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2月31日经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6年3月26日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紧扣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建设安全可靠的韧性城市”要求,聚焦建立“建、储、输、用”全链条管理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用户使用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以法治手段破解管道老化、配送不规范、隐患整改难等突出问题,为广州燃气管理筑牢法治屏障。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
记者:燃气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出台这部《条例》的背景是什么?其立法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法工委负责人:燃气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生命财产安全。当前广州全市共有管道燃气企业20家,年供气总量约19.7亿立方米,瓶装燃气企业27家,年供应总量约54万吨。管道燃气用户约357万户,瓶装燃气用户约135万户。燃气管道老化、瓶装燃气配送不规范、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用户安全用气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监管协同不足等,是近年来各类燃气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这些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
立法的核心意义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筑牢安全底线,针对“问题瓶”“问题阀”“问题管网”等风险点,构建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其二,回应民生关切,聚焦入户安检难、改造进度慢、投诉处理不及时等群众痛点,用制度创新提升服务质效;其三,赋能城市韧性,将燃气安全融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超大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提供可复制的“广州样本”。
记者:燃气设施建设是燃气安全的基础,为确保建设质量,《条例》作了哪些刚性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高质量的燃气设施建设是后续安全运行的坚实基础。《条例》结合我市燃气发展实际,对燃气设施建设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投资建设主体。规定新建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红线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投资建设。对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和城中村,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制定改造管道燃气设施年度计划并实施。二是强化“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配套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三是强制技防配置。规定新建建筑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自闭阀等切断装置及物联网智能燃气计量装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符合安装条件的用户免费安装物联网智能燃气计量装置,用气异常时能自动切断供气并报警。四是明确监管责任。规定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燃气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监督管理,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记者:瓶装燃气储存、配送环节风险较高,《条例》在规范瓶装燃气管理方面有哪些硬措施?
法工委负责人:瓶装燃气的监管难点在于流转环节多、追溯难度大。《条例》构建“全流程溯源、规范化配送、严标准存放”监管体系:一是实现“一瓶一码、一户一档”。建立燃气气瓶全流程管理制度,要求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如实记录用户姓名、气瓶使用地址、气瓶编码、安全检查等情况。二是规范配送与安检流程。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制定配送服务制度,经营者需配备合规配送人员和车辆,实行“人车对应、固定范围”定位监管,每次送气时同步开展免费入户安检。三是严格气瓶存放。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将燃气气瓶存放于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要求、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瓶组站、供应站。禁止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及高层建筑内存放气瓶,餐饮经营者需将在用与备用气瓶分开存放,存瓶总重量超100千克的需设置专用气瓶间。不得超过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不得和其他物品混合存放。
记者:针对我市地下燃气管道里程长、分布广的情况,《条例》在管道保护和维护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我市现有燃气管道12228公里,为城市发展输送能源动力。《条例》通过“定责任、划范围、严作业、强更新”,筑牢防线:一是明确维护责任边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接头之前(含接头)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接头之后的燃气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单位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对于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除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必要安全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或者从事其他危险作业。三是规范施工行为。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查明地下及其他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并在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与燃气经营者进行会签确认。出现损坏燃气设施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四是强制老化更新。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年限、运行情况等编制管道燃气设施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并实施改造。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既有管道燃气设施普查,并督促落实更新改造方案。同时,严肃追究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责任,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用户端安全是燃气安全的重要环节,《条例》对燃气用户尤其是餐饮经营者、出租屋有哪些具体要求?
法工委负责人:用户端燃气安全事故占燃气安全事故总量的75%以上,压实用户责任至关重要。为此,《条例》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燃气使用禁止行为。包括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配件、强排式热水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燃气。二是规范餐饮经营者的用气要求。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自查,配合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保障正常使用。供气管道及燃烧器具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安装。三是创设出租屋用气“双重保障”制度。出租屋安装使用燃烧器具不规范等问题多发。为此,《条例》明确,房屋出租人应当确保房屋的燃气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规定,并负责其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承租人则需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如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督促整改并及时向燃气经营者报告。
记者:入户安检是保障燃气使用安全的关键环节,免费入户安检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法工委负责人:为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用气,《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每年应当为用户提供至少一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每次送气时应当同步开展免费入户安检。入户安检应当对燃气储存使用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及其配件等是否符合安全用气条件以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否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等方面,逐一进行检查。
记者:针对用户不在家、无人居住等“到访不遇”、隐患整改难跟进等问题,《条例》作出哪些针对性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聚焦用户不在家或长期外出、无人居住导致入户安全检查率较低、隐患整改难跟进等痛点难点,《条例》推出四项关键举措:一是推行延时和错时服务。对无法在工作日接受检查的用户,提供工作日延时服务和周末、节假日错时服务。二是超期未安检中止供气。因燃气用户原因,燃气经营者未能入户安全检查超过一年的,燃气经营者在预警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报告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并可以按照约定中止供气。三是建立隐患整改闭环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立即整改,属于用户责任的督促限期整改,用户拒不整改的,经营者可按约定中止供气并报告监管部门,重大隐患需入户紧急处置的,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予以配合。四是规范恢复供气程序及时限。因未安检超一年中止供气,用户申请恢复用气的,经营者检查合格后应当立即恢复供气,涉及施工检修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完成并恢复供气。
记者:《条例》规定的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有什么核心功能?
法工委负责人:为加强燃气全链条安全监管,《条例》规定,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平台核心功能聚焦三大维度:一是数据整合共享。要求各相关部门将燃气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数据纳入平台,实现“建、储、输、用”全链条管理信息的一网汇聚。二是管道信息掌控。要求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掌握管道状况,将管线地理信息、巡查信息、安全检查等相关数据上传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确保问题早发现、早处置。三是实时数据监督。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将燃气气瓶数量、充装、供应、安全检查、报废等相关数据以及配送人员、车辆路线定位等信息上传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全流程数据记录,确保监督无死角。平台通过数据贯通让责任不悬空,推动燃气安全管理从“人防”向“技防+人防”升级。
记者:《条例》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方面有哪些制度设计?
法工委负责人:燃气安全事故处置的关键是“快速响应、精准施策”,《条例》明确三项核心机制:一是预案管理。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事故统计分析制度,燃气经营者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二是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立即启动预案先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按程序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三是协同联动。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疏散人员、封锁交通、切断电源、断绝火源、入户抢险等紧急处置措施的,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电、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应当依职责及时处置。同时,《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进行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干扰,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为保障《条例》有效实施,有哪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构建了“责任明确、监管协同、惩戒有力”的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机制。燃气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监管,对餐饮场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二是强化信用监管。燃气管理部门将燃气经营者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诚信档案,多次违法和严重违法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三是严格法律责任。对燃气经营者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未实行实名制销售、未按规定存放气瓶等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用户违规存放气瓶、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等行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阻挠抢险抢修、破坏燃气设施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 | 广州日报
作者 | 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穗仁宣
编辑 | 江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