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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平安建设条例(修正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2026-08-20 09:51 来源:广州人大

征求意见

《广州市平安建设条例》拟于2026年9月进行第二次审议。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平安建设条例(修正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请于9月20日前

选择以下三种方式

参与意见征集



三种参与意见征集的方法



方法一:  寄送信函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gzrdfgwbgs@gz.gov.cn

  

 方法二:  长按下方图片

点击“识别图中二维码”

填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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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三:  复制下方链接

至浏览器粘贴、跳转填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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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平安建设条例

(修正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对平安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根据市综合考核工作安排,对各区落实平安建设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并删除第四项;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并删除第一款。

二、在第七条做以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协调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指挥调度区、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职责。”

(二)将原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区、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开展社会风险排查、研判、防控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平安建设宣传等工作。”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区、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可以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在村、社区、物业小区、产业园区、企业园区、高教园区等单独或者联合建立片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站。”

三、将第八条“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标准化建设”修改为“支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系统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分析研判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常态化组织排查,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监测预警,积极推动实质性化解。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办公室报告本行业、本系统重大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并制定重大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预防处置方案和措施,及时进行化解处置。处置涉及多个行业、部门、区域的,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当统筹协调,明确责任主体。”

五、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三款:“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落实评估报告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金融监管”修改为“地方金融管理”,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金融监督管理”修改为“地方金融管理”;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删除,并将“来穗人员”修改为“流动人口”。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

区、镇和街道应当科学划分网格,编制网格员职责清单,合理配置网格员。各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网格力量。

网格员应当按照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和职责清单开展日常巡查、信息采集、问题上报、政策宣传和协助调处应急等工作。对采集的公众诉求、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通过专门信息系统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上报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置并反馈。”

八、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租赁房屋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采集、登记、核查相关信息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协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做好排查租赁房屋治安、安全生产、消防等隐患,以及采集、核查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等工作。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存在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出租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依法申报租赁房屋信息,督促承租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九、增加两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监测机制,完善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托符合观护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各区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基地。

负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收集、核实和分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信息,及时上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电竞酒店、剧本娱乐、文身服务等经营场所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

台球室、点播影院、洗浴中心等非住宿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留宿未成年人,并应当将未成年人夜晚滞留情况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经营者没有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应当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处理。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业监管存在问题的,应当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发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

十、增加两条,作为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安全治理需要,在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等组织建设最小应急单元。

最小应急单元作为群防群治力量,维护本单位、场所治安秩序。本单位、场所发生治安突发事件时,最小应急单元应当快速响应、先期处置,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指挥最小应急单元有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定期组织测试演练,开展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引导最小应急单元积极发挥作用。

对组织最小应急单元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在最小应急单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最小应急单元成员因参与最小应急单元工作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和保障;符合见义勇为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抚恤、补助、帮扶以及其他待遇。”

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修正后的《广州市平安建设条例》重新公布。


以下为《广州市平安建设条例(修正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对照稿)》


广州市平安建设条例

(修正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对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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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编辑|江戈


编辑:江戈   责任编辑:张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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