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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2026-08-25 09:38 来源:广州人大

征求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拟制定《广州市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管理规定》。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管理规定(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请于9月23日前

选择以下三种方式

参与意见征集



三种参与意见征集的方法



方法一:  寄送信函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电子邮箱:gzrdjjgw@gz.gov.cn

  

 方法二:  长按下方图片

点击“识别图中二维码”

填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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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三:  复制下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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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行为,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费用代收行为定义和总体要求】 本规定所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行为,是指房屋出租人等代收费人向承租人代为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向供水供电企业交纳的行为。

代收费人向承租人代收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政府定价和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抄表时间、计费周期应当与供水供电企业保持一致,退租时不满计费周期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量计费。

第三条【水电费用单价的计算】 承租人应当交纳的水电费用单价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执行合表水电价格的,单价不区分水电使用数量的价格档次,按照政府制定的合表水电价格计算;

(二)执行阶梯水电价格的,单价按照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当期平均价格计算。当期平均价格,是指与承租人使用的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对应的当期水电费用总金额除以当期水电使用总数量计算得出的单价。

第四条【水电使用数量的计算】 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单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的,按照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水电使用数量计算;

(二)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为各承租人安装分表的,按照分表指示的量值计算;承租人对分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且与代收费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三)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未为各承租人安装分表的,按照代收费人与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水电使用数量计算方式计算。

第五条【分摊费用的收取】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需要承租人分摊的,代收费人应当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专门约定并单列收取。

第六条【加收的定义和种类】 代收费人不得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

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是指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超过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政府定价或者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费用,包括下列情形:

(一)向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单价高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水电费用单价;

(二)超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水电费用;

(三)为承租人安装了分表的,通过使用计量性能不合格的分表或者破坏分表计量准确度,致使分表指示的量值超过承租人实际水电使用数量;

(四)向全体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总额高于代收费人向供水供电企业交纳的当期水电费用金额;

(五)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分摊水电费用计入承租人专有部分水电费用收取;

(六)将水电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计入水电费用收取;

(七)以水电使用数量为基数计收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加收情形。

代收费人存在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情形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加收或者变相加收的费用。实际发生的专有部分水电费用以及经专门约定并单列收取的分摊费用,承租人应当支付。

第七条【信息出示与查询】 代收费人代收水电费用,应当在当期收费前,向承租人出示下列材料:

(一)出示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缴费明细应当载明用户编号、计费时段、使用数量、单价、金额和当期平均价格;

(二)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的,出示各承租人的当期水电使用数量和应交纳的水电费用;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需要承租人分摊的,出示费用分摊清单。费用分摊清单应当载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使用数量、单价、金额和各承租人按照约定确定的分摊。

承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可以向供水供电企业查询该租赁房屋水电费用缴费明细。

第八条【管理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规定制定包含水电费用明细表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公布推广。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得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并在提供的登记备案证明中附告知内容;发现房屋租赁合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指引当事人予以完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的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发现代收费人有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不出示相关材料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公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规范引导。

第九条【投诉渠道】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移动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投诉、举报。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加收或者变相加收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加收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

编辑|江戈






编辑:江戈   责任编辑:张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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