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生群体担忧医患关系恶化。这种情绪在韩杰医生案件后迅速升温,许多医生恐惧“医闹”与“讼棍”。(视觉中国/图)
以咨询医疗纠纷为由在“大象康法”留言一周后,2026年8月13日,南方周末记者收到了“大象康法”团队的回电。
一个自称律师助理的女性工作人员韦某询问记者家属的病情,并指导记者如何去医院封存病历,“等到我们的医学专家评估病历,认为有诉讼价值,我们再见面详聊”。
“大象康法”是一家为患者方提供法律咨询的机构,主要帮助律所承接各种医疗纠纷案件。真正让“大象康法”为大众熟知的是儿科医生韩杰案。
2026年7月下旬,涉及2024年2月江西抚州一例两岁儿童死亡事件的儿科医生韩杰受到关注。在民事部分判决中,法院认定涉事医院承担85%的过错责任,向患儿家属赔偿人民币146万余元;而在刑事部分判决中,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韩杰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从事医疗行业三年。
“大象康法”正是为死亡患儿家属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其向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提起诉讼的团队。
公开资料显示,“大象康法”背后的律师团队来自云南天外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上海天外天”)。
上海天外天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分所之一。一位云南天外天律所的管理合伙人对南方周末记者透露,“目前云南和上海两地正在同时对天外天开展调查。”
韩杰案曝光后,类似于“大象康法”的机构和社交平台上活跃着的医疗律师让一些临床医生感到了压力。
北京天霜(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永泉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医疗纠纷的概念始于1990年代末。在过去,患方因为资源与信息的匮乏,而被天然地视作医患矛盾中弱势的一方。如今随着医疗诉讼法律体系趋于完善,医患角色出现微妙的反转。
在其他受访的医疗律师看来,韩杰案中,“大象康法”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并不违规,但其公众号发布大量突出理赔金额、激化医患矛盾的文章,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

“大象康法”在其网站称“只打医疗官司,只为患方服务”。(“大象康法”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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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引流
“大象康法”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介绍中均宣称,“只为患方服务”。
其微信公众号文章发布日期最早可追溯到2023年12月,以其律师团队共同办理的医疗纠纷诉讼的案例分享为主。
文章标题往往突出判赔金额、医方担责,例如6月11日发布的《致命拔牙,海南实习医生被判刑!想要医生坐牢,关键看这几点!》。
截至南方周末记者发稿,“大象康法”微信公众号已无法打开,所有文章已不可见,但仍能显示该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上海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这家公司由云南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控股,后者亦是一家专注于医疗纠纷领域、和律所联系紧密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只能提供一般的法律咨询、技术服务、广告发布等。
和“大象康法”相关的还有一个微信服务号,名为“大象康法律师团”。该服务号在发展历程中介绍:2016年起,“大象康法”团队开始专注医疗纠纷辩护领域;2021年进入公司化运营阶段,运营主体是“云南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进入平台化发展,成立天外天(上海)律所,在昆明、上海、广州、成都、重庆等地与律所合作设立办公室。
在因韩杰案受到关注之前,“大象康法”公众号曾积极地为上海天外天引流。几乎每篇微信公众号文章末尾,都会附上对其“专业律师团队”的图文介绍——全部6位律师都来自上海天外天。
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茂库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律所和律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的规管。而有的律所和律师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引流,公司这一市场主体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律师执业规范中对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规定的约束,有时会用更为激进的方式开展宣传。
例如,“大象康法”多次在文章标题中渲染医患冲突,并以此吸引潜在客户,这类行为如实施主体为律师和律所,可能违反执业管理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面临较重的处罚;但公司则仅受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的约束,约束力明显不如前者。
在招聘平台“BOSS直聘”上,云南律科发布的公司介绍称,该公司的创始人是李军。而根据公开信息,李军也是上海天外天的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另据一位接近天外天律所人士表示,大象康法就是李军的销售团队。
前述招聘文案还介绍,李军背景是法医学专业,原本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2016年,他尝试专注于医疗纠纷领域诉讼,取得成功,两年后创建了专业从事该领域诉讼的团队。2020年,李军创建云南律科,宣称是“中国医患纠纷领域的首个公司化、互联网化发展的法律服务团队”。
在韩杰案的民事判决中,两位云南天外天律所的律师是患者方的诉讼代理人,李军正是其中一位。
而在南方周末记者收到的大象康法团队回电中,自称李军助理的韦某也表示,大象康法是上海天外天律所的一个品牌,二者都由李军创办,公众号文章“基本上是我们律师在操控”。
在黄茂库看来,律所和律师应该以自身名义合规宣传自己代理的案件,而非披着公司的外衣规避管制。
律所和律师通过名义上的第三方公司吸引案源的做法,正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受到约束。例如,广东省律师协会于2025年出台规定,禁止律所、律师经营、控制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黄茂库认为,“大象康法”引起争议的是其煽动性的文章风格。“从部分公开的文章内容来看,可能会造成医护人员群体的惶恐与社会的不安,迫使更多‘防御性医疗’行为出现,最后损害的还是普通老百姓的利益。”
所谓防御性医疗,指的是医生为避免纠纷采取的诊疗行为,包括开具没有必要的繁杂检查、回避收治高危病人等。
“前两天福州一个儿科大夫跟我说,他专门在急诊的时候安了个摄像头对着自己。”曾在天津公立三甲医院当过8年医生,如今是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医疗律师的周秀龙表示,这么做的目的是为医生口头的医嘱留存证据,以应对可能的纠纷。
南方周末记者屡次尝试联系李军,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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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书与司法鉴定
优质的专家资源,始终是“大象康法”对外宣传的重点之一。
据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介绍,每个案件都会开展专家案情研讨会,这是其区别于传统律所的特色办案环节。上述云南律科招聘页面也在招聘病历评估专家,其中专职医学专家月收入可达1.5万—3万元。
而在韩杰一案中,“大象康法”出具的有利于患方的专家意见书成为争议焦点。事实上,和“大象康法”合作的两位专家仅仅是专家辅助人,所出具的意见没有法定证据效力。
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当事人申请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或出具意见书,就鉴定意见或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他们只是提供一个咨询性质的参考意见,在法律定性上视为当事人陈述,仅能作为法庭审理的参考依据,并不像网上说的那样能左右判决结果。”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勇律师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
真正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意见,应由独立第三方出具,主要有两种:一类是由案发当地的医学会组织临床医生开展的医疗事故鉴定;另一类则是法医等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开展的医疗损害鉴定。这两种鉴定模式目前在我国并存,被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双轨制”。
无论哪一种鉴定模式,鉴定人都会召开鉴定听证会,倾听医患双方的主张与依据。在张永泉看来,这场听证会的重要性不亚于庭审。“不客气地说,对案件结果起核心作用的是鉴定,而鉴定里面最核心的就是听证这个环节。”
原因不难理解:法官大都没有医学背景,因此判决时主要参考鉴定结果对医患双方的责任划分。而负责鉴定的临床医生往往十分忙碌,这时候就需要患方明确指出医院核心的医疗过错在哪儿,依据是什么,在病历的哪一页。“如果鉴定人认可,就会坐实医方的医疗过错。这才是我们希望通过专家意见所达到的目的。”
不仅是患方,医方也有权请专家辅助人“助阵”,且一般来说大医院的专家资源较律师更优。黄茂库提到,深圳有一起案件,医方请来诊疗指南的编写者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证明医方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被法院采信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对双方都是平等的,法庭最终会综合考量,但如有鉴定人资格的作为专家辅助人,不排除会增加法官的信赖程度,影响判决时的自由心证。”
从南方周末记者获取的韩杰案相关民事判决书来看,患儿死亡后,抚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抚州市医学会对患儿与抚州健强第五医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又根据原被告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委托了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在鉴定中依法对案件移送鉴定的材料组织了双方进行质证。该鉴定意见书认为抚州健强第五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56%—95%,建议75%。
而后,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专家意见书,认为本案患儿症状体征典型,诊断并不困难,及时手术治疗预后良好,医方漏诊实属不该,酌定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在本案中承担85%的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患者方的专家意见书对法官评估医方责任的比重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最关键的司法鉴定意见是由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的。
微信服务号“大象康法律师团”在介绍中称,已有主任医师、司法鉴定人等76名专家加入。
“大象康法”团队回电中自称李军助理的韦某,也向记者证实了专家咨询的环节存在:患方支付2000元,可以由医学专家对病历进行评估,只有具备诉讼价值,律所才会接下代理。而这也是单独成立大象康法团队的原因之一。“我们每办一个案子,都会有专家介入。参与办案的专家是不能入驻律所的。”
法律没有禁止专家辅助人收取当事人报酬,也没有禁止其存在偏向性。“专家受了当事人的委托,肯定要说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在指出对方过错时也会依据‘就高’原则。”张永泉表示,医患双方可以自由陈述意见。至于是否采信,如何采信,是法官与鉴定人的课题。“在韩杰的这起案件中,案子是法院判的,律师只是促成了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大象康法”的运营主体——云南律科招聘医学专家,职责之一是对病历进行评估。(“BOSS直聘”页面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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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上前台的医疗律师
根据全国律师职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2016年11月开始执业的李军,成为律师的时间尚不满10年。而在张勇的观察中,这10年正是医疗纠纷法律体系趋于完善,相关案件数量显著增长的行业高速发展期。
从患者维权难到诉讼有法可依,医疗纠纷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中至少有三个关键的时间节点。
第一个节点是2002年。这一年,得益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遇到医疗纠纷的患者从以往只能向医院协商索赔,变为可以依靠医疗鉴定与诉讼伸张权利,拥有了正规的维权途径。
然而,2001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医院需要在医疗纠纷中承担举证责任,主动证明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这种“自证清白”的要求使得医院在医疗纠纷中陷入不利局面,也降低了患者起诉医院的门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历年统计报告,从2004年到2010年,全国医疗损害诉讼的数量翻了近一倍。
第二个节点是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设立医疗损害责任的专门章节,统一了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并通过“过错责任原则”降低了患方维权门槛。根据该原则,只要医院有“过错”且造成“损害”,无论是否达到“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医院都要赔偿。
“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发生变化了。”张永泉表示,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患方需要主动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和医疗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这对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一般患者而言,极其困难。
于是,专业的医疗律师应运而生。他们中的许多人拥有临床医学背景,可以帮助患方调取病历,联系医学专家,找到医方的过错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庭审和鉴定听证会上清晰陈述。
第三个节点是2017年—2019年。这期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鉴定程序、举证规则、过错推定原理划分等内容做出细化规定;国务院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鼓励医患双方通过医调委的调解化解纠纷。
医调委的全称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第三方调解员组成,旨在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医患双方矛盾,目前已经覆盖全国绝大多数地区。
在张勇看来,这些规定的出台补全了医疗纠纷法律体系最后的拼图。“现在有‘医调委’在前端通过非诉调解化解大量纠纷,医责险在后端为医疗机构兜底,患者的维权途径也是通畅的,这体现了国家医疗法治建设的实质性进步。”
医疗法律体系越是健全,医疗律师的作用也越凸显。张永泉认为,医疗律师并非激化医患矛盾,而是在医疗损害发生后,帮助法官和鉴定人快速了解诊疗过程,锁定医疗过错,维护当事人权益。
不少医护人员脱下白大褂,加入医疗律师的队伍。在大象康法宣传的6位上海天外天律师中,有3位毕业于医科大学。黄茂库所在的广东省律协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委会的人数也在近5年翻了一倍,约一半的委员会成员都有医疗背景。
云南律科在招聘文案中介绍,“公司经过一年的运营,2021年营业额达到了近4倍的增长”。而大象康法也在宣传文章与视频中介绍称,2023年赔付总额已超过5亿元等。
“我们采取半风险代理的收费模式比较多。”自称李军助理的韦某在电话中表示,“也就是前期会有一笔费用,后期再根据拿到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去提点,基本上在1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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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离刑责有多远
在受访律师们看来,韩杰一案本应有机会避免走向刑事程序。
张永泉认为,在得到抚州市医学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后,韩杰就应该考虑到此案由行政处罚转向刑事起诉的可能性,着手进行准备。此时,韩杰供职的医院是否伸出援手,对案件的走向十分重要。
“医院可以帮助医生安排一个辩护人,也可以召集其他医生讨论未来的抗辩要点,为他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或可积极争取患者方谅解,通过主动调解的方式力争防止案件进一步恶性发展,促进医患矛盾缓和。”张永泉表示。
“韩杰这个案件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是,在刑事控告后,韩杰医师为什么没有主动向‘娘家人’医师协会求助?”黄茂库表示,中国医师协会设有法律事务与维权部,职责之一是为医师维权,并设有天士力医师维权救助专项基金。
2012年福建长乐一名产妇产后死亡,值班医生李建雪被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她向医师协会提出救助申请,中国医师协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多次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向法庭申请多名妇产科专家出庭作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历经八年司法程序,她最终于2020年由福州中院终审改判无罪。
在受访律师看来,韩杰案中,患儿未经尸检就由鉴定人推断死因,进而触发医生的刑事责任,这一做法并不严谨。
黄茂库表示,刑事和民事不一样。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即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即可。这意味着对死因推断的条件更加宽容。
但即使如此,仍有许多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因没有尸检报告而败诉。黄茂库也曾在代理医方的时候,以死亡原因不明确为由,不同意鉴定机构推定死因,最后患方败诉。
而到了刑事案件,死因鉴定更加重要。周秀龙表示,刑事诉讼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需要达到百分之百,否则就应当对被告进行无罪推定。这即指疑罪从无原则。
“患者家属以医疗事故案由去报案,如果没有尸检报告,公安一般不会受理。”他表示,未对患者进行尸检就对医生进行刑事追责,属于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的个案。
医生群体担忧医患关系恶化。这种情绪在韩杰医生案件后迅速升温,许多医生恐惧“医闹”与“讼棍”。
周秀龙表示,韩杰案中,真正让医生们心有戚戚焉的,并不是以医院方面赔偿146万元告终的民事部分判决,而是导致韩杰锒铛入狱的刑事部分判决。但在实践中,真正被判医疗事故罪的例子少之又少,“罪名诞生近30年来,在裁判文书网上可查询到的案例只有几十例。”他希望医生们不必对韩杰案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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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激增,医生“护身符”何在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5年公开数据显示,全国医疗机构年均投诉量较十年前增长近三倍。
另据医疗自媒体“医法汇”对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书的统计,2024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总计3934件,比2023年案件数量增加了77.29%。
虽然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文书并不全面,但医疗律师们也感到医疗纠纷案件数量正逐年增加,黄茂库曾从广东某地的医调委了解到,当地2025年申请调解的案件数量是2022年的两倍有余。
黄茂库总结了案件量上涨的几个外部因素:随着大量律师通过自媒体分享成功案例,有经历相似的患者看到之后也想尝试维权;患者上传病历给AI询问是否能打官司,而AI会给出他们希望得到的答案;也不乏患者受经济利益驱动,黄茂库曾遇见患者“希望找医院算十几年前的账”。
在张永泉看来,即便医疗法律的体系逐渐健全,医方仍然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举例来说,患方在纠纷发生后需要病历来证明自己遇到的问题,而如此关键的证据是由医方书写、保管的。
“患方与医方之间存在极端的信息差,患方律师的角色就是填补这一鸿沟。”张永泉表示,“直到今天,这个差距还远远没有拉平。”
而在同时担任过患方与医方律师的张勇看来,当前患方的律师团队业务能力整体优于医方团队,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应诉压力。
据张勇介绍,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是外部聘请的法律顾问,多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由于预算有限,一位医方法律顾问可能同时服务多家医疗机构,导致其对单一医疗机构的专注度与深度有限,相较于深耕医疗纠纷细分赛道、专注个案攻坚的患方律师,整体存在明显的差距。
南方周末查询到的一些招标公告中,医院对法律顾问服务的预算与医院等级和所在城市的规模成正比。例如,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预算为5万元/年,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中标金额为15.5万元/年,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中标金额为16万元(不包含诉讼代理服务)/年。与患方律师采取赔款比例分成的支付模式相比,医方法律顾问的收入确实逊色一些。
除了公立医院事业单位的属性使然外,待遇差距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律师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张勇表示,在鉴定听证会之类需要医学知识的场合,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生就能胜任专家角色,忽视专业律师的程序价值。有时,医疗机构甚至不会安排医方律师出席鉴定听证会和庭审,仅安排医务科工作人员参与诉讼程序。
这种对医学知识的自信可能导致医方对法律程序的忽视,“比如医院觉得自己做了某个检查或治疗,但病历上没有记录,这不仅就违反了病历管理制度,还可能直接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过错推定。”张勇举例道。
虽然医疗损害案件中的被告是医院,但诉讼的压力也会传导到医生,严重情况下会改变一位医生的前途。
周秀龙表示,首先医院会将扣除保险金的赔款,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到科室和当事医生身上,不同医院采取的比例不同。有的是“7—2—1”,即医院支付70%,科室支付20%,医生支付10%。周秀龙以前所在的医院则是“4—3—3”,此外还可能伴随降级、不得评优、不得晋升等处罚,“一个大夫出现医疗纠纷了,至少两三年睡不好觉”。
在“医法汇”的统计中,骨科、妇产科与急诊科所牵涉的医疗纠纷是最多的。张永泉认为,骨科纠纷多的原因在于医疗过错容易分辨,而妇产科和急诊科则本身就更易产生不良后果。
在与医生交流时,张勇也能体会到他们的忙碌与不易。作为律师,他建议医生们一定要认真书写病历。“在诉讼中,病历是证明诊疗过程的金标准。它就是保护你一生的护身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