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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还是毒品?女子网上转售父亲遗留止疼药一审判贩毒罪

2023-11-15 20:25 来源:南方周末 刘怡仙

  买家:“我是以前溜过冰,现在买不到了,用这些药代替。”廖华:不知道“溜冰”是什么意思。

  律师提醒,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不允许私下转卖药品的;转卖管制药品涉刑,转卖一般药品情节严重也涉刑。

  买替代药品时主动暴露自己吸毒的做法并不常见,廖华怀疑对方是“钓鱼执法”。但目前并无确切证据。


2023年7月,廖华在病友药转群发布的药品照片。受访者供图

2023年7月,廖华在病友药转群发布的药品照片。受访者供图

  近日,广州女子廖华(化名)因涉嫌贩毒遭遇山东警方跨省追捕事件引发关注。廖华一再陈述,她以260元转售的镇痛药品是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她本着节约不浪费的想法,在病友群里转药,并不知道这是“毒品”。

  山东省阳信县法院一审认为,廖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廖华说,一审宣判后,她越想越委屈。此前她只想到自己售卖处方药违反法规,但没想到是“贩毒罪”这样重的刑事罪名,而她的工作是行政会计,犯罪污点将极大地影响她的职业发展。廖华选择上诉,2023年10月底,此案二审在滨州中院开庭审理,目前未宣判。

  11月13日,滨州中院该案的承办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法院将会按法律规定进行调查,调查方向及进度在审判结束后才能公布。

  既是药品也是毒品

  廖华称,自己售出的药物均是父亲生前服用剩下的。廖华父亲因患直肠癌晚期,治疗期间经常骨折,疼痛得厉害,医院开具了不少止疼片,类型也很多。父亲病重逝世后,廖华不知如何处理余药。

  2023年7月,廖华通过病友介绍进入一个“病友交流余药转让群”,将父亲剩下的治疗新冠、关节疼痛等15种药物摆放到一起,拍照发到微信群。当时群里昵称“小王”的人很快加上廖华并私信,询问购买盐酸曲马林及泰勒宁这两种药品。

  廖华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出事后,她注意到群里虽然经常有人转药,但是大部分为抗癌、化疗药物,较少出现止疼药。而她以260元转售给小王的三盒盐酸曲马林及两盒泰勒宁,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023年7月14日,小王收到这一快递后,便开车前往当地派出所,反映其在网上未经处方就买到了国家管制药品,“这些都是麻精药品,也可以算是毒品”。警方对其询问笔录显示,小王是山东阳信县的吸毒人员,以前“溜过冰”(吸过冰毒),想用这些药替代。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建彬长期代理毒品犯罪案件,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国家毒品管制对象除了海洛因、冰毒、大麻等传统毒品以外,还有一类“麻精药品”,兼具药用属性和毒品属性。

  汤建彬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不是“毒品”,首先要看该物质在不在国家列管的麻精药品名录里,即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南方周末记者查阅发现,这些名录是动态更新的,例如咳嗽药水里的可待因是一种镇痛药物,但由于其成瘾性,早在2000年就出现了咳嗽药水滥用成瘾的情况。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系列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适量销购”“监控流向”;2015年,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

  此次廖华转卖的盐酸曲马林是一种中枢性镇痛药,多用于各种术后止痛,癌痛、分娩痛等治疗。过量使用可引起心动过缓、抽搐、呼吸抑制及昏迷,具有成瘾性。2008年,曲马多(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以及可能存在的异构体)已被列入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但曲马多的复方制剂,则是在2023年7月1日才列入二类精神药品。

  廖华转卖的另一种药物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属于羟考酮的复方制剂,也是临床上被广泛运用的止痛类药物,于2019年9月1日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2023年7月1日后,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和非药用类麻精药品品种已达456种和2整类(芬太尼类物质和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列管”意味着盐酸曲马林和氨酚羟考酮具有毒品和药品双重属性。“首先是药品属性”,汤建彬解释,这些麻精药品被列管并不自动等同于毒品,只有流入非法的毒品市场或被吸毒人员吸食的情况下,才会变成“毒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26日印发的《2023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相关规定,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昆明会议纪要,“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私自经营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

  因此,廖华是否在明知对方是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出售盐酸曲马林及氨酚羟考酮,成为该案的关键。

廖华与购药者的聊天记录。受访者供图

廖华与购药者的聊天记录。受访者供图

  是否“钓鱼执法”?

  在网购药物过程中,小王曾暴露自己是吸毒人员。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小王曾说:“我是以前溜过冰,现在买不到了,用这些药代替!现在还有点瘾!太难戒了。”廖华没有立即回复,小王后续又提到:“我不是病了,我以前玩音乐抽大麻,现在不好找了!用这个药代替它!”

  廖华辩称,她并不知道“溜冰”是什么意思,对于盐酸曲马林和泰勒宁,也一直停留在止痛药的认知层面。她并未在意小王说的成瘾、难戒等字眼。在寄出药品后,她还建议小王如果有疼痛,可以试一下中医的针灸,这是她此前照顾父亲时的止痛经验。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成晨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明知“毒品”。廖华上述说法可以作为辩护理由,但客观上廖华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且其转卖的是父亲自己使用过的药,她对药效是十分清楚的,甚至可能在医生开药过程中对管制处方药性质有一定了解。要认定其“不明知”是毒品,还需看进一步的证据材料,以及法官的裁量。

  据廖华提供的另一份聊天记录,她还给一位已手术的胃癌患者转赠了芬太尼止疼贴,对方表示感谢。廖华称自己本意是病友互助,不是专门卖药。

  而在该案案发一个月后,曾联系廖华买药的小王,再次在微信群中想要加转让药品的群友。廖华注意到,该群友转让的药物合照里也包含盐酸曲马林缓释片。她怀疑此人在“钓鱼”。

  汤建彬分析,吸毒人员在转药群里购买替代药品时,主动表明自己吸毒的行为不大符合常理。而在本案中,这几句话恰恰构成了廖华犯贩毒罪的关键。需要考量这一做法是否有“犯意引诱”的嫌疑,即当事人本身没有这个犯罪意愿,特殊人员诱导其犯罪。

  根据昆明会议纪要,隐匿身份人员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材料应予以排除。排除上述证据后,在案证据达不到认定被引诱人有罪的证明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但目前,廖华质疑的“钓鱼执法”并无确切证据。在相关笔录中,举报人是主动开车到派出所报案,并未提及是警方线人等身份。南方周末记者数次联系小王,未获回复。11月13日,阳信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案件正在二审,相关信息不便透露。

  付成晨提醒,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不允许私下转卖药品的;转卖管制药品涉刑,转卖一般药品情节严重也涉刑,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也会面临行政处罚。

  在病友群里,有人转发了廖华的案件报道后,群公告上写到:“各位病友、病友家属,止疼药国家严格管控,含有毒品成分,私自交易买卖,属于违法犯罪,轻者拘留取保候审,重者判刑,敬请大家遵纪守法!”

  南方周末记者 刘怡仙 南方周末实习生 杜逢

编辑:倪仕轩   责任编辑:陈雨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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