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社保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一直以来,社保处罚各地的裁量指标不一,“新规主要还是拉平执法底线”。
“需配套纾困政策,避免刚性执法带来企业倒闭风险”。
2026年11月1日起,《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下称《基准》)将正式实施。9月28日文件发布后,关于社保欠缴处罚标准全国统一的话题引起热议。
《基准》第30项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被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档,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欠缴不满50万元,或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且占应缴社保费不满30%的,为一般情节,面临一倍罚款;欠缴500万元以上,占比30%以上的,为严重情节,面临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介于二者中间的,为较重,罚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这是社保欠缴行为首次被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向运华对南方周末记者解释,此次处罚裁量的全国统一,并非修改法律罚则,而是明确此前就有规定的一到三倍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尺。以欠缴金额、欠费占比双指标划分为三档,旨在统一社保入税后的执法规则,稳定市场主体预期。
社保入税
此前,社保欠缴的处罚依据是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
其中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谁负责罚款、以什么标准执法,并不明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12年发布的一则社会保险法释义中提到,这是因为各地社保费用的征收机构不同,有的是社保经办机构,有的是税务机关。社保经办机构是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因此,如果是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向运华解释,这是中国社保征缴的“二元体制”。
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社保的征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
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将社保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当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解释,改革社保征收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征缴管理,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收成本。
此后几年经历了逐步划归的过程,到2021年1月,在国家税务总局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时任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介绍,社保已全部实现由税务部门征收。
“征收入税后,就面临统一执法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房连泉对南方周末记者说,社会保险法虽规定了一至三倍的处罚范围,但各地执行标准和力度不太一样。《基准》明确了执法的尺度,这也反映出,社保征缴长期不太规范的问题。
向运华提到,一直以来,社保处罚各地的裁量指标不一,有的地方会按欠费时长从重处罚。
南方周末记者检索发现,北京、安徽等地就是以欠缴行为持续的时间为准;山东招远则主要看企业在被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多久仍不改正。
向运华说,不同地区,罚款启用的概率也不同,还可能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补缴投诉时效口径也有差别,困难企业欠费处置的政策也是各地自行制定,不利于营商环境的平衡。
“二元体制”
“统一裁量面临一个制度上的缺陷,”研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爱青对南方周末记者分析,“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保登记、人员增减,以及社保费用的基数核对。税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掌握着劳动者个人工资等数据,但这些数据在两者之间可能是不一致的。”
向运华也提到了这一点,“新规抬高了拒不补缴的惩戒成本,增强了企业参保的威慑,但仅解决罚多少的问题,无法解决欠缴发现难、基数核实难、财产执行难等问题”。
他认为,发现核实,要依赖税务与人社的数据共享、交叉稽核。
2026年5月,辽宁省税务局在答复一位政协委员关于《厘清社保与税务部门职责边界,破解维权推诿难题》的提案时表示,总局已启动社保费征管环节的稽查试点工作,聚焦企业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不实的风险疑点,探索将社保费纳入稽查工作路径,省税务局将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精准监管。
谁会受到明显影响?
统一裁量意味着全国普遍加重处罚吗?
“社保费征收毕竟和税不一样,虽然都是强制的,但二者性质不同。”房连泉分析,社保费是个人和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税收是国家强制征收的财政收入。不过,标准统一,总体还是会加大对企业的威慑。
向运华认为,新规不改变法定缴费费率,合规企业用工成本不变;长期少缴、漏缴企业的违法预期成本会抬升。
不过,规则不单独设置恶意欠费认定条款,按有关从轻减轻规则可以区分情形,困难企业可提交证明争取从轻,同时可走社保缓缴程序缓解现金流压力。
他认为,“新规主要还是拉平执法底线”。
具体来看,过去执法宽松的地区,拒不补缴,最低是一倍起罚,对这类地区的约束会明显收紧。在单纯按欠费时长从重处罚的地区,反而会减轻长期小额欠费企业的处罚压力。
受冲击较大的,主要是既往社保执法宽松区域的企业、大额高占比欠费企业、瞒报基数的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以及跨区域集团企业。当前经济环境下,薄利的中小微企业面临合规转型压力。
在房连泉看来,《基准》只是对企业不交社保的处罚,但社保费是跟着工资走的,有一些企业是欠薪、欠社保,要考虑如何联动保障劳动者权益。还存在一些受影响大的企业,可能会从正式雇员转向灵活用工。
向运华认为,长期看,裁量的统一,有助于压缩违规企业的竞争优势,为费率优化创造条件,但需配套纾困政策,避免刚性执法带来企业倒闭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