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条例》拟于2026年9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请于9月1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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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 寄送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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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推动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高质量发展,强化学生的情感认知、实践能力和吃苦耐劳精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校外实践教育定义】
本条例所称校外实践教育,是指学校围绕国家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根据教学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在校学生到校外,开展学习探究、情感认知、劳动体验、实体操作、社会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外实践教育工作的领导,保障校外实践教育的工作经费,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校外实践教育长效发展机制,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相关规范以及安全管理指引。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实践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学校规范开展校外实践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校外实践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支持、配合校外实践教育。
第四条【学校职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外实践教育管理制度,明确方案制定、活动开展、师资配备、安全保障等职责。
学校应当将校外实践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并在每学年开学前制定校外实践教育学年计划,结合不同年级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明确各年级校外实践教育的内容、形式、人数、时间等安排。
学校应当在日常教育管理中,结合校外实践教育需要,对学生开展体能训练和自我保护、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教育。
第五条【教育内容】
校外实践教育应当围绕下列内容:
(一)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斗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铭记先辈功绩、感恩时代奋斗等方面的思想道德教育。
(二)培养劳动光荣、尊重劳动意识,开展劳动技能训练,体验劳动艰辛,增强忍耐力、意志力等方面的劳动教育。
(三)感知科技前沿、培养科学兴趣、开展科学实验等方面的科技教育。
(四)爱护环境、保护自然、践行绿色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生态文明教育。
(五)增强美学修养、深化艺术体验、提升审美鉴赏能力等方面的审美教育。
(六)掌握应急救护和安全避险技能,加强团结友爱,疏解心理问题等方面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
(七)提升社会责任感,增强集体荣誉感,提高遵守纪律自觉性等方面的责任与纪律教育。
(八)传承尊老爱幼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主动关怀、帮助他人等方面的爱心教育。
(九)其他适宜开展校外实践教育的内容。
第六条【教学形式】
学校应当采取与校外实践教育内容相适配的实践教学形式,包括实地参观、现场观摩、劳动操作、职业体验、设计制作、徒步远足、耐力训练、自然考察、社会调查等。
学校应当根据校外实践教育内容确定讲授人员。讲授人员可以是各类英雄模范人物及亲属、学校教职工、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的专业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或者其他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学校教职工可以与校外专业人员协同开展实践教学。
讲授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实践教学场景,并根据教学目标,结合学生自身状况做好实践教学方案。
第七条【次数和时间要求】
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每学年不少于两次、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并符合下列课时要求:
(一)小学阶段每学年不少于二十课时。
(二)初中阶段每学年不少于二十四课时。
(三)普通高中三学年累计不少于六十课时。
第八条【校外实践教育场所】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以及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场所应当作为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对学生免费开放。
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展览馆、展示厅、体验馆、农场、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可以作为校外实践教育场所,依法收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应当制定适合实践教学需要的服务方式,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服务信息。
学校可以自主选择校外实践教育场所。
第九条【资源管理】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集校外实践教育课程、校外实践教育场所服务信息等,建立校外实践教育资源名录,并动态公布。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学校宣传、推介校外实践教育优秀教学案例和优质课程,供学校选择参考。
第十条【工作方案】
学校在校外实践教育开展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并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决定开展校外实践教育的,学校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经校长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校外实践教育的内容、形式、时间、出行路线、预计参加人数以及讲授人员。
(二)级长、班主任、学科教师、校医等教职工对校外实践教育组织实施、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的职责分工。
(三)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应准备的救护医疗用品、随行保障车辆的明细清单。
(四)学校承担的费用,需要时应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的费用。
(五)针对学生受伤、走失、突发疾病以及突发恶劣天气等情况的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报送备案的工作方案内容不完整或者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存在疏漏的,应当立即要求学校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家校联动】
学校在开展校外实践教育五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内容、形式、场所、时间、行程、安全风险以及注意事项等信息和需要个人负担的费用。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书面确认是否同意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并签名。学生存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学校申请其他校外实践教育活动替代方式。
学校应当确定参加校外实践教育的学生名单,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校外实践教育,不得开展超出工作方案或者与校外实践教育无关的活动。
学校教职工应当按照工作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组织实施责任,维护校外实践教育期间的教学秩序与学生纪律。
学校应当客观真实记录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的情况。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的情况按照规定纳入相关考核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学校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对校外实践教育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
学校在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前应当对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对学生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并落实救护医疗用品和随行保障车辆。
校外实践教育采取集体步行方式出行的,学校应当科学合理设计出行路线和时间,并对出行路线的可行性与安全性进行实地验证。采取租用车辆方式出行的,应当租用有相应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车辆,并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学校应当安排至少两名教职工负责一个班的安全管理工作,全时程关注学生动向和身心状态,发现危及学生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的,立即采取制止和防护措施。
校外实践教育期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护,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场所安全管理】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设施和安全保护人员,定期对场所进行安全自查。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应当保障学生在场所内的安全,安排工作人员全程跟进,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与学校教职工共同采取救护、疏散等措施。
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第十五条【政府服务保障】
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可以向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协助。
公安机关应当为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学生集中出行提供交通便利,必要时法治副校长可以酌情参加。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学校提供医疗急救方法指引,并畅通急救绿色生命通道,必要时安排“120”急救车辆随队提供医疗保障、兼职卫生健康副校长可以酌情参加。
第十六条【责任划分】
校外实践教育期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学校在校外实践教育工作中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学校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自愿为学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七条【费用分担】
校外实践教育的外聘讲授、物料费等教学相关费用和配备救护医疗用品、随行保障车辆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门票等属于学生个人支出的费用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进行资助。
第十八条【队伍建设】
学校应当将教职工参与校外实践教育工作的情况计入教育教学工作量,并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优评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校外实践教育的课程开发与讲授、活动开展、安全管理等方面为学校教职工提供培训。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法治素养、职业伦理、专业能力和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社会支持】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捐赠、资助等各种方式参与校外实践教育。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监督作用,推动校外实践教育有序发展。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公益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法律责任】
学校及其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健全校外实践教育管理制度。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每学年开学前制定校外实践教育学年计划。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开展校外实践教育的次数或者课时不符合要求。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前未制定工作方案。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展超出工作方案或者与校外实践教育无关的活动。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对校外实践教育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场所法律责任】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编辑|江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