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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离婚”17年:公安证明信写着“有配偶”,判决书却显示早离了

2026-08-17 22:26 来源:南方周末

  直到2025年卷入一场房产民事纠纷,北京人朱兰(化名)才发现,自己早在17年前就被“离婚”了。

  判决出自千里之外的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08年6月,与她分居多年的丈夫晏某在那里起诉离婚,法院以缺席审理的方式判决准予离婚。可朱兰向南方周末记者称,自己从未参加过这场诉讼。她也不明白户籍和长期居住地均在北京的自己,为何会成为侯马市人民法院离婚案中的被告。

  判决书中认定的细节进一步加深了她的疑问:其载明的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分居时间,与她的经历明显不符;晏某提交给法院的结婚证上,女方照片也并非她本人。

  17年后,朱兰试图推翻这份生效判决,却发现这条路远比预想中艰难。

  两审法院均驳回

  2024年6月,朱兰因涉案房屋与开发商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为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合法占有权,她在丈夫晏某的安排下委托律师准备诉讼材料,并提交法院。就在这一过程中,她在案卷材料中,看到了上述那份2008年的离婚判决书。

  判决书原件显示,晏某与朱兰于1995年10月登记结婚,1996年9月生育一子。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2001年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2008年12月31日,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认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这些叙述与朱兰的记忆几乎处处相悖。她回忆,自己与晏某1980年在北京市东城区文化馆相识,于1982年4月登记结婚。一份从北京市西城区档案馆调取的材料显示,两人于1982年4月21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处理的结果为“准予登记”。

  “当时我母亲不同意,我是偷偷拿户口簿出来跟他领的结婚证。”她说,婚后,两人一度感情不错,育有三个子女,早年在东单附近摆过冷饮摊,后又租门市卖过服装。直到2012年初,双方才因矛盾分开居住。

  此后,朱兰先暂住亲属家中,后搬至北京市西城区婆婆的房子里。虽然两人不再共同生活,但仍有联络,“他需要吃什么喝什么,开药看病,很多事情还是我在管”。

  而让朱兰进一步产生疑问的,是判决书中“朱兰”的身份信息。

  朱兰说,最初她拿到的判决书复印件里,记载“朱兰”的出生日期为2月16日,而她本人生日是3月6日,“我当时觉得,这个人不是我”。之后,晏某又拿来一份修改过的材料,出生日期变成了她本人的信息。两份复印件内容前后不一,让她开始怀疑这份判决的真实性。

  为核实此事,朱兰决定在北京起诉离婚,并委托律师前往侯马市人民法院调取卷宗。委托律师调卷后,她发现,晏某当年向法庭提交的核心证据只有一份结婚证,发证时间为1995年10月4日,与她的记忆并不相符;证件上的照片也并非自己本人。她更加确信此前的离婚诉讼“有猫腻”。

  2025年12月,她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晏某,请求判令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13套房产。

  但诉讼之路并不顺利。

  2026年2月,丰台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侯马市人民法院2008年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朱兰随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婚姻登记档案、户籍证明等材料,试图证明2008年离婚案件中的“朱兰”并非本人。其中,公安机关于2026年4月出具的证明信显示,朱兰目前的婚姻状况仍为“有配偶”。

  2026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法院认为,朱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08年离婚案件中的“朱兰”不是她。

  “结婚证上的女人不是我”

  最刺痛朱兰的,是案卷里由晏某提交给法院的那张结婚证。照片上的女人,并不是她自己。她怀疑,照片中的女性是与晏某当时关系密切的王华(化名)。

  她提供的一段录音中,儿子拿着卷宗中的结婚证照片追问晏某:“您提交的那个结婚照,照片是不是王华的?”

  南方周末记者获取的音频材料显示,面对儿子的质问,晏某在录音中承认,结婚证上的照片并非朱兰本人。“她照片不给我,怎么办?我只能用一张别人的照片。”他称照片是从山西当地一家照相馆找来的,“那个人可能跟王华长得比较像,但不是王华。正好巧了,胖瘦跟王华差不多,但不是她。”

  2026年8月7日,南方周末记者就证据信息不一致向晏某核实时,对方反驳道:“她是胡说八道。法院不核实清楚,能作出判决吗?”

  关于当年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晏某称,2007年前后,他的老丈人发现朱兰与他人有暧昧往来,派出所民警夜间巡逻时在公园里发现两人并带走,朱兰随后被教育释放。事发后,自己曾寻找朱兰,但她东躲西藏,到了侯马市居住,因此选择在当地起诉离婚。

  “你没在那儿住,人家怎么可能给你立案?”至于朱兰在侯马市住了多久,晏某并不清楚。他还称,2008年起诉前,双方已沟通过离婚事宜,并签过房产分割协议。

  吊诡的是,2008年的离婚诉讼里,朱兰并未出庭。案卷材料显示,法院受理后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被告朱兰经公告传唤未到庭,遂缺席审理。

  但根据朱兰的说法,她当时就住在北京,从未接到过法院的传票。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公告送达有严格的法定前提:“公告必须要穷尽一切送达手段,包括户籍所在地、以前诉讼中留存的送达地址,都无法送达之后,才能采取公告。”

  缺席意味着,晏某提交的证据无法经朱兰当庭质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就显得更为重要。

  朱兰代理律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此前调取的侯马市人民法院案卷为完整卷宗。就现有材料看,晏某向法院提交的仅有其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未见其他能够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夫妻感情破裂等事实的证据材料。

  林小明指出,离婚诉讼立案阶段,法院通常先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原告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原被告身份以及婚姻关系的基本材料;如果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还应随诉请提交相应证据。

  他表明,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感情破裂,就要有证据来证明,比如分居满法定期限,或者被告存有家暴、吸毒等情形。仅凭原告单方陈述,肯定不足以认定。”

  法庭审理笔录显示,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仅询问了原告晏某相关情况,并无出示证据的环节。

  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法庭调查应当包括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则进一步要求,审判人员审核证据时,应当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等;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林小明表示,被告缺席时,法院同样需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被告没法质证,法院至少要审核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具体到本案,结婚证本身就是需要核验的证据。林小明举例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法院应核验身份证的真伪和有效期;提交结婚证,也应核验结婚证的真实性,并比对证件照与本人照片。“如果比对两个人的照片,用普通肉眼就可以看出不是同一个人,那么就是有问题的。”

  在他看来,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又系被告缺席审判,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直接判决离婚。

  据悉,该案承办法官已去世。南方周末记者向侯马市人民法院询问当年其他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法院称相关人员均已退休,无法提供。

  目前,朱兰已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申请再审。代理律师称,根据民诉法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无法申请再审。他们已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有关材料。2026年8月6日,法院向代理律师表示,将调查相关情况后再作处理。

编辑:林涛   责任编辑:于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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