值观层面表达同情。但一旦进入具体的生活场景中,对他们的排斥就会迅速显现。

  融合教育也是典型例子:班里来了一个智力障碍或孤独症孩子,学生会排斥,家长会排斥,老师也可能因额外工作压力而排斥;但与此同时,大家观看孤独症孩子的电影又会被感动,全社会又在倡导融合教育,这本身就是一种悖论。

  2 

  “更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

  南方周末:很多人都认为,精智障碍人士没有自主决策能力、无法正常社交,是这样的吗?

  焦若水:依据国家标准 GB/T 26341-2010,中国残疾人分为七大类,每类按程度分四级(一级最重、四级最轻),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是其中的两类,只是简单交叉一下就可以将精智障碍人群分成8种情况。

  其实,对于轻度的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人群,在获得康复训练和好的辅助支持服务下,完全具备融入社会、正常生活的能力。比如现在就有很多孤独症患者在烘焙店、洗车店、咖啡店就业。但对于重度、多重残疾甚至失能半失能且缺乏支持体系的残疾人,其自主决策能力缺失受到很大限制,这时候就需要更加完善的监护制度来兜底,防止其权利被侵害。

  南方周末:那么在社会支持相对薄弱的农村,精智障碍女性的出路只有婚姻吗?

  焦若水: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到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来看,全国平均家庭户规模从3.1人/户下降到2.62人/户,农村残疾人家庭也不断小型化,家庭支持功能严重弱化,对精智障碍成员的长期照料能力在显著下降。

  在这一背景下,部分家庭倾向于通过婚姻这种传统方式,尝试为精智障碍女性构建一种“替代性家庭照顾方案”,希望通过婚姻为她们找到新的长期饭票和监护人,家人就能出去务工或者离开农村。另一方面,由于农村适婚男性过剩(婚姻挤压),精智障碍女性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部分大龄男性的婚配需求。

  的确有不少家庭有精神和智力障碍女性的话,从女孩十四五岁起就会有很多人上门提亲。家庭沉重的照顾负担和相对高额的彩礼吸引下,容易形成一种合力,将精智障碍女性推向婚姻,这不仅是家庭伦理问题,更是农村社会保障不充分与婚姻市场挤压共同作用的结果。当公共服务无法完全覆盖照料成本时,家庭就可能通过“嫁女”来转嫁危机,这确实是特别需要重视的问题。

  南方周末:如何判断精智障碍女性的婚姻符合妇女本人的真实意愿?

  陈文涛: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因此,对结婚的意愿表达能力,是婚姻成立的要件,也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是否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关键。

  所以,如果婚姻登记机关通过核对书面材料或询问发现一些精神障碍影响到了当事女方对结婚意见的表达,就不会给她登记。当然,现实中更多的是精神障碍女性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此时就很难由专门机构去审查她的结婚是否符合真实意愿。

  焦若水:目前《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没有关于婚姻、性行为等认知能力的认定,现行的婚姻登记形式审查在面对特殊群体时存在局限。给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精神、智力残疾人婚姻问题带来“意愿识别难”的困境。

  南方周末:强奸罪的法条里并没有直接规定,与精智障碍者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那么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与精智障碍者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

  陈文涛:现行刑法规定了两类强奸:一类是针对14周岁以上妇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强奸;另一类是针对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

  司法实践一般认为,部分14周岁以上的精神障碍女性是不具备性同意能力的,即便其表面上作出“同意”,也可能因缺乏理解性行为意义及后果的能力、缺乏反抗能力,而被认定为无效同意。理论上一般认为,既然部分精神障碍女性无法作出有效的性同意,那么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侵犯了她的性的自我决定权或性的自由,从而可能构成强奸罪。

  我个人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因为这一部分女性的性的自我决定权或自由从未获得法律认可,至少其效力不会被法律承认,那么何来被侵害一说。

  我认为,所有类型强奸罪的保护法益可以归纳为女性不受他人性剥削的权利。在普通强奸中,违反了女性意志或未取得女性同意的性行为,也可以说是侵犯了女性不受他人性剥削的权利;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当然也属于性剥削。与精神障碍女性发生性行为是否成立强奸罪,也应当从是否存在不平等的性剥削关系的角度去理解。

  南方周末: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精智障碍者是否具备性自主决定能力呢?

  陈文涛:首先,并不是只要存在智力障碍或精神疾病,当事人就当然丧失性同意能力。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关键的判断标准是其是否具备“性防卫能力”。

  1984年“两高一部”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1989年的暂行规定则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性防卫能力”概念。这个概念意味着:并不是只要女性是精神障碍者,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一定构成强奸罪,精神障碍女性的性同意能力是可能被承认的。

  司法部2020年发布的《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提出了类似思路,更多强调怎么去判断妇女有没有性防卫能力。按照现有评定标准,判断有无完全的性防卫能力包括两个层面:首先是医学要件,即涉案人确有精神疾病、精神障碍等医学诊断。其次,还要看法学要件,也就是评定指南提出的对两性性行为的辨认能力,即当事人如何理解性行为的意义和自己的性权利等等。最后来综合评定她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这分为三个程度:有、无和削弱。

  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固然重要,但并不是唯一依据。有时存在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法院最终仍会结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实质地判断其是否真正理解性行为的意义及后果、是否具备自我保护能力,进而判断是否成立强奸罪。

  南方周末:这都是她们受到侵害后司法介入,再来判断有没有性自我防卫能力。能不能在事前评定她是否具备性自主权、性自我防卫能力呢?

  陈文涛:这类问题很难像未成年人保护那样,用年龄划出一条清晰边界。年龄有固定且明确的法界限,比如14岁就是14岁;但精神障碍的类型、程度和发病状态差异很大,有些人虽有精神疾病,却仍具备对性行为的基本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很难建立一套统一、刚性的事前标准。

  

  “让他们能够发展,而不是慢慢枯萎”

  南方周末:今年蒋胜男委员建议开展专项行动来检查农村精智障碍女性的婚姻中是否存在强迫、买卖等其他犯罪行为。你怎么看?

  刘玉方:我觉得这类提案特别好,首先在于它能让更多人开始关注这个群体。只要议题被提出,社会就会开始思考;如果还能推动一些具体行动,身边的人也会逐渐意识到,这不是某个家庭关起门来的“私事”,而是公共议题,甚至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南方周末:在农村精智障碍者的长期照料上,目前有哪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焦若水:在家庭能力有限、公众意识改变需要假以时日的情况下,扎扎实实完善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是能够解决问题最现实的选择,目前的关键是打通政策堵点,加强这类特殊困难群体保障政策的无缝衔接。

  就我目前掌握的情况,大致有几种做法。一种是由福利部门进行集中照护,把这些精神、智力障碍者纳入集中供养体系。但在实践中这种做法也会遭遇阻力,许多农村家庭不愿将残疾成员送往机构的原因在于“福利捆绑”,当残疾人从居家照护转为机构集中托养时,其享受的补贴性质会发生转换,如由个人领取的两项补贴、低保金等转为机构运营补贴,家庭就会失去这些补贴,从家庭整体收入看是不划算的,因此部分家庭由于担心家庭收入减少而拒绝送托;但留在家中,有些家庭也未必能真正把残疾家庭成员照顾好,问题在于很难通过强制手段,把残疾成员送去集中照护。

  所以还有另一种做法,就是一些民办或公办民营的托养机构。家庭把精神、智力障碍者临时送进去照料,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按月或按半年支付一定费用,请机构代为照看,等家人返乡后再接回去。这样一来,家庭既保留了部分补贴,又能在特定阶段缓解照护压力。

  除此之外,还有的地方通过就业帮扶行动,促进农村精神、智力障碍者就业增收和社会融入;还有一些地方则通过加强村残协和专职委员队伍建设,或者购买相关社会服务,来夯实基层工作队伍和服务保障体系。

  刘玉方:仅靠政府承担这类支持工作,成本很高,财政和编制压力都很重,所以社会组织、民办精神专科医院等社会力量的探索非常重要。

  南方周末:在你看来,应该如何对待精智障碍人士?这个社会还能为他们做什么?

  刘玉方:首先应当加大面向精智障碍者的社会宣传和倡导,减少公众对精神障碍的刻板印象和偏见,让更多人真正理解他们的处境与状态。社会认知的改善,是一切改变的重要前提。

  所有人其实都能感知到,一个人是真心想靠近自己、支持自己,还是只是把自己当成打趣和围观的对象。所以,当你因为陌生而害怕、因为不了解而不知如何相处时,也不必勉强自己立刻去互动。带着别扭和防备去接近,往往并不合适。

  其次,除了低保、救助等基本保障之外,还应进一步落实精智障碍者在就业、婚姻等方面的权利,支持他们获得正常的个人发展机会。不能因为其患有精神障碍,就默认他们没有工作的能力、没有发展的权利。现实中,很多人正是因为无法被正常接纳、无法进入就业市场,才被迫被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作为一个完整的人,他们同样有自我实现的需要;关键在于,社会是否愿意为他们提供这样的支持,让他们能够发展,而不是任由他们慢慢枯萎。

编辑:朱文婷   责任编辑:卢绍聪  
回到首页 南方网二维码 回到顶部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简介-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招标投标- 物资采购-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维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7373397 18122015068

ICP备案号:粤B-20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