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由何海宁使用AI工具生成
刘某某的生命不幸止于25岁,结婚4年,留下了一个近3岁的孩子。
2025年8月21日晚,丈夫金昊醉酒回家殴打刘某某的头脑,使其重伤,次日确认死亡。孟村县公安局通报称,经法医检验,刘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刘某某的弟弟曾在社交平台表态:不收赔偿金,不出具谅解书,金昊必须得到公平公正的惩罚。其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暂不便受访。
刘某某家属在12月9日等到了答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金昊处死刑,金昊母亲因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2个月。
资深婚姻家事律师、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金某施暴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对受害人进行多轮严重殴打,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
作为刘某某家属的代理律师,李莹参与了本案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及部分法院审判阶段的代理工作。她提到,多数受害者因“家丑不可外扬”观念,害怕报复或求助无效而未报警,未保留证据,导致案发后难以认定长期家暴史,同时应提升公权力机关干预的有效性,避免“各打五十大板”或消极处理,防止变相纵容施暴者。

李莹。受访者供图
“会对类似案件起参考作用”
南方周末:这个结果符合受害人家属的预期吗?
李莹:从受害人家属的角度来讲,是希望判金昊死刑的。家属曾经也问我们,金母是不是构成包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本身量刑不是很高,比包庇罪要低。金母这个事情性质是很恶劣的,但依据事实和法律,她是不符合包庇罪构成要件的,我们也给受害人家属做了解释。
南方周末:你之前有提到,此前婚恋纠纷引发犯罪通常“少杀慎杀”。
李莹:我最开始看到这个案子时,也有担心。过往报道中,包括我们办理的很多类似的案子,因为认定为感情纠纷,最后判了死缓。但我告诉受害人父母,如果从施暴手段、情节后果来看,我觉得他就应该判死刑。最后还是判了死刑。
在公安侦查阶段,我也把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办理过的相关案例起诉书、判决书发给办案机关参考。我近两年办理的两个杀妻案,最后都判了死刑,现在都已经执行完毕了。但有一起预谋割颈的案子,被认定为情感纠纷,一审判了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南方周末:从“少杀慎杀”到“从严处理”,这类案件的判决为何呈现出不同倾向?
李莹:这类婚姻家庭案件“慎用死刑”,是因为在之前相关的司法解释里,有一个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有提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一般就用了这条规定。
但这个规定后面还有一句话,“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也就是说,如果损害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且影响很重大的案子,还是应当进行从严处理的。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里面提到,对这种损害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是要从严处罚的。但是这个从严处罚的意见很少被适用。
南方周末:本案对于其他同类案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吗?
李莹:我觉得在家暴相关案件中,它可能会是非常重要的案件。2015年我办理的姚某以暴制暴杀夫案,首个适用了刚才提到的两高两部的意见,当时那个案子也结合专家证人意见,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最终姚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这个案子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家暴典型案例。
这个案子最后是这样的判决,我个人觉得,它在涉家暴案件中应该也会是非常有影响力、非常典型的案例,会对未来类似的案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平均被家暴35次才选择报警”
南方周末:金昊存在长达4年的家暴前科,调取收集相关证据存在哪些困难?
李莹:在这个案子里,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证据其实并不多。一是当事人没有进行过报警,也没有去向妇联等相关部门求助。二是没有主动地留证据。但还是有一些证据线索,比如她有录音提到说被家暴,大家会发现她曾经拍的艺术照上手部有伤,包括去做美容或练瑜伽的时候,也有相关的证人表示能够看到伤痕。我们之前提过一个法律意见,认为除故意杀人之外,被告之前对于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希望能够数罪并罚,但并没有得到采纳。
南方周末:什么样的证据是可能被采纳的?
李莹:家暴最后构成虐待罪的,我们之前办理过被家暴16次的成都小谢的案子。小谢是非常有法律意识的,她能够说清楚时间、地点、案发细节的家暴有至少16次,但事实上没有都被认定,其中5次有报警,那5次是被认定的。所以向公安机关及时求助报警,是被家暴后保护自己的手段。同时,公安机关的相关报警记录和告诫书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南方周末:没有求助,没有报警,也没有留存证据,这类情况在被家暴者中占比是相当大的。
李莹:是的。所以我们一直希望向公众宣传教育,要对家庭暴力零容忍,要突破家暴是家丑、家暴是家务事的观念。受害人在很多时候自己也认为是家丑,所以她会不好意思说。
南方周末:除受害人观念的改变外,还有哪些需要改变的?
李莹:关键需要公权力机关突破“家暴是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若公权力机关在家暴处理上不够及时有效和积极,可能会让受害人最后放弃求助。很多受害人会说,报警没用,因而放弃。根据相关研究统计,受害者平均被家暴35次才选择报警,可见受害者在其中会有多少纠结。
南方周末:据你了解,家暴受害者的求助是否存在比较具体的现实障碍?
李莹:反家暴法实施之后,我们每年都做一个研究报告,2023年做的是《家暴受害人困境调查研究报告》。报告中提到,存在44.6%报过警的被访者被劝和、告诫书出具率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率都较低、求助对象遭遇消极回应态度的比例偏高、受害人对所获服务效果满意率不高等现象。
“故意杀人和家暴不应对立”
南方周末:有些网友认为如果强调家暴,就会淡化故意杀人的严重性,该怎样理解这一问题?
李莹:首先这是一个误读。我们不能够把故意杀人和家庭暴力对立起来,如若对立,就会削弱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大家会理解为家庭暴力只是轻伤害,可能就是打一巴掌、推搡一下、辱骂几句,没有什么了不起的,那就会降低受害人对家庭暴力危险性的敏感度和评估程度,可能会削弱公权力机关介入家暴的能动性。
南方周末:所以不应对立起来。
李莹:有些时候,包括司法机关在内,人们会把杀人或重伤害看成独立事件,很少会看是否有很严重的家暴历史。但我们会发现,恶性的家暴案件此前一定会有多次的家庭暴力。这次家暴致死案是这样,成都小谢16次被家暴案也是如此,我们办理的云南宣威纵火烧妻案,也是经历过长期的家庭暴力。
所以如果我们把家庭暴力跟故意伤害对立起来,会让公众意识不到家庭暴力有可能带来这么严重的危险,会让公众误以为家暴相对来说是更轻的。
南方周末:在你看来,为什么公众会有这样的看法呢?
李莹:因为在近两年,不少家庭暴力案件都是罪轻化处理。包括恶性家暴案件致受害者死亡的,法院会以婚姻家庭纠纷为由,让施暴者免死,让大家觉得在家暴的框架下反而会被罪轻化处理。公众担心“家庭”这把保护伞会弱化对这类恶性案件的处理。
南方周末:对此你有什么建议?
李莹:有相关研究人员去监狱了解恶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背后的原因,60%以上都涉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真的不应该被罪轻化。我们不能再把家暴和故意伤害对立起来,如果大家这样误读下去,很可能对反家暴工作是非常不利的。
我们要转变公众意识,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要亮明态度:这类案件就是恶性家暴案件,我们对恶性家暴案件就是要严惩。不能让“家庭”成为施暴者的保护伞,我们要有这样的转变才行。
“最该帮的可能是小朋友”
南方周末:本案中3岁幼童目睹母亲遇害,公众对于这类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二次伤害等问题也很关注。
李莹:目睹家暴,其实对孩子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影响很大,包括未来他怎么看待婚姻,怎么处理亲密关系。所以国家在司法实践,包括很多地方的立法当中,都把目睹家暴的儿童视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按反家暴法来对他们进行相关的救济和保护。
家庭暴力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叫代际传承,相关研究发现,长期在家庭暴力环境下长大、目睹或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长大成人之后成为施暴者的比例,要比正常环境下长大的孩子高好几倍。这也是我们关注未成年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他有可能会成为下一个施暴人,但同时,因为他目睹家庭暴力,会造成很严重的创伤性应激障碍。
案发的时候,小朋友还不到3岁。这个案子尘埃落定之后,其实最该帮助的可能就是这个小朋友。如果金昊最终执行死刑,他其实就成了孤儿,这对他未来人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我也建议当地的妇联、民政,还有未成年保护相关机构、检察院联动,在孩子整个成长阶段进行陪伴和关注,尽可能减少相关的影响和伤害。
南方周末:现有的社会支持系统能够给这类未成年人提供长期关注或心理干预吗?
李莹: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讲到了几大保护,包括政府、司法、社会还有学校等等,我觉得在法律层面上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但在现实中是不是能够落实到位,可能还要拭目以待。
南方周末:很多家暴案件判决后,施暴方近亲属仍会争夺抚养权,司法机关在考量抚养权归属时,是否存在“重血缘轻家暴影响”的倾向?
李莹:我办理了多起相关案件,很多都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的问题。像湖北一个案子,当时被告坚决不同意把孩子给被害人家属,强调如果要孩子,就得出具谅解书,他们认为孩子可能会影响法院的审判。但事实上没有,最后这个案子还是判死刑,已经执行了。孩子并不在所谓“减轻从轻”的量刑考虑里,这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即使不判死刑,施暴方长期在监狱里面,也不可能陪伴孩子成长。
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叫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怎么样有利于这个孩子,那就应该怎么去处理,这是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但是到底怎样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还是要综合考量,包括之前祖父母、外祖父母谁带得多,能不能给他提供相对稳定、有保障的生活环境,双方老人的身体情况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