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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上班“摸鱼”被领导辱骂,法院判侵犯人格权

2023-11-17 15:09 来源:南方周末

  “总算迎来一个还算好的结果,我辈年轻人的人格不得被侵犯!管你什么领导,我要整顿职场!” 2023年11月8日,“00后打工人”万伊健在社交平台上写下这段话。

  万伊健曾供职于江西省南昌市一家考试培训公司,因在办公室打游戏被直属领导发现,在随后的沟通中被辱骂。

  觉得受侮辱的万伊健将直属领导告上法庭。2023年10月25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万伊健的领导向他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元,理由是侵犯了人格权。

  自从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后,全国法院受理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就大幅增长。2021年,民法典施行的第一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同比增长19.2%。

  一审宣判后,万伊健和其原领导均未上诉。万伊健称,判决已经执行。

  先报警,后起诉

  2022年8月,万伊健进入南昌市一家从事教师招聘考试培训的公司。

  2023年6月初,是学员考试结束后的淡季,万伊健有时会在上班时间“摸鱼”。有一天早上,万伊健打游戏被顶头上司刘某抓了现行。

  刘某给了他两个选择,一是主动离职,工资结算到当月15日;二是公司直接辞退。万伊健向南方周末记者提供的该公司管理条例显示,上班时间打游戏对应的惩罚是罚款,而非辞退。

  万伊健称,他要求刘某正式出具辞退的声明,刘某让他等着,第二天刘某没再提及此事,但安排万伊健交接工作。

  (2023)赣0104民初4464号判决书记载了刘某向法庭陈述的辱骂经过:2023年6月7日,刘某发现万伊健仍未将工作机交接给另一名员工,且在上班时间未到岗,他认为万伊健态度恶劣,在电话中对其辱骂“他×的”。2023年6月18日,刘某还在微信群中对万伊健说,“最适合你的工作可能是去坟场念悼念词”。

  认为自己遭到侮辱的万伊健报警。在警察调解过程中,刘某承认了辱骂事实,同意道歉,但一直未履行。万伊健后来再次报警,民警建议他起诉。

  万伊健回忆,他随后去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刘某,但因案由不当、缺少被告刘某的部分信息,法院未予受理。

  整理了此次冲突的音频和截图证据后,万伊健聘请律师给刘某发了一封律师函,刘某仍无反应。

  2023年8月,万伊健重新起草了起诉书,在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以损害人格权为由将刘某起诉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刘某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1000元,并正式、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9月13日,法院正式立案。

  根据民法典,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023年10月25日,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对万伊健的言语均系“明显具有侮辱性的语言进行评价”,“亦属于侵害原告的人格权”。

  法院最终判定,刘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名为“南昌××群”的微信群中公开向万伊健道歉(内容不少于50字),或将道歉声明(内容不少于50字)张贴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司办公室内或走廊不少于三日,并向万伊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元。

  侵犯了人格权还是名誉权?

  万伊健胜诉一事在社交媒体迅速发酵。除了支持“打工人”维权的评论外,也有声音认为,长此以往,职场中的上司将人人自危。

  在职场上下级的交流中,如何界定上司的言行失范?评价下属的工作和人格权侵权的界限在哪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对南方周末记者分析,斥责和侮辱是不一样的。针对具体的事情对员工提出一些要求,或者提出一些下属应该承担的工作职责,是可以的。领导可以用比较严厉的语言指出下属的错误,“但是不能带有对下属人格的侮辱”。

  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显示,从2016年开始,“人格权纠纷”在民事一审案件中开始作为一个单独类目进行统计。

  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长19.2%。王卫国认为,这一趋势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有关,民法典将人格权的法律规定独立成编。

  2023年4月底,南京中院发布的南京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上司辱骂下属被认定为侵害人格权的案例。

  陈某于2017年3月入职某奶茶店。2021年11月2日,陈某在工作群中询问底薪等问题,奶茶店经营者王某则在微信群中多次辱骂陈某:“听不懂人话?你脑子不好使!”“身体不好洗洗睡!别整的像装病一样。”

  三天后,王某组织员工开会,以陈某在工作群中询问个人薪资、违反店铺规定为由,将陈某由副店长降为实习服务员。二十天后,陈某以遭受经营者无故辱骂,被拖欠工资为由,诉至南京秦淮区法院要求补发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秦淮区法院认为,经营者公然对劳动者语言侮辱、谩骂的行为实际已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最终支持了陈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诉请。

  以“人格权纠纷”“领导”“下属”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可以检索到起始于2018年的26篇文书。这26篇文书中,涉及上下级冲突的案件共有6件,原告均为下属。

  综合公开的司法文书和媒体报道的同类案例,领导辱骂下属事件中,下属胜诉的,法院审理通常认为领导的行为构成侵犯人格权的居多,仅有个别案例中的侵权类型为侵犯名誉权。

  同样是辱骂,为何会被认定为不同的侵权行为?

  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学教研中心主任赵晓舒分析,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侵权造成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一般构成侵犯名誉权,“如果私下场合骂,因为没有在公众场合,没有其他人知道,就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辱骂行为本身是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一般人格权去保护。”

  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

  本文首发于南方周末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文|南方周末记者 翟星理

  南方周末实习生 黄心语

  责任编辑|钱昊平

编辑:卢绍聪   责任编辑:于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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