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赛事而言,存在的一个法理问题,即活动主办方对赛事的广告宣传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如果有问题应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并不是说,任何商业广告都会构成合同内容。我们认为,只有那些重要的内容,才可能构成合同内容。重要性的标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来认定。
2024年2月4日,美国迈阿密国际队和香港队在香港体育场举行国际足球友谊赛,原定参赛的梅西没有参加。(人民视觉供图)
2024年2月4日,美国迈阿密国际队(以下简称“迈阿密队”)和香港队在香港体育场举行国际足球友谊赛。然而,原本的球迷狂欢夜,却因梅西的缺赛引发媒体的热议。在这一事件中,购票球迷们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们本想目睹球王的风采,却迎来梅西缺赛的结果,其失望和愤怒之情可想而知。
对于梅西缺赛这一事件,可以有不同的观察角度。本文从商业广告和广告法理论的角度进行评析。在对该事件进行评析之前,有必要先对该事件的事实作一介绍。依据香港特区政府文化体育及旅游局(以下简称“文体旅游局”)局长会见传媒谈话的内容,我们可以将该事件的相关事实描述如下:文体旅游局重视该项赛事,在对该项赛事提供资金资助时,含有要求梅西参赛的条款,但因安全或健康状况无法参赛的除外。直到赛事的下半场开场时,文体旅游局仍在与活动主办方沟通梅西出场事宜,但直至赛事结束前十分钟,活动主办方才告知梅西因伤无法参赛。文体旅游局针对媒体提出的问题指出,梅西缺席参赛是否符合合同的除外条款,需要结合沟通情况和相关资料来认定。
暂且将合同的有关约定放在一边,就本赛事而言,存在一个法理问题,即活动主办方对赛事的广告宣传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如果有问题应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尽管该事件发生在香港,理应适用香港本地的法律,但由于部分球迷来自我国内地,对其保护也涉及我国相关法律,因此本文主要从法理层面展开探讨。
从广告法的角度来看,第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是关于该赛事的商业广告宣传。就此而言,从活动主办方Tatler Asia发布的海报来看,除宣传比赛球队的名称、比赛的时间和地点外,该海报还含有梅西本人穿着十号球衣的照片,而且梅西站在另外两名球员的中间,位置显著。从法理上看,除非有证据能证明活动主办方一开始就不打算安排梅西上场,否则该广告的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广告合法性不存在问题不等于活动主办方没有责任。这里需要探讨的问题是,该海报是否构成活动主办方和购票球迷之间票务合同的内容。一般而言,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无论基于英国法还是根据我国内地的法律,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商业广告可以构成合同内容。从涉案广告海报的内容来看,该海报并不含有价格、梅西出场等具体、明确的内容,因此无法直接认为它构成合同内容。
但是,对于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合同内容,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加以判定。从涉案海报来看,梅西始终出现在海报宣传中,并且占据显著的位置。尽管该海报可能只是将梅西作为迈阿密队的主力队员来进行展示,不代表承诺梅西会参赛,但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即梅西本人会作为主力队员参加此项比赛。在广告法理论上,如果对于一则广告有不同的理解,则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理解来认定。因此,就涉案海报而言,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就很重要。
笔者认为,认为梅西会参赛更可能是一般消费者的理解,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球迷们是冲着梅西参赛才购票的。事实上,文体旅游局对梅西参赛也提出了要求。此外,购票网站显示,海报下方附有“立即购买”的链接,海报上方也出现梅西的显著照片,昂贵的票价也与梅西参赛有直接的关系。这些因素强化了梅西作为迈阿密队的主力队员会参赛的认知。
其实,英国早在1893年的Carbolic Smoke Ball Co.案,就确认广告主的承诺可以构成合同内容。在该案中,被告向原告承诺按照指示使用其名为“烟球”的药丸不会得感冒,并承诺向使用该药丸得感冒的用户支付100英镑。原告在使用该药丸后患感冒,于是向被告提起支付赔偿的诉讼,法院认定被告的广告构成有效承诺。在我国,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3条将商业广告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当要约邀请符合要约的条件时,可以构成要约,从而构成合同内容。
当然,这并不是说,任何商业广告都会构成合同内容。笔者认为,只有那些重要的内容,才可能构成合同内容。重要性的标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来认定,如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以及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允诺信息,但理论解释上不限于此。就本事件而言,由于活动主办方的广告宣传涉及梅西会参赛的承诺,且该允诺对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应构成合同内容。在梅西缺赛的情形下,活动主办方已构成违约,应向购票球迷承担违约责任。
或许有人会担心,若将商业广告视为合同内容,会影响到商业广告活动的正常开展。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一方面,广告主可以通过明确说明的方式排除广告宣传构成合同内容。例如,可以明确注明其属于商业广告,不构成合同内容。另一方面,我国传统上有“一诺千金”的说法,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应当遵守诚信原则。若广告主事先就不可能的或不会发生的条件作出承诺,而且该承诺影响到合同的订立,则可认定其构成欺诈,追究其侵权责任。
(作者为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