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工作办法
(2015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工作,增强专题询问实效,促进市“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市“一府一委两院”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条 专题询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提出议题
第五条 专题询问议题应当围绕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研究室每年11月向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单位征集下一年度专题询问议题建议。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题询问议题建议。
议题建议包括专题询问议题、开展专题询问的理由和时间安排等。
第七条 专题询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室汇总综合所征集到的议题建议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专题询问议题需要调整或者新增的,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 组织开展
第八条 开展专题询问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进行调研、视察或者执法检查等活动,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专题询问问题建议,将调研报告及有关汇总意见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必要时,可以将调研、视察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拍摄成专题片,在专题询问现场播放。
第九条 专题询问问题应当重点围绕以下方面确定:
(一)常务委员会在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难点堵点问题;
(四)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热点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其他途径集中反映的问题。
第十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于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规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实施一个月前,提出具体的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询问议题、询问目的、询问内容、应询单位、询问时间、组织实施、会后督办、工作分工及要求等内容,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印发各有关方面落实。
第十一条 开展专题询问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具体事项。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将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和组织程序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好专题询问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形式举行。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分组会议召集人主持。
询问人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询人为市“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询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应询人无法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
专题询问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专家列席,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询问人应当在提问时指明应询单位,所提问题应当紧扣议题、突出重点、清晰明确。应询人回答问题应当直截了当、简明扼要、客观准确,不得避重就轻、答非所问,不得推脱或者回避。询问人在听取应询人回答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继续追问或者补充提问,应询人应当逐一回答。
专题询问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不宜回答的问题时,应询人应当说明原因,并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当场不作回答。对于其他不能当场回答的问题,应询人应当说明原因,并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询问人,并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四条 问答结束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应询问题的现场回答情况逐项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
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以参加专题询问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测评情况确定评定等次:
(一)获满意票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测评等次定为“满意”;
(二)获满意票不超过半数,但获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半数以上(含半数),测评等次定为“基本满意”;
(三)获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到半数(不含半数),测评等次定为“不满意”。
满意度测评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公布。满意度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应询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在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研究室负责专题询问的新闻报道工作,与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共同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对专题询问的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专题询问会可以视情况通过网络直播、电视直播或者录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落实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经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后,纳入审议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审议意见应当附询问问题清单和满意度测评结果。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书面形式交由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市“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开展调研,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研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市“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履行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后,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常务委员会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是指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
第二十条 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题询问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编辑 | 江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