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医疗事故,不等同于医疗事故罪。前者是由医学会认定,后者由法院作刑事判决,追究涉事医生刑事责任。(视觉中国/图)
根据鉴定结论,抚州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一位成员称,医生没有去检查患者的腹股沟区,导致漏诊嵌顿性腹股沟疝,“这个漏诊是致命的”。
“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怎么判断涉事医生能不能入刑,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医生的何种失误可能引发刑责的问题,始终处于边界不清晰的模糊地带。
“在(看守所)里面待了一年,刚出来。”2026年8月4日晚,43岁的韩杰在电话里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至今不能接受自己背负刑事罪责。
2024年2月17日凌晨3时左右,在江西抚州健强第五医院,一个2岁6个月的男孩被送到急诊室就医。当晚,作为儿科急诊值班医生的韩杰漏诊腹股沟,次日,患儿在转院后因救治不及时身亡。
工商信息显示,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是一所成立于2016年的民营医院。事发后,经抚州市医学会鉴定,认定该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属于医疗事故分级中的最高等级,也就是说,抚州健强第五医院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了患者的死亡。
因此,韩杰于2025年11月17日,被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判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卫生行业。后韩杰上诉,2026年5月,二审维持原判。
“我现在在准备申诉材料,依法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韩杰不认同自己有罪,“我的后半生肯定是毁了,医师资格证已经被吊销了。”
“完整的诊疗经过我已经发出去了,那些就是我的心里话。”被问及诊疗过程时,韩杰称以他于2026年7月14日在网络上发布的自述内容为准。
“我没有觉得他(韩杰)有任何无辜,他只是单方面陈述,官方有非常多证据证明他有延误治疗行为。”2026年8月4日,南方周末记者联系到该起医疗事故中的患儿家属陆松(化名),对方拒绝受访,表示信任司法判决,对于当前舆论“十分憋屈,很难受”。
目前,由于该案事发过程并不完全明晰,韩杰与陆松各执一词。南方周末记者通过多渠道获取到这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以及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并采访多位医学与法律界人士。试图就已有信息,梳理事件原委及其中多个争议点。
几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是,韩杰该不该入刑?这是否意味着医生只要有过失导致严重后果,就要面临刑事追责的风险?在什么情况下,医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
“这起案子对在一线工作中工作散漫、掉以轻心、严重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是一个警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因长期处理医疗案件,她呼吁,医生群体应从自身业务规范上进行反思,理性客观地看待该案件。
“很多小孩情况差不多”
据此前多家媒体报道,事发前,陆松夫妇带着孩子刚回到抚州老家过春节。
2月15日夜里,孩子出现腹胀,第二天一早,陆松便带孩子前往当地一家三甲医院——抚州市市立医院就诊。接诊医生做了血常规检查,开了点中成药,并叮嘱陆松注意观察。
但在2月16日晚间,孩子开始呕吐。案件材料显示,2月17日凌晨3时许,陆松一家人带孩子到只有5分钟车程的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韩杰接诊后,凌晨对患儿进行查体及腹部立位片检查,诊断出肠梗阻、急性胃肠炎、急性上消化道出血。
判决书中的韩杰证言显示,因就诊时段为凌晨,医院B超检查科室无值班工作人员,且孩子当时没有腹痛、严重腹胀等相关情况,综合当时情况,未安排B超检查。
韩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没有考虑到有嵌顿疝的外科情况。嵌顿疝,指腹股沟疝的肠管、大网膜等疝内容物在疝环(疝的出口)处受压,处于无法回到腹腔的状态。通俗地说,就是疝气卡住,回不去了。
在临床上,腹股沟区嵌顿疝是引起肠梗阻比较常见的原因之一。判决书显示,韩杰解释,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很多来看病的小孩情况跟陆松的孩子差不多。他以为患儿是急性肠胃炎,采取了输液的保守治疗方式。
判决书中的陆松证言部分提及,输液从5时一直持续到13时。在输液过程中,上午8时许,其向韩杰反映孩子病情加重,还在呕吐,“韩杰回答是正常情况,不然为何要住院一星期”。
也是8时许,韩杰与副主任医生罗刚一同到患儿病房查房后交接班,罗刚在现场查看患儿状态后,指示延续原有补液方案,缓解患儿脱水症状,持续观察病情发展。
随后,韩杰完成与下一班医师的交接工作。一审判决书中的罗刚证言显示,他和韩杰一起查房,用手摸了患儿腹部,8时和11时分别巡查了一次,没有发现什么变化。
韩杰证言显示,他回到办公室完成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书写,随即打卡结束值班。当日9时45分韩杰在病程记录中记载:“仍需高度警惕肠套叠可能,必要时予腹部彩超检查排外,患儿目前病情仍严重,随时可能病情加重恶化,严密监测生命体征,高度警惕肠套叠、肠坏死及感染性休克。”但后来的事情表明,该段病历并未真正被院方重视。
陆松发表证言,他们一直找医生反映小孩病情加重的情况,但护士没有找到医生。据医院一名证人回忆,2024年2月17日,罗刚既负责门诊,又负责住院部,“因为那天是正月初八,还处于法定假日期间,儿科又没有安排专人值班,由住院部医生兼顾门诊”。
陆松证言陈述,14时,陆松抱着小孩,在值班护士长的带领下,找到了外科医生。“外科医生说,他们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要求转到南昌市的江西省儿童医院治疗。”
当天下午,陆松自行驾车前往100公里外的江西省儿童医院,耗时约2小时。案件材料显示,16时许,距离江西省儿童医院还剩10分钟左右车程时,患儿呼吸心跳骤停,陆松遂在车上对患儿进行心肺复苏。
16时20分,孩子被抱进江西省儿童医院急诊科抢救,查体已无呼吸及脉搏,右侧腹股沟可及包块不可回纳。
江西省儿童医院初步诊断,患儿呼吸心跳骤停、感染性休克、肠梗阻、嵌顿性腹股沟疝、多脏器功能衰竭。
17时51分,孩子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这个事故发生得很不应该”
2024年5月22日,受抚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抚州市医学会就此事开展医疗事故鉴定,抽取5名专家代表组成鉴定组,其中包括普通外科专家3人、儿科专家1人、法学专家1人。
同年6月13日,抚州市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判定本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论认为,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三项过失:患儿入院后,医方未对患儿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导致漏诊腹股沟嵌顿疝;医方考虑患有肠梗阻后未请外科会诊;以及医方与患方沟通不足,对患儿转诊时机安排不当。
根据鉴定结论,抚州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一位成员称,医生没有去检查患者的腹股沟区,导致漏诊嵌顿性腹股沟疝,“而这个漏诊是致命的”。
案件材料显示,鉴定的多位专家认为,肠梗阻在临床上不属于疑难杂症,临床上治疗这种病的方式已经较为成熟。
“我当时只是没查腹股沟,其他的查体我还是做了。”韩杰对南方周末记者承认自己的疏漏。
根据判决书,抚州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一名成员认为,“这个医生主观上没有这个概念,平时没有养成规范体检的良好习惯。”另一专家库成员则认为,韩杰的基础知识水平偏差,经验不足。
判决书显示,韩杰从2004年开始当乡村医生,2018年去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当助理医师,2019年到该院儿科上班,直至2023年下半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
2024年10月29日,抚州市临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抚州健强第五医院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韩杰和罗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韩杰回忆,这个处理结果下来后,他当时没有提出异议,“我相信医院会解决这件事情。我要早知道会负刑责,肯定会对刚开始那份医疗鉴定报告申请复议”。
“理论上,如果医院不接受鉴定结果,可以申请省一级的专家来鉴定,甚至可以申请北京的中华医学会鉴定。”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意光推测,在韩杰漏诊案中,医患双方都接受了抚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所以没有更高一级的鉴定组介入。
这也符合卢意光过去接触过的案件印象,“大部分医院会主动把钱赔掉了事,这或许跟我国医疗事故罪判例太少有关,因为一般医院和医生都不会预料到,涉事医生会到入刑的地步”。
但在2024年10月10日,陆松将抚州健强第五医院起诉至抚州市临川区法院,要求涉事医院赔付各项损失。
2025年1月24日,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漏诊、延误病情、未及时手术治疗的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过错参与度区间为56%—95%,建议取值75%;江西省儿童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儿损害结果之间未存在因果关系。
工商信息显示,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是一家民营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公开信息显示,该中心多次作为鉴定机构参与江西各地医疗纠纷、侵权诉讼的鉴定工作。根据江西省司法厅信息,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诚信等级评定为B级。
2025年3月28日,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法院综合前述两份鉴定报告,判定医院承担85%过错责任,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共计约146.5万元,判令医院向陆松夫妻赔付。
二审判决书显示,判决后该款项已赔付完毕。2026年6月11日,韩杰主动到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投案。
未经尸检认定的鉴定报告
据此前媒体报道,陆松在拿到抚州市医学会出具的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报告后,向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报了案。
“这类刑事案件不是自诉案件,不是家属想追刑责就可以追。”卢意光解释,医疗事故罪的成立,按正常程序是由当地卫健委做行刑衔接,公安再立案调查,最后是检察院提起公诉。“作为行政机关的卫健委来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因为主要的证据在卫生部门。”
2025年9月4日,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韩杰犯医疗事故罪。同年11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韩杰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韩杰从事医疗行业三年。
依据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的“严重不负责任”,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且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行为。
韩杰对此提出质疑。但在2026年5月28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该判决一经公开,引发业界讨论。有观点认为,对腹痛患儿进行查体是基本操作规范,韩杰应该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刑责。也有观点认为,患儿死亡结果并非韩杰一人导致,中间还有其他医生的失误环节,不宜只对韩杰一人追刑责。
此外,家属自驾长途转院的环节同样存在诸多未知风险。一位拥有17年儿科临床经验的医生说,“因为私家车无法提供急救支持,路途颠簸、家属施救操作都有可能加重患儿腹腔压力,加速病情恶化。”
对此,赵因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如果是患者执意自行转院,医院对家属应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让患者(家属)签字确认后再自行离开。
本案的焦点之二,是患儿未进行尸检,故无法明确患儿确切的死亡原因,鉴定报告认定的直接因果关系存疑。
韩杰认为,由于没有尸检报告,患儿的嵌顿性腹股沟疝发作时间无法确定,不能区分是患儿入院前、入院治疗期间,还是转运途中产生。
曾做过近10年医生并长期关注医疗领域的谭秦东分析,在韩杰漏诊案中,事发地点有三个: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家属用私家车转诊途中,以及江西省儿童医院,不宜直接定责在其中一个环节。
赵因介绍,尸检通常在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另根据相关规定,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也就是说,即使医院对患者死因有异议,当患者一方不同意尸检,尸检也无法进行。本案中,患儿未进行尸检的原因没有公开。
“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怎么判断涉事医生能不能入刑,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卢意光平日给卫生执法部门提供法律意见,有时候也要判断是否需要行刑衔接,他们需要反复考虑,“有没有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刑事处罚是非常严厉的,跟民事和行政处罚完全不一样。”
本案第三个焦点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责任主体是医院,并未单独划分医生的个人责任,法院根据此前行政和民事的鉴定报告结论,作为韩杰入刑的核心依据是否妥当?
“民事或行政上认定有因果关系,是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能成立?”卢意光认为,刑事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需要更慎重。但在该类案中,民事、行政、刑事的鉴定程序都是一样的,“这是这个案子里最值得讨论的问题”。
卢意光认为,对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医务人员,在鉴定后认定具体医务人员责任时,应当有允许向鉴定机构申辩的机会。
据卢意光所知,由于我国医疗事故罪的数量极少,所以一直没有发展出认定医疗事故罪的一套成熟体系。而医疗事故罪的专业性太强,法院在中间的能动性空间较小,主要看行政机关的证据。“行政机关认定后移送给公安,由于涉及非常专业的知识,公安再收集别的证据是很困难的。”
“判刑标准哪里不一样?”
赵因根据公开信息复盘了韩杰漏诊案的全过程,她认为,韩杰作为首诊医生,漏诊腹股沟嵌顿疝是违反诊疗常识的。
她指出,患儿在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就诊期间,从首诊查体,到上级医生查房,以及诊断肠梗阻未请外科医生会诊,相当于医院有三次机会可以挽回患儿生命,但都错过了。
在韩杰漏诊案中,法院认为,韩杰的行为也不符合首诊负责制要求。根据首诊责任制要求,韩杰需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韩杰认为,事发当日8时许,主任罗刚在对患儿进行检查时,也没有发现嵌顿疝,否则不会继续保守治疗。
“这也说明医院的管理同样存在诸多问题。”赵因此前经常给医院开展法律科普工作,她发现,很多医生查房时,会出于对首诊医生的信任,误判病情。但对于韩杰案,当前披露的案件信息不足以判断,上级医生是否出于信任首诊医生而误判。
工商信息显示,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有20起司法案件,75%的案件身份为被告,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有观点认为,如果换成管理严谨的医院,可能也不会存在这样的疏漏。一位常年从事医疗官司的律师则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其知道的触及刑事的医疗案件中,涉事方主要为民营医院,“相对公立医院,民营医院会有一点不被公平对待”。
在本案中,公众还关心的有:既然整个诊疗链条上涉及多位医生失责,为什么最后要一名医生来承担刑责?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邓利强解释,民事赔偿以医院为主体,行政处罚可涉及医院与多名医生,但刑事追责中,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个人,而非医疗机构。
此前,福建福州的李建雪案也引发过很大规模讨论。2011年12月31日,28岁的产妇陈某在长乐市医院(现长乐区医院)顺产后大出血,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值班的妇产科医生李建雪,观察到产妇尿少,于是在产妇可能处于出血性休克、低血容量的状态下,使用了一支速尿针剂。但该操作会进一步加重患者循环血量不足,加剧休克病情,不利于抢救。
对于这起案子,福州市医学会和福建省医学会先后鉴定,均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属于医院治疗错误。”赵因说,她当年主张李建雪无罪,原因是患者出现情况后,李建雪作为值班医生前往现场处理,也按规定请示了上级医生,“后续一系列能做的事情,李建雪都做了,她只是医技水平不到位,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历经八年多,李建雪从一审被认定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到最终二审改判无罪,认定李建雪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医生也是人,是人都会犯错。”邓利强认为,当构成医疗事故后,司法机关应该征求卫生行政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在构成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形下,就医生的行为究竟是技术问题还是责任问题进行专项咨询。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曾明确将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者划分的标准是:事故是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引起,还是技术水平低下引起。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刑法在追究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时,只针对“责任事故”,而不追究“技术事故”。
到2002年,国务院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出台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技术问题还是责任问题,这两种其实很难区分,你很难说边界在哪里。”卢意光认为,如果该法条还在实施,医生都可以以自身能力不足作为为自己开脱的理由,“这也是该法条被废止的一个原因”。
所以在什么情况下,医生的何种失误可能引发刑责的问题,始终处于边界不清晰的模糊地带。
谭秦东在网上检索发现几起患者因医生失误也未追究医生刑责的案例:据媒体报道,2016年,吉林抚松县中医院副院长韩某将自制的中药丸提供给患者服用,导致患者中毒死亡。经尸检鉴定,医方违规配药给药的明显过错与患者死亡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但司法机关因证据不足最终并未对韩某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多家媒体报道,2018年11月,怀化市洪江区中医院,因医生灌肠操作不当致患者直肠破裂死亡,该事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涉事医护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未追究刑事责任。
谭秦东提出一个疑问:这些案子的判刑标准到底是哪里不一样?
他认为,像这种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案件,应该成立国家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判别,应该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刑法应当保持克制,能用其他手段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轻易动用刑罚。“希望以后能出更加详细的刑法解释。”
“保护患者,就是保护自己”
“现在整个大环境对医生抱怨还是挺多的,所以医生的压力也大,有情绪,也可能医生们太压抑了,找个机会表达一下。”就此事引发的业内讨论,邓立强说。
有业内人士提出,韩杰的案例会让医生触发防御性医疗。所谓防御性医疗,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主要不是为了患者的最佳医疗利益,而是为了避免纠纷,采取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或回避高风险操作的医疗行为。
此案判决发酵后,前述儿科医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体格检查是儿科医生工作的难点,有时候孩童持续哭闹,腹部肌张力升高,医生触诊分不清压痛位置,听诊杂音也会被哭声掩盖,即便是体格检查也可能会出现漏诊。
他说,如果不分情形地开具检查或能规避漏诊追责,但这类“防御性”做法又极易引发家属投诉,让医生进退两难。
“一旦医护人员出现防御性医疗的趋势,最终回旋镖是打在老百姓自己身上。”谭秦东说,防御性治疗也会让医保的负担更重。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律师、广州市律协医法专委副主任李立补充,防御性医疗是医患双向对立的反噬,最终导向更加紧张的医患关系。
需要强调的是,医疗事故,并不等同于医疗事故罪。前者是由医学会认定,处罚后果属于行政和民事赔偿范畴,但后者由法院作刑事判决,追究涉事医生刑事责任。
“我能理解这次医生们的情绪,医生们的压力确实大。”卢意光认为,在当前的环境下,整个医生群体的压力其实不只是来自患方,“可能跟整个体制有关,包括一系列监督政策,特别是医保控费、医疗反腐,以及医生的薪资待遇等”。
邓利强补充,当医疗纠纷出现后,医院的行政部门不能只对医院追责,“不是通过简单粗暴的惩罚,应该有更合理的管理方式,解决医生的困扰”。
有观点补充,医疗事故罪对医务人员的工作能起到约束作用。李立介绍,该罪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区分,具有独立的立法价值。“医患信息是天然不对等的”,若无专门的刑责约束,易放任漠视基础诊疗的行为。
“如果大夫怎么做都只是赔钱,那是一种很可怕的现象。”邓利强认为,医疗事故罪,既维护了社会管理的秩序,又保障了患者生命安全。且相较一般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医疗事故罪量刑更为宽缓,法定最高刑期仅三年。
邓利强认为,当前需要强化的观念是,医生需要理性看待这起案件与这份职业的关系。“患者托付给你的是他的生命,所以不管你多么期待有好的职业环境,你对医患关系多么不信任,但面对每一个具体的患者,还是应该对得起病人的托付。医生保护好患者就保护好了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