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离婚诉讼“一审不判离”似乎是常态。
18年前,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贺欣从一位法官朋友那里得知这一点时,感到震惊。课堂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一系列细致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却如此简单。
出于兴趣,贺欣开始研究婚姻诉讼中的性别偏见问题,随后在广东和陕西两地开展田野调查,旁听了大量离婚案件的庭审和调解,并采访了江苏、广西和浙江等地负责处理离婚案件的一线法官。
他发现,原本存在于家庭和社会中的经济、性别与力量差异,也会进入法庭。
有些结果并不能简单归因于法官的性别偏见。对基层法官而言,审理一宗离婚案件同时意味着面临信访投诉和恶性事件发生的风险,“社会稳定”会成为法官不得不考虑的现实因素。
这些观察被他写入2026年8月出版的新书《中国式离婚》中。近日,贺欣接受南方周末专访,谈论“中国式离婚”背后的司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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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离婚冷静期后,更加明显
南方周末:“一审不判离”比较普遍,是什么让你对此有所触动,决定做研究的?
贺欣:在我的学生时代,法学院课堂上的老师教导我们,是否判决离婚的首要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有一系列细致的法律标准,需要用严谨的方式确定,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因此,在2008年左右,当我的法官朋友告诉我,离婚案件第一次基本不判离时,我很震惊,没想到在实践中是以这样简单粗暴的方式来处理。法律社会学本就研究书本的法律和实践的法律之间的差别,所以这种反差引起我极大的兴趣。
1990年代前,离婚还是很困难的。在那段时期,社会和谐优先于离婚自由。即使双方同意离婚,官方仍然要进行调解。
庭审启动前,法院通常坚持庭前调解。这种“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是,法官会深入农村调查婚姻矛盾的原因,通过教育劝导促使双方“重修旧好”。法官施压之下,当事人往往让步、达成和解。如果和解不成就会进入调解。只有当这两种调解的方式均告失败时,法院才会审判结案。所以1990年代之前,绝大多数离婚诉讼最终都以调解或庭前和解结案。
直到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放松了离婚限制。
目前“离婚难”的情况是在2001年之后出现的。对法官而言,驳回第一次离婚申请可以避免分割夫妻财产、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提高结案率和结案数,还为当事人提供了冷静期。
当2021年离婚冷静期制度施行后,这种策略变得更加明显,驳回判决已经成为首次离婚诉讼的常规做法。
南方周末:书中多处提到,法院审理的种种案件中,离婚案是最容易演变为恶性事件的,你分析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贺欣:离婚涉及很多复杂的因素。对夫妻双方而言,离婚是他们人生中的一个情感转折点。有些人可能接受不了对方离开自己、抛弃自己,就会采用比较极端的手段捍卫婚姻和家庭。
南方周末:从书中内容来看,被当事人胁迫的恐惧也传递到审理离婚诉讼的法官身上。哪怕案件上报到了审委会,法官好像也很难获得更多的支持。为何法官能做的如此有限?
贺欣:首先,法院本身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他们处在纠纷解决的前线,是防止矛盾激化、消解冲突的“闸口”。即使矛盾的源头不在法院,法院也不能任由它最终爆发。
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携带着一颗“炸弹”走进法庭,法院不能去引爆它,所以不能不考虑判决可能带来的后果。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的通知》,就专门强调了“坚决防止杀人、伤人和自杀等恶性事件发生”。
因为一旦发生杀人、伤人或者自杀这样的恶性事件,法官乃至法院都可能被追究责任。
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官什么都不会做。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方式。有些法官会非常认真、细致地开展调查,跟双方当事人见面,甚至跟他们的亲属见面,试图了解矛盾真正的原因和症结,再想办法协调、化解。
但法官能够调动的资源毕竟是有限的。特别是员额制改革以后,法官的办案压力很大,也非常忙。他们需要更高效地结案,很难再花大量时间做特别细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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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身的家暴
南方周末:书中指出,家暴在离婚诉讼中常常是隐身的。为何法官不愿耗费精力来调查家暴事实?
贺欣:出于效率和社会稳定的考虑,大部分法官不会在判决中认定,甚至不会提到家庭暴力。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基层法官受到上级法院比较严格的审查,他们很担心一审判决被二审推翻。基层法官长期受到上诉率的困扰,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他们通常不愿意冒险作出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旦判决出了问题,特别是年轻法官,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压力。所以对他们来说,这也是一种自保。
我收集的所有一审案件中,只有一例认定了家庭暴力。这个案件里,受害人其实已经提供了非常强有力的证据,包括医疗报告、详细的伤痕记录、警方制作的和解协议,还有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法官也比较同情受害者,因此判决双方离婚。
但这个罕见的胜利并没有维持多久。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虽然同意一审认定的事实,但出于安全考虑,最终还是撤销了一审支持受害者的判决。这个案例其实很能说明基层法官为什么会有顾虑:即使证据已经比较充分,一审法官愿意往前走一步,这个判决仍然可能在二审被推翻。
当然,我们也需要看到这些年来的变化。从没有“家庭暴力”的概念,到2015年专门就反家庭暴力立法,这个进步是巨大的。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地区,法官越来越认为家庭暴力是不可接受的,所以他们处理这类问题时也可能更加大胆。
但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情况可能不太一样。家庭暴力仍然被视为影响“家庭稳定”的问题,法官更倾向于调解、劝和,甚至回避“家丑外扬”的社会观念,家庭暴力的认定难度还是比较高。
南方周末:近些年,保护令的签发量逐年上升,2025年全国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351份。能不能说为家暴受害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成为各地法院的共识?
贺欣:我觉得共识谈不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落实因地区经济、文化、司法资源差异而参差不齐。我做过专门的调研,在陕西地区,很多县的法院好几年都没有签发过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而我国法院每年处理超过150万起离婚案件,2016年的官方统计数据显示,14.86%的离婚案件的诉由是家庭暴力。虽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总数提高了很多,但按照我们国家的人口基数和家暴发生频率来看,签发的比例还是很低的。
之所以签发比例低,是因为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解决夫妻双方真正的问题。有时候,家暴问题背后实质上是经济问题。只有在双方平等的婚姻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才能发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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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主义倾向
南方周末:你在书里指出,如今法官处理离婚案件时具有实用主义取向,这意味着什么?可能造成哪些后果?
贺欣:现在司法处理离婚案件的方式,已经不再停留在过去那种道德说教的层面。法官也没有义务这么做,也不会把主要精力放在评判谁对谁错、谁应该受到谴责上,而是越来越走向一种实用主义的处理方式:如果这段婚姻已经很难继续,那就尽快解决纠纷,好合好散,再看当事人能不能从中争取到更多实际利益。
这里其实有一个很矛盾的地方。传统的婚姻观念当然存在很多性别不平等,比如认为女性应该依附于男性;同时,它也会给一些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脆弱的女性提供一层很薄的保护,比如丈夫有供养妻子、维持家庭的责任。
但当司法越来越不去寻找婚姻中的过错,不再进行道德上的评判,法官也剥夺了妻子在离婚诉讼中曾经占据的道德高地。对一些女性而言,实用话语实际上强化了两性的不平等,因为这种话语蔑视她们想留住丈夫的想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像这样的农村女性,在如今的离婚诉讼中已经被时代抛在了后面。
南方周末: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女方想离婚,即使男方并不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法官为了安抚男方,也把抚养权给男方。这符合民法典强调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吗?
贺欣:实践中,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来落实。一般来说,面对一个脾气暴躁或有暴力倾向的男人时,女性会觉得拒绝离婚是可以理解的,只要能和孩子在一起,她们就选择让男方获得抚养权,以此换取自由。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整个法院的运作方式没有能够抵制外部力量的绝缘层,社会的不平等就可以渗透进来。一言以蔽之,社会本身是不公平的,法院也没有很好地抵制社会的不公平,反而迁就甚至加速了它。
南方周末:在你的访谈中,法官们会意识到这一点吗?
贺欣:很少,毕竟法官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案件。公正本就是无解的,在实际裁判中,如果法官选择介入更多,无疑会给自己增加额外的负担。尽管从道德良知上可能会略感愧疚,但这在业内是很正常的做法。
在我记录的一起离婚案件中,一位妇女私下告诉法官,她的公公曾两次试图强奸她,强奸未遂是一项严重的犯罪,然而,法官并没有去确认这些指控,也没有向警方报案。相反,这件事成为谈判的筹码,让女方获得了更多经济补偿。对法官来说,他面对的只是一宗离婚案、一笔财产分割,他的职责在于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实现案结事了。更何况,这起案件中的公公性格强势,女方缺乏证据,也难以追究公公的刑事责任。
我相信有些法官的意识正在发生转变,但这不会从根本上逆转制度形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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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变化,但问题不一定消失
南方周末:书里有不少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越歇斯底里、无理取闹,法院越是花精力去安抚,乃至迁就。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法官考核体系,这有助于打破“按闹分配”的困境吗?
贺欣:法院系统本质上按照行政管理的方式运作,考核是这种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各行各业都会面临类似的考核压力。尽管考核方式可能有所调整,但整体方向不会改变。
2024年后,多地法院调整了家事法官的考核标准。然而,改革仍存在明显局限。新的考核指标往往缺乏可操作性,“社会效果”等模糊标准反而可能增加法官的不确定性感知。更关键的是,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的“案多人少”困境并未缓解。2025年全国法官人均办案量仍维持在三百多件的高位,而且多年持续上扬。在这种工作压力下,即使考核指标更加科学,法官仍可能选择风险最小的处理方式,优先考虑社会影响、舆论反应,甚至“息事宁人”。
南方周末:距本书英文版付印已过了近5年。后记中,你说对离婚诉讼制度的未来发展持谨慎乐观态度。5年过去了,现实情况有哪些变化?
贺欣:这几年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方面,随着结婚率、生育率持续走低,以及人口老龄化、少子化加剧,婚姻家庭维持社会稳定的功能被重新重视。这也会强化司法系统维护现有婚姻关系的倾向。
另一方面,司法改革也带来了一些积极变化。比如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加强对家事案件法官的培训,这些措施可能提高法院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也增强法官的性别意识。司法职业化改革也让法官拥有了更多自主裁判的空间。
但整体而言,我还是没有那么乐观。现在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获得更多裁判权的同时,也承担了更重的责任。特别是在终身责任制下,一旦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或者引发当事人信访、投诉,都可能给法官带来压力。在案件负荷本身已经很重的情况下,这种问责机制会让法官变得更加谨慎。
所以,我在书里观察到的那些模式不一定会消失。第一次起诉离婚仍然可能面临较高的阻力,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使用也很难迅速增加。归根到底,法官的专业化程度或许在提高,但他们所处的制度环境仍然使规避风险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两性平等在法庭内外,依然是一个挑战。
南方周末:接受过这么多采访后,在你看来,为什么人们如此关注这本书?
贺欣:正如我在后记中所写的,当初我完全未曾预料到这部作品会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这本书能有这样广泛的反响,未必是我研究做得多么好,可能是因为它击中了社会的痛点。离婚诉讼中的不平等已经长期存在,有些人可以感受到,但无法系统阐述它,而这本书恰好提供了一个契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