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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全文

2026-10-14 12:02 来源:广州人大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3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通过的《广州市南沙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1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

《广州市南沙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南沙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南沙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6年5月13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进南沙建设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打造融通港澳、接轨国际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南沙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服务等工作。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沙人才发展需要,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将市一级人才管理职权依法调整由南沙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使。具体职权调整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公布,并结合实际评估调整。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南沙人才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市教育、科技、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沙人才发展和促进相关工作。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人才工作经费保障和力量配备,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三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动态评估产业结构和人才供需情况,编制并公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应当包含产业领域、人才岗位、能力要求、紧缺指数等关键信息。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建立并动态更新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培育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引才队伍,针对性开展商务洽谈、沟通联络、科研合作等活动。对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可以在人才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动态归集发布人才岗位需求信息,联合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校园招聘、政策宣讲、人才交流等活动,组织举办或者承办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比赛,并完善创新创业比赛获奖项目落地的人才配套措施。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境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的沟通对接,联合开展人才引进。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技术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合作、退休返聘等灵活方式,引进使用人才。

南沙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特设岗位,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南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国有企业可以招录或者招聘符合条件的港澳人才。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科研经费、团队组建、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加强保障,支持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者参与国际、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

南沙区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基础研究等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支持青年科技人才的项目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六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等学校、企业等通过建设创新创业学院、产业联盟以及开展研修等方式,加强企业经营、资本市场等方面人才培养,促进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产业投资人、初创企业创始人等交流合作。

第七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育计划,推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建设,对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培养、专业工种轮训、技能评价等给予支持。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南沙区人民政府引进境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在南沙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支持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等高等学校与企业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验室等,推进新兴学科交叉融合,培养复合型创新人才。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在南沙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以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校企合作开展青年学生实习实践、工程硕博士培养等活动。

第九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科技前沿和产业发展需求,每年面向国内外人才征集若干高价值专利等科技创新成果,在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场景验证等阶段采取先投后股、全额补助、场景培育等方式予以重点转化支持。具体办法由南沙区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公布。

第十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人才创新创业地图,整合孵化载体、创业政策、导师团队、投融资机构等信息,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资源导航。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布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海洋科技、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智慧交通、人工智能等领域应用场景开放清单,组织技术经理人开展项目供需对接,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应用提供必要支持。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信贷风险补偿分担、信用担保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等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一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一人公司等新型创业模式发展需求,组织建设新兴产业人才创业孵化空间,为软件开发、算法模型、智能硬件、数字内容等领域轻创业人才提供独立办公区、灵活共享工位、技术算力、资源匹配等支持。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新兴产业创业人才购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商业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人给予保费补贴。

第十二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设置符合不同人才类型和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标准,注重发挥用人单位、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作用,运用薪酬认定、赛事选拔、专家举荐等市场化社会化方式,开展人才评价工作。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基础教育、基层卫生、机械、自动化、电气等专业领域职称评审工作。

南沙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制定高级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开展高级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南沙落实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国际化人才特区关于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要求,充分借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港澳人才政策的做法,探索开展粤港澳人才评价标准衔接互认、执业资格互认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结合南沙产业发展需求,在南沙建立境外职业资格与境内职业技能等级、职称比照认定机制,制定并动态管理比照认定目录。持有比照认定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可以申报对应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服务机制,编制并公布人才引进服务事项清单,建设统一的线上人才服务平台和线下人才驿站,为各类人才提供人才政策咨询、产业情况介绍、实地考察联络、人才岗位匹配、创业项目对接等服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纳入高层次人才数据库的人才配备服务专员,提供落地南沙的行政事务对接,以及创新创业支持、人才礼遇保障等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差异化区域性人才入户实施办法,自主审核和办理人才入户。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才特点和需求,建设国际人才社区、港澳社区、青年社区,常态化举办文体交流活动,完善交通出行、休闲娱乐和生活便利配套设施,提供租赁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等安居服务。

南沙区人民政府、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南沙区域人口分布加大优质基础教育资源投入和师资力量配备,完善中小学校建设布局,加强国际学校、港澳子弟学校和港澳子弟班建设。

南沙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医疗便捷服务,建立健全就诊协调保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跨境医疗保险直接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出境入境和居留政策咨询、语言文化培训等服务,为外籍人才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以及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等提供便利。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绿色通道,为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人才办理往来港澳商务签注、人才签注等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七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人才发展的奖励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才以及引荐人才成效突出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南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方式,合理确定薪酬。

各类人才到南沙考察交流、就业创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活补贴、项目资助、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南沙区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公布。

第十八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人才状况、政策满意度、创新创业环境等方面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优化调整人才服务保障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编辑|江戈


编辑:江戈   责任编辑:张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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