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是全国率先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南方周末记者 梁婷 摄
作为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的债务人,呼新月(化名)在2025年11月9日,迎来了新的开始。为期四年的免责考察期结束,她的未清偿债务被免除。
她被视为法律意义上,国内第一个真正的“破产人”。
深圳是全国率先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这一案件是其中的代表性案例。2026年,该案被写进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在某种程度上,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在现实与法条之间,当事人、破产管理人、法官之间,经历了怎样的考察与权衡?
“一夜归零”
呼新月个子不高,打扮朴素,梳着一头利落的齐耳短发。在破产申请前很长一段时间里,她觉得“好丢脸,把日子过得这样狼狈”。
回忆起几年前的催收压力,她依然能感受到沉重。当时,电话不断,数百条催收短信,“但我也在反思,是我先欠了人家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2014年之前,呼新月是一名老师。她早年离异,一个人带小孩,还要赡养老人。作为临聘教师,工资不高。后来,她离校创业,分租了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新一佳”)租赁的一栋楼中的三层做教育培训,一个月租金22万元。
2016年,新一佳破产了。呼新月交付的租金,新一佳没有支付给大厦业主,结果业主断了水电,不再继续合同。
“当时很委屈。”她说,租期还有五六年才到期,装修投入几百万元,上千名生源、三千多平方米的场地,找不到可搬的地方,不得不停业。
公司陷入困境。她咬牙退了全部学费,“每一个孩子都是我的学生、女儿的同学,我能把人家赖了么?”
银行、信用卡的借款、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呼新月负债480万元。为了还债,她卖掉了唯一住房。到2021年,仍负债一百多万元。
“一夜归零,连二三十元都拿不出来,生活难以为继。如果老老实实上一份班,怎么会有这么多问题?”最难的时候,她后悔不该创业。
2021年5月,她在网上看到了深圳在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她在深圳居住和创业,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符合制度条件。抱着试一试的心情,呼新月提交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面谈辅导
呼新月申请时,《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刚落地不到三个月。
时任深圳破产法庭庭长的曹启选对南方周末记者说,2021年3月1日试点开始,当天0点一过,就有人进入微信小程序提交资料,第一个月就收到了263份申请。
2026年5月上旬,南方周末记者在深圳见到曹启选时,他已不在破产法庭工作,现在是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的专职委员。他是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推动者,全程参与了条例的起草与落地。
曹启选说话干脆利落,语速很快。4个小时的采访中,他回顾了这个案子在每一阶段面临的问题。
条例有173条,担心多数人没有耐心细读全文,“我们就在思考,要建立面谈辅导机制。”曹启选说。
深圳破产法庭尝试在收到个人破产申请后,先行安排破产法官对债务人进行一对一面谈辅导,指导其准备相关材料,选择合适的破产程序,阐明虚假陈述、破产欺诈的法律后果。
2022年年中,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债务人在提交破产申请前“应当经过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专门面谈辅导”。此后,面谈辅导工作由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承接。
呼新月回忆,与承办法官曹启选面谈时,很紧张。“他很严肃,提问的逻辑很强,有一点疑问,马上追问,我回答得小心谨慎,有点像学生面对老师,怕自己说得不准确。但又觉得有信心,因为我没有讲假话。”
面谈结束后,她开始准备资料。曹启选介绍,立案审查阶段是由法官审核资料、组织主要债权人参加听证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这两个环节,呼新月顺利通过。2021年9月,她的申请被正式受理。
“制度在推动初期非常艰难。”曹启选介绍,面谈和初步审核材料有时不能发现债务人存在的各种不诚信情况,如果能在案件受理前进行信息核查,这类案件不会进入程序,可以极大节约司法资源。“信息核查,不是法院单打独斗能解决的。”
后来,在清算程序里,立案审查阶段就增加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核查的环节。

2026年5月,深圳中院门口。(南方周末记者 梁婷/摄)
宣告破产
2021年9月,呼新月的申请被正式受理后,接到了破产管理人胡隽的电话。
胡隽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经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可,可以担任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包括,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雇用人员的基本情况,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审查债权情况,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财产变动情况等,并形成相关报告。
“第一印象是资料好厚。”胡隽说。
负责呼新月的管理人团队共4人。审查,从征信报告入手,详细到申请人名下所有开过的储蓄卡、信用卡等信息,需要她提供每张银行卡的全部流水记录,包括公司经营流水。
若债务人隐瞒或不积极配合,管理人会在报告中如实记录,这也是判定诚信的依据之一。
深入下去,管理人还会对申请人的大额交易,或某段时间频繁的交易记录做穿透式审核,查清对方是谁、为什么有款项往来。
在核查中,他们发现,直接导致呼新月陷入债务危机的新一佳也申请了企业破产。呼新月同时是这家公司的债权人,对方还欠她二百多万元。
胡隽说,一系列商业风险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传导,呼新月成为最后一块。
梳理她的过往行为,胡隽也看到,呼新月主动承担了还款义务,没有逃避。卖房还债,给老师结清工资,给学生退费,都有支付记录佐证。
呼新月赎回了给女儿买的商业保险,变现了股权,最终确定的破产财产约33万元,几乎都用于还债。
在个人破产清算中,有两项重要审查,一是上面所说的财产审查,二是豁免财产清单的审查。
曹启选解释,企业破产清算后会注销,而个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是有生命的自然人,需要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条例规定,豁免财产清单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法院裁定确认后,债务人可自己支配豁免财产。
呼新月有未成年子女要抚养,也有老人要赡养。一开始,她在抚养女儿的豁免资金上,请求按照3200元计算。
站在平衡债权人利益的立场上,胡隽觉得高了,“虽然离婚了,但在抚养费上,夫妻应该共同承担,一人一半”。他建议,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计算,她负担1100元。
后来的债权人会议上,有少数债权人提出,应按照深圳当时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0元计算。但胡隽做过测算,呼新月女儿所在的学校需要统一住宿舍,加上日常开销,这已经是极限压缩呼新月本人生活开支后的金额。
他对南方周末记者解释:“保证债权人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同时,也要保障申请人和未成年子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存权。”
法院最终认定,考虑到深圳的生活成本,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生活费。每月豁免额度为3787.5元,包括呼新月抚养小孩、赡养老人及其自己生活、租房等费用。
2021年11月8日,深圳中院宣告呼新月破产。拿到裁定书的那一刻,她说,“真的有被救了命的感觉”。
四年考察
在个人破产制度中,清算有一个重要流程: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要经历三年的考察期。其间若违反相关规定,法院可延长考察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考察期内,呼新月除豁免财产以外的财产和收入,均要用于偿债,还要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并由管理人监督。
关于监督,胡隽说,每个月的收入,不是她申报多少就相信的,要打开支付宝、微信,核查账单和申报是否匹配,再看银行卡流水,交叉验证。
如果发现某月的支出超过豁免额度,得进一步查明。比如有一次,在工资之外,有一笔685元的入账。报告中标注,是呼新月女儿宿舍退回的押金。
几千元的大额收入,更要确定来源。呼新月这里,大多是来自亲属的接济借款,亲属是谁也要明确。
诚信,这样一个看似主观、难以量化的标准,要通过大量的数据和行为来佐证。
考察期间,一笔漏报的财产成为她考察期的最大危机。那是她在2010年买房时,银行捆绑售卖的一笔基金,总价值3万多元。
呼新月向管理人主动补充申报,从银行调取的流水记录看,她从未用过这笔钱。
如何给这个行为定性,条例规定了考察期内,债务人不能免除清偿债务的六种行为,其中一条是故意隐匿财产。
“她已经申报负债100多万元,不至于故意隐瞒3万元,存在遗忘的可能。”曹启选判断,事情发生在十余年前,金额较小,且从未被使用过,由此不应认定为故意隐匿。
“从情理出发,情有可原,但行为已经发生,必须作出回应,要有相应的法律评价。”曹启选说,“要明确个人破产裁判规则,运用法治化思维处理好各种问题。”
最终,深圳中院裁定延长呼新月考察期1年。这个经验也补充在了202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中:“若情节轻微,不属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且及时改正的,可以延长考察期。”
司法实践中,现实远比规定来得复杂,实践的每一步都有价值。曹启选提到,这个案子就充分体现了考察期制度的必要性,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到宣告债务人破产,只有短短的几个月,为加强监督,防止债务人故意隐瞒财产、发生逃废债情况,建立考察期制度是重要一环。
2026年5月,距离呼新月拿到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书已过去了半年,但她没离开过深圳。以前开公司,有点钱,常带孩子旅游。这几年,每月申报账目,只能满足日常生活消费和孩子学费,她反倒有一种难得的秩序感。
同时有债务人和债权人两种身份,她对个人破产的感受深刻。
作为受益者,终于从被催收的紧张中走了出来,她卸下了精神包袱;作为债权人,她也觉得,如果对方不是恶意的,倾尽全力也没钱了,只能接受,“每个人都得生存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